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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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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构建我国学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方益权 《法学家》2004,(4):133-138
学生伤害事故可以分为学校侵权所致之学生伤害事故和学校无法律责任之学生伤害事故.对于学校侵权所致之学生伤害事故,因学校赔付能力有限而赔付不能或不足的现象极为普遍.本文主要探讨学校侵权所致之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赔偿责任保险问题.认为借鉴国外的做法,构建我国的学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有效地分散风险、补偿损失、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课题.本文将从学校侵权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性质、承保范围、投保方式、保费承担、责任限额等视角,对该问题做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2.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在事实上存在契约关系,但学校并不因此而承担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责任,学校承担的是法定保护和照顾义务。民法应加强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权保护,当其受到人身伤害时,若学校不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3.
杨昳 《法制与社会》2010,(13):77-78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在侵权领域内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因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奈规定的制定与实施,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司法解释的规范依据,但是。学校并非盈利机构,其办公经费基本上都是依靠财政的全额拨款,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由学校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永远的责任,这不利于我国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因此,在认定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同时,必须把握好其免责的情形,本丈主要探讨学校补充赔偿责任的免除。  相似文献   

4.
学生伤害事故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亡事故。本文指出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过错责任;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论受害人的过错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中的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过错是法定的抗辩事由。根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的过错适用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形包括非因学校过错造成学生自杀、自伤等情形。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外来人员伤害的,首先由侵权人对学生人身伤害进行赔偿,但是找不到侵权人、侵权人没有能力赔偿或者侵权人不能完全赔偿,如果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义务。但是这种补充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其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事后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追偿。本文以补充责任为视角对《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进行解读,并对"相应的补充责任"进行界定,希望对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7.
对安全保障义务人因第三人侵权所承担责任的再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过四年多的实践,人们对安全保障义务人因第三人侵权,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产生了疑问,认为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司法实务中都存在一定的缺憾。因此建议将安全保障义务人因第三人侵权所承担的责任,界定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按份责任,以便更好地体现侵权法的目的和发挥侵权责任的功能。  相似文献   

8.
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一种最常见与多发的案件类型。对学生意外伤害事件的责任承担,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学校应承担的是一种合同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监护人的责任。然而正确的理解是,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只有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才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而不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9.
因垄断行为侵害他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我国《反垄断法》仅于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然而,这一规定流于原则,责任要件和法律效果难谓明确.有必要在明确责任性质的基础上认真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10.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直接决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和学校所应承担的职责,是一个非常重要却又在理论研究上长期被忽视的问题.由于普通学生伤害事故归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确定学校在普通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根据民事侵权法关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规定,并充分考虑学校教育的特殊性,结合教育法律规定和教育实际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11.
王姗 《法制与社会》2013,(28):14-14,20
有论者认为,个人资料隐私权侵权责任也应遵从传统隐私权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以其他归责原则为特殊情形的例外适用。另有学者认为,个人资料隐私权侵权责任认定不能僵化固守以过错责任为主的传统侵权责任原则,而应当实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作为民法中对侵权行为人追究责任的标准和依据,实质上是在设置一种损失承担和责任分配的机制。从损失、责任分配的角度出发分析应采取怎样的归责原则,应当沿着不同思考路径,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相似文献   

12.
房佃辉 《法制与社会》2013,(16):268-269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网络侵权案件的频繁发生,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在其中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共同侵权责任和替代责任。而我国侵权法主要规定了共同侵权责任并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从受害人过错角度研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中适用的尤其多,即法官在判定受害人存在过错时让受害人承担比例不等的损失以减轻安保义务人的责任。但由于对受害人过错自由裁量的空间太大而往往导致了判决的不确定性,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对比的方式,将受害人过错情况类型化,希望对法官有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14.
论精神病人侵权责任保险冬竹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精神病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负之侵权责任由监护人独立承担或适当减轻承担。据此看出,精神病人侵权责任实际是监护人责任。由于侵权行为人──精神病人因精神错乱或精神缺陷对自己的行为不能认知或缺乏...  相似文献   

15.
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浅探赵金龙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①由此可见,损害赔偿既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又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本文仅就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展开论述。在违约责任中...  相似文献   

16.
正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大侵权补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过错时的侵权补充责任;公告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的侵权保障责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的侵权保障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5条明确规定了公证的补充责任:"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  相似文献   

17.
《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先承担侵权责任。"这是第一次在我国立法中确立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而如果从部门法划分的角度考察,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民事侵权行为与由《刑法》予以规制的犯罪行  相似文献   

18.
李艳 《法制与社会》2016,(4):28-29,55
合同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合意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他人进行磋商是一种欺诈行为,实属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现行法律存在漏洞,使得不能追究其共同责任。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做法,将合同缔约协助欺诈者的行为定性为侵权行为,又因缔约过失的性质为侵权责任,所以可以将合同缔约过程中的共同欺诈认定为共同侵权,进而共同欺诈者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9.
见,笔者认为对于因学校的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特别是未成年学生伤害的赔偿诉讼中,法院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之规定,对学校过错的举证责任进行司法裁量,将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学校一方,由侵害人学校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若侵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学校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理由在因学校行为引起的侵权赔偿诉讼中应采…  相似文献   

20.
我国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本质上应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对侵权法上"相应的补充责任"应理解为将"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作为最高限额进行补充,而非对侵权第三人无力赔偿的全部余额进行补充;因安保义务人在该限额内承担补充责任,是基于其违反自身的安保义务而承担的责任,因此安保义务人不应赋予追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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