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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权在中国法学界一直是个解释和理解起来较为复杂和困难的问题.因为,它不仅涉及到民法,还涉及到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的公有制和作为上位法的宪法的规定等.理解集体所有权,我们可以"集体企业"与"集体土地"作切入点.集体企业定位上属于企业法人,如今《民法典》更是进一步将其规定为营利法人.但集体土地不能像集体企业一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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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有些地方在企业登记工作中,审查不够严格,将某些个人投资、家庭投资、合伙人投资的私人经营的工商业定为集体企业,将一些国营或集体单位以下属企业名义代私人经营者申请登记酌定为集体企业,有的还把挂靠集体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人经营的企业,定为集体企业。这些企业领取《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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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党的“十三大”充分肯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存在的必要性和作用,明确提出要继续鼓励发展私营经济以来,我国的私营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这引起了我们法学界、司法部门等对其的关注和研究。尽管如此,我们对私营企业某些方面在认识上仍存在着不足。特别是在实践中,关于私营企业与集体企业性质界定问题颇为棘手。鉴于此,笔者根据有关法律,并结合“王长春现象”一例,来阐释两者之性质差异,为读者正确判断该案提供一点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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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民营企业逐步发展起来,对繁荣市场,发展城乡经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过去,检察机关偏重于保护国有、集体企业,而忽视了民营企业,但民营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一样,都是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确立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为民营企业服务,使其走上健康持续发展的轨道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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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张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抽逃出资罪。参照刑法第91条,立法之所以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对待,按公共财产予以保护,其原因在于这部分财产虽然属于私人所有,但当交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时,上述单位就有义务保护该财产,如果丢失、损毁,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而,本案中国有仓储公司代为保管的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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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乡镇集体企业现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进行了经济结构改革,乡镇集体企业(指社队企业、部分社员联营的合作企业、其他形式的合作企业)迅速发展。一九八三年,全国已有一百三十万个企业,三千一百多万劳动力,全年销售和劳务总收入八百五十余亿元,五年翻了一番,约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百分之十一点七。其发展速度超过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平均速度,显示了特有的生命力,是国民经济多成分、多层次中大有发展前途的、实现本世纪末工农总产值翻二番目标的重要力量。京、津、沪三市的乡镇集体企业,给城市大工业加工配套的产品产值,占乡镇企业全部工业产值的百分之六十到八十。上海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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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一)产权主体不明,产权管理不力目前,有的企业特别是部分集体企业资金来源渠道复杂,一直没有明确的划分或记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产权归属问题还不明显。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各种经济成份均成为独立的产权主体,产权问题愈益突出。其中,最复杂的就是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①国有企事业单位创办的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问题。这类企业的产权大都归属不清,如广西某市国有单位开办有集体企业近200户(含校办工厂),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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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镇)村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时,首先要对乡(镇)村集体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评估和产权界定。而在这项工作中对乡(镇)村集体企业中国家财产如何进行评估和对国家股产权如何界定,涉及到许多理论问题和法律问题。本文试作一些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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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工作中参照。 附:《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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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名为集体实为私营的企业(即假集体企业)还普遍存在,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由于当事人对企业性质发生争议,往往给审判工作带来困难。在确认定假集体企业,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准确惩治贪污犯罪,保证办案质量,促进企业的发展都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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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如何实事求是地认定“名为集体,实为个体”这一现象的性质,直接决定着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及法律责任的承担,关系到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 一、“名为集体,实为个体”,顾名思义,就是形式上为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实质上是个人投资、家庭投资或合伙人合伙投资的私人经营体。从司法实践来看,其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私人投资者在进行工商登记时,为了获得政策上的优惠而弄虚作假,将私有经营体申报为集体企业,由于审查不严,企业登记机关将属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人企业性质的经营组织登记为集体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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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经常可以遇到这样一些企业,他们以集体的名义,领有集体《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而实为个体或个人合伙私营企业,这种名义上的国营集体企业,审判实践中称之为“假集体”.这种企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产生,较多地出现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它的存在,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有时影响法院对案件的正确认定和审判.“假集体”又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形象,其表现形式千差万别,有的处在集体和个体的两可之间,因此探讨对“假集体”的判断方法,研究其处理方式,对审判工作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略谈以下一些浅显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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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2,(4)
目前,在私营企业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发生国营企业、集体企业蒙受巨额损失,上当受骗的情况.其中问题大都出在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上,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情况: 1.企业经济性质名不符实,私营企业挂靠国营、集体企业的现象严重.有些私营企业的经营者利用人们对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信任心理,申请开业登记时,在企业经济性质上大做文章.他们采用向某些国营企业(其实有些是国家行政机关)、集体企业交纳定额管理费的手段,由这些企业出证明,写申请,下任职决定等等,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甚至全民所有制的营业执照. 2.注册资金虚伪.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5条的规定,注册资金必须有“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来证实.但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准登记过程中,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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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经常看到或听说这样的现象:某些国有企业厂外有厂、账外有账;一些国有、集体企业公亏私盈,效益暗流,“富了方丈穷了庙”;一些国有、集体企业喂肥了与其交易的有关个人等等.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速度之快、数量之大令人触目惊心,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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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承包经营企业中的贪污罪程新生从刑法理论上讲,贪污罪的主体必须具有依法从事公务这一特定身份,贪污罪的对象仅限于公共财产。国营、集体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企业资产,构成贪污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对国营、集体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经营后,如何认定企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