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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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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比较研究了中国、英国及其他国家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认为法院在国际商事仲裁进行的各个阶段给仲裁以协助是必要的.本文对完善中国仲裁立法也提出了一些有益建议.  相似文献   

2.
本文回顾了关于中国仲裁制度及其发展的研究。在总结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后,笔者分析了国内和国际学者的评论(主要是英文文献中关于中国仲裁理论和实务的评论),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了中国仲裁在外国用户和国际评论人眼中备受质疑的主要原因。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提出包括立法上和其他具体操作规则上的一揽子建议:譬如借鉴先进的国际仲裁惯例从立法上进行《仲裁法》的改革,将仲裁委员会以市场为导向进行民间化和专业化重组,由各仲裁委员会共同组建中国仲裁协会并强调其在仲裁员管理方面的作用,以及授权人民法院对仲裁进行独立、专业和行之有效的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3.
回顾与展望:世纪之交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回顾了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在20世纪的发展历程,从立法、司法实践、仲裁实践、理论研究等方面总结和检讨了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成就与不足,并展望了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在21世纪的发展趋势。作者认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围绕着经济全球化做文章、在网(互联网)上下功夫、在法律上和文化上找寻仲裁国际化和本土化的契合点、致力于建设一个具有特色的中国仲裁文化。  相似文献   

4.
对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范围的探讨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张洁 《法学杂志》2002,(2):52-54
近年来 ,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迅猛 ,其重要原因之一即是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范围的不断扩大。本文主要探讨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范围的含义、成因、其在各国立法和实践中的体现以及其发展趋势 ,并对中国有关规定与实践进行分析 ,指出其优点与不足。  相似文献   

5.
友好仲裁已经得到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国际条约或示范法的普遍承认 ,公平善意原则成为解决跨国民商事和国际纠纷的重要依据之一。在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中 ,确立友好仲裁不仅是仲裁实践的需要 ,而且可以促进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与国际通行实践进一步的融合与接轨。  相似文献   

6.
辛柏春 《当代法学》2016,(2):119-125
保密性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特征.国际商事纠纷是选择诉讼还是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往往会将争议解决的保密性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及广泛采用,有关仲裁的保密性问题在国内立法中受到重视,在各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也出现了相关的规定.但各国对待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问题态度迥异,在立法上也存在诸多差别,导致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因此,分析研究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含义、历史发展沿革及其法律价值,探讨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法律渊源,比较不同国家的相关立法与典型案件,找出法律规则上的异同并预测其发展趋势,对于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及国际商法的完善,对于中国仲裁法的发展及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将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7.
《纽约公约》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合<纽约公约>对仲裁协议的规定和我国现行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论述确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导的主观标准和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主导的客观标准,以及近年来出现的尽量使国际仲裁协议有效的一般法律原则.尽管<纽约公约>并没有直接规定国际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实体标准,但规定了缔约国法院确定仲裁协议有效性应当适用的法律.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随着国际民商事交易的迅速发展,各国法律应当切实尊重当事人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他们之间商事纠纷的意思,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适用法律、仲裁协议的缔结地、履行地、裁决地、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营业地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为有效仲裁协议,或者按照一般法律原则仲裁协议为有效协议,国家法院就应当认定该仲裁协议为有效协议,这是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关于决定国际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必然发展趋势.同时,此原则也应当成为修订我国现行仲裁立法的指导原则之一.  相似文献   

8.
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晓红 《法学》2004,(4):96-102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直接关系到仲裁协议效力的确定 ,并由此影响到仲裁庭的管辖权。因此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不仅是一项重要的理论问题 ,更是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一般理论进行论述的基础上 ,结合相关实例 ,对目前中国仲裁制度下仲裁协议适用的立法与实践进行了评述 ,并提出若干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正> 一、中国的审判监督、内国仲裁监督与涉外仲裁监督的同异及其待决问题二、中国两类仲裁监督分别立法之合理性的商榷(一)中国《仲裁法》的涉外仲裁监督规定与《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接轨问题(二)中国《仲裁法》的涉外仲裁监督规定与国际条约有关规定的接轨问题(三)中国《仲裁法》的涉外仲裁监督规定与当代各国仲裁立法通例有关规定的接轨问题(四)中国涉外仲裁监督问题的“特殊性”及其有关机制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接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0.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授予仲裁员发布临时性保全措施是仲裁制度发展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仲裁员授予的临时性保全措施的有效执行离不开法院的支持。各国仲裁立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应该借鉴UNCITRAL通过的关于《示范法》第17条有关临时措施的修改草案,积极完善自己的仲裁立法,遵循临时措施制度的立法趋势,以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11.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化趋势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商事仲裁在全球化的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以《纽约公约》为线索,以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为依据,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中呈现出的国际化趋势作了分析和阐述。文章最后得出结论,借鉴国际条约和惯例,完善包括仲裁在内的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立法课题  相似文献   

