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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外国法律的效力(以下简称"承认"),特别是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是国际私法一切内容的开始。而对"承认"问题的经济分析有望突破国际私法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为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的深入研究提供新的思路。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经济分析方法都能够经过简单的移植便在国际私法领域大行其道。本文就是以现有的针对与"承认"类似问题的成本收益分析为例,指明其中的不适之处,以期为"承认"问题乃至国际私法其他领域的经济分析提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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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崇利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5,(1)
目次一、导论二、经济全球化与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互惠原则之理论三、经济全球化与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互惠原则之制度四、尾论一、导论尽管学界对国际私法的范围仍然存在争议,但是较有共识的一点是,管辖权、法律选择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构成国际私法的核心内容。其中,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涉外民商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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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与方法——欧美国际私法立法政策的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欧洲传统国际私法与美国现代冲突法在立法政策上的差异 ,主要源于二者对法律冲突的性质以及解决法律冲突所要实现目标的分歧。晚近 ,两大国际私法体系在可能的限度内兼容对方的立法政策 ,推动了整个国际私法立法的合理化进程。我国国际私法以传统的冲突规则为主体 ,在有限的范围内吸纳了美国现代冲突法的理论和方法 ,这种立法政策的基本取向是正确的 ,但在今后立法中仍需拓宽最密切联系原则和选择性冲突规则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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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不承认学说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然而学说在国际私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从学说的定义和其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立法和理论分析,抑或考察学说作为我国国际私法法律渊源的可行性,将学说作为我国国际私法的辅助渊源未尝不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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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立法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国法院的判决一般而言只有域内效力而没有域外效力已是国际私法中普遍承认的原则,但是由于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是民事程序的关键阶段并涉及诉讼目的的根本实现,大多数国家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需要出发, 除了积极参加有关的国际条约外也通过国内立法规范承认与执行有关外国法院判决制度。我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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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国家的多数国际私法学者历来把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列为国际私法上的三大主要问题,而管辖权则是首要问题,只有在本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受理案件,并进而涉及到法律适用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因此,管辖权问题在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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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关系中解决法律选择的方法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一、为什么要专门讨论法律选择的方法问题凡是了解国际私法性质的人都知道,国际私法是在解决法律适用冲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且主要是解决内外国法律选择适用问题的。因此,一谈到国际私法,就会自然联系到要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和适用外国法。可是,法律作为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本是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的。那么,内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为什么竟要去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和适用外国法呢?这是自国际私法产生以来,一直为国际私法学家们探讨、研究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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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私法所调整的重要内容 ,英美法系国家将其视为国际私法应解决的三大问题之一。加拿大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中吸收了英美等国的一些基本原则 ,但也逐渐发展出其自身的特点 ,尤其在近年来 ,加拿大法院逐渐放松了对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限制 ,使外国判决较易在加拿大得到承认与执行。本文即结合加拿大承认与执行制度在实践中的发展趋势 ,阐述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抗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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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婚姻事项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简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欧盟国际私法的重要特征是其统一国际私法立法的迅速产生及其稳定发展。 1 998年 5月 2 8日签订的《婚姻事项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是欧盟司法与内务合作事项的最重要发展。该公约建立了欧盟婚姻事项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 ,丰富并发展了欧盟民商事件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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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准据法选择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1]是指当事人有意规避本应适用之法律的行为.反对法律规避的观点认为,当事人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之行为不应得到承认.在合同法领域,其表现就是否定合同当事人有选择支配其合同之准据法的完全自由.这种观点认为,如果合同当事人选择了一个与其合同没有明显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那么这种选择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避作为一种现象确实存在于合同法领域.问题在于,法律规避能否作为一种制度而存在于合同法律冲突规则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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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国际私法是否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在国际上是长期有争论的,有的以国际法、有的以国内实体法、有的以国际经济法等来取消或代替它,在我国也有类似的不同看法。因此,从理论上确立国际私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对于促进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工作,建立我国国际私法体系是有重要意义的。 (一) 每个独立的法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与其他法的根本区别在于它调整的是涉外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与其他法的调整对象是不同的。具体地说: 1.主体涉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特殊的民事主体——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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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赖以存在的基础之一就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并根据冲突规则适用外国法,而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则从法院国的利益出发,着眼外国法的内容或其适用结果以限制、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国际私法的发展正是在以适用外国法为一端,以排除、限制外国法的适用为另一端的这一矛盾天平上运行的。由此可见,公共秩序保留无疑是国际私法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中的一大“瓶颈”。①因此,有必要对公共秩序保留进行深刻地探讨。一公共秩序保留概述(一)公共秩序的涵义公共秩序一词有静态、动态两层涵义:从静态的角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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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能创造一种有效的政治统治,并在此统治体系中形成自由秩序体系。根据政治治理方式和政治智慧的关联,可以把人类从古至今的政治智慧分为神学政治智慧、圣贤政治智慧和法治(公民)政治智慧。神学政治智慧和圣贤政治智慧,对于我们这个正在艰难地寻觅法治之路的国家而言。可视为是旧的或者传统的政治智慧。而要推进法治政治智慧的实现需要考虑以下路径:国家必须承认并保障在官方政治智慧之外,还有民间政治智慧,并且要突出民间政治智慧在法治政治中的必要性、优先性。国家必须承认并保障公民利益的获得,是公民自身参与和争取的结果,而不是任何道德的想象共同体恩赐的结果。国家必须承认并保障每位公民的主体性和个体人格,营造主体多元、文化多元和价值多元的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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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新技术革命的影响,整个国际社会的交往已经摆脱了地域的限制,涉外民商事关系出现主体多元化、法律行为空间偶然化的特征,为了将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崇尚人本关怀的社会价值加以确认与弘扬,要求国际私法的原则、规则适时进行调整。"人本说"认为:解决涉外私权争议是国际私法的存在基础;明确保护私权是国际私法的中心任务;弱化国家主权在国际私法中的影响;提高"人"在国际私法中的主体地位,确立意思自治原则为选法之首要规则;保护弱者权益的人文关怀应渗透到国际私法的更多层面;应在总则中引入例外条款,限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给予法官和当事人更具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冲突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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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道歉作为一种新的政治现象,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它反映了官员和百姓间关系向着平等方向变化的新趋势.当前官员道教存在着制度化的困境,具体表现为:一是官员道歉法律效力等级低下,制度供给不足;二是道歉主体不明晰准确,存在“替代”道歉的异化想象;三是官员道教缺少外部监督.为了实现官员道歉制度化应该做到:提高官员道歉相关法律效力等级,增加制度供给;明确官员道歉主体;加强官员道教的外部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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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还是上个世纪的事情。但是,在两次大战期间,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一个时期,国际私法似乎没有什么发展。因此有人曾断言,国际私法如果不是完全僵化,也开始停滞不前了。其实,这正是国际私法酝酿着大发展、大变革的重要时期。从本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情况的巨大变化,国际私法进入了飞速发展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