12.
五十年来,《纽约公约》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国际仲裁立法和各国国内立法及其实践产生了重要和积极的影响,增强了仲裁在解决国际间商事纠纷方面的效力,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笔者试图从《纽约公约》的缘起、主要内容、未来发展以及对中国的影响等方面做一述评,以期帮助更好地了解这一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最重要的法律。  相似文献   

13.
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及其确定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赵秀文 《时代法学》2005,3(1):13-20
结合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 ,阐述了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的含义 ,仲裁地点、开庭地点与仲裁庭合议地点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以及仲裁地点的确定方法。结合我国有关确定仲裁地点的立法与实践 ,提出了准确地确定仲裁地点对于不断地完善我国现行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立法 ,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目前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接受和采纳,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重要理论和实践。我国仲裁立法应当采纳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理论,改变现有的仲裁庭管辖权确认模式,将确认管辖权的权力从仲裁委员会归还给仲裁庭,实现自裁管辖权,以保持和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和实践同步。  相似文献   

15.
温树斌 《法学论坛》2000,15(2):100-104
本文以国际条约、国内立法、仲裁实践和学者们的著述为基础,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地国法的适用、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和裁决执行地法等四个方面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则,以便为正确判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提供指导意见.  相似文献   

16.
2008年12月11日,历时数年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尘埃落定。其兼顾先进性与实用性的制度设计,旨在统一现行国际货物运输法律体系,重新调整《海牙-维斯比规则》所确立的船货双方利益分配法律制度,顺应了国际贸易和航运实践发展的新趋势。第15章"仲裁"的规定,以平衡国际运输关系各方的仲裁选择权与世界各国的司法管辖权为立法精神,起到衔接现有国际仲裁公约和便利航运贸易纠纷解决的积极作用,将有力推动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制度的发展。中国应充分借鉴吸收新公约的优秀制度,立足于完善《仲裁法》和《海商法》中的仲裁规定,不断在立法和司法上健全仲裁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7.
国际商事仲裁中,依法仲裁的仲裁方式本身存在一些缺憾,起到查漏补缺作用的友好仲裁得以发展,目前已经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国际公约及示范法、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普遍承认,成为一种重要的仲裁方式。本文从友好仲裁的概念及其与商人习惯法的区别等阐明其内在含义出发,并列举了有关立法和实践,具体论述设立友好仲裁制度的必要性,认为在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中确立友好仲裁有助于完善我国的仲裁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  相似文献   

18.
赵秀文 《河北法学》2005,23(5):7-13
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理论与实践上,仲裁机构不仅包括常设仲裁机构,而且也包括临时仲裁机构。我国现行仲裁法并未就临时仲裁作出规定,这是我国在立法制度上的缺憾。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为了在对等原则上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际经济贸易合同争议,我国仲裁法应当承认临时仲裁在我国仲裁制度中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9.
国际商事仲裁已经成为国际商事争议的常用方式。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下,当下的国际商事仲裁市场的全球化与区域化趋势愈加明显。瑞士等为代表的传统仲裁强势国家与后起之秀澳大利亚等国之间掀起了争夺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之战。这些国家的法制环境、社会经济环境与总体评价上各有其异。国际商事仲裁的花花世界里,仲裁当事人需要清醒鉴别和比较各个仲裁国家和仲裁城市的特点,选择属于自己的最佳仲裁地。面临这场定将持续良久的最佳仲裁地之战,我国应该从完善我国仲裁立法、科学化运行仲裁机构、自律化仲裁员管理等方面倾注更大努力,以提升自身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魅力。  相似文献   

20.
国际商事仲裁中缺员仲裁现象的出现引发了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承认与执行的争议,各国立法缺乏对缺员仲裁问题的直接规定,实践态度也各不相同。立法上是否允许缺员仲裁并承认其裁决的效力是问题的关键。为维护仲裁效率与当事方的利益,在立法上允许有条件的缺员仲裁将极大地减少缺员仲裁给当事方在缺员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上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并促进仲裁程序的顺利和有效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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