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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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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凌晨时分,高速公路上惊现神秘“逆行客”,只见他上高速取卡后,将高速公路封闭式硬隔离墩搬开,随后逆向绕道钻出高速.用上述方法,仅需五六分钟,高速“逆行客”便“弄”到了一张高速公路通行卡,并随即将之卖给长途司机们牟利.201 3年9月24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逆行客”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相似文献   

2.
2011年lO月10日,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曾被多家媒体披露的张运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被告人张运魁失恋后刺伤七名貌似前女友的女青年,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判处被告人张运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3.76万元。  相似文献   

3.
去年11月,黑车司机张某驾车行驶在沪蓉高速路上时见前边有执法车,为逃避检查,竟将生死置之度外,以每小时90公里的速度在高速公路上逆行了10公里。近日,记者获悉,(重庆)万州区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看见执法车黑车调头就跑24岁的张某是重庆开县人。2010年6月,张某和朋友一起,共同出资以贷款的方式  相似文献   

4.
李雪君 《法制与经济》2013,(6):54-55,57
在刑法分则之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有补充性的兜底性质的罪名。因为该罪具有开放性的犯罪构成,是故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必须对其进行严格把握,既不能肆意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解释。文章以从本罪口袋罪倾向进行分析,通过比较等方式,以期明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和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由于汽车的普及,交通肇事也呈上升趋势;与此同时,飙车、醉酒驾驶等行为屡禁不止,甚至导致了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为加强道路行车安全,遏制危险驾驶的行为,有必要将危险驾驶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有愈加增多的趋势,特别是今年发生了几起恶性交通肇事犯罪,引来理论界的各诸多争议。本文就其中颇具代表性的“5·7杭州胡斌飙车案”展开定性分析,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对我国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犯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7.
危险驾驶罪是以采取措施避免具体危险状态和实害结果发生为前提实施的犯罪,一般情况下,该罪的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完全不同,两罪不发生竞合。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相当严重,采取避让措施对阻止实害结果的发生没有意义或意义很小时,该危险驾驶行为才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具有相同的客观危害性;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实害结果,且行为人对该实害结果具有故意时,危险驾驶行为人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只有上述两方面同时具备,两罪才发生竞合,才能将危险驾驶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8.
9月7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对“毒驾”致一死四伤的专职司机杨博一案公开宣判:杨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本刊曾对该案进行报道)。据当地媒体报道,站在被告席上的被告人杨博听到判决结果后,一言不发,身体有些发抖。“杨博吸毒后驾车,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并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  相似文献   

9.
“危险方法”的认定固然要判断犯罪行为的指向是否为“公共安全”,但更为重要的是应当注意考察其独立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基本属性。“危险方法”具有“相当性”、“兜底性”、“具体危险性”。然而,我国司法实践并没有严格遵循上述意义上的认定规则,以致出现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上的随意性。相关“司法解释”在对“危险方法”的规定上差强人意,有进一步完善的余地。  相似文献   

10.
雷娜 《法制与经济》2013,(12):21-22,24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至今已经历了两年多的实践考验。"追逐竞驶"、"醉驾"这两种危险驾驶行为被确立为犯罪,正式进入刑法管控的范围之内。经过实践的检验,在对其所取得的积极社会效果感叹的同时,也应清晰地认识到条文本身仍然存在诸多疏漏之处,需要进一步予以讨论完善。文章拟从危险驾驶罪与近似犯罪之间关系的视角来进行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11.
正案名: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基本案情 2012年6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牌号为沪CRX312的小型面包车,集中于凌晨3时至7时间,通过反复在G1501沪嘉收费站嘉定城区发卡口领取高速公路通行卡,并驾车逆向行驶、穿越撬开的隔离墩、穿越隔离栏缺口等方式,非正常离开高速公路路网,从而骗取高速公路通行卡及逃避正常交卡付费,后又将套取  相似文献   

12.
从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以及文理解释的角度来看,新冠肺炎作为采取《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甲类传染病范围。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新冠病毒意见》对故意传播新冠病毒情形的罗列是可反驳的推定。在拒绝新冠病毒防控措施而过失引起新冠病毒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场合,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重罪,应优先适用。但是,不能完全忽略相关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  相似文献   

13.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对于醉驾行为的刑事处罚更加严厉。司法实践中,对于酒后劫取汽车并高速逆向行驶,与多辆车辆发生碰撞的行为,应当结合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要件,区分不同阶段进行分析,以抢劫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实务中大有扩张使用的趋势。该罪具有构成要件模糊,行为特征不明确的缺陷。实务中须严格从侵害法益的公共性、行为手段的相当性、危险结果的具体性三个主要维度限制该罪使用。在适用该罪时,裁判者要心怀个人权利至上理念,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引下,全面研判案情,合理使用该罪,实现罪行与刑罚的均衡。  相似文献   

15.
杭州胡斌案和成都孙伟铭案是反响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两个案件分别被判处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人主观构成要件上的不同,交通肇事罪是一个典型的过失犯罪,主观上不能是故意,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不能为过失。  相似文献   

16.
尹新媛 《法制与社会》2010,(12):283-284
近年来,“醉驾”、“飙车”连同跟在后面的死伤数据,一再触痛公众敏感的神经,也给司法带来了难题。如果按交通肇事罪定性,在不具有“因逃选致人死亡”情节的条件下,最高只能处7年有期徒刑。对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这么轻的刑罚,显然是罪刑不相适应。如何惩治此类危险驾驶问题,成为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贺勇 《政府法制》2010,(10):22-22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西把栅乡六犋牛村一住户家饲养的3只恶狗追咬4名村民,致1名男童死亡,狗主人不但要承担赔偿责任,还为此获刑。近期,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因“狗咬人”而判处动物饲养人刑罚的案件。  相似文献   

18.
对于行为人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均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行为人过失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从而危害公共安全的,无论是否发生实害结果,也不论是否出现法条竞合,均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论处。这一方案可以避免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时须有实害结果的要求,还可规避因果关系的证明难题。由于法定刑迥异,故应严格把握传播者的主观心态,既不可为了严惩而将过失拔高为故意,也不可觉得处罚过重而将故意降格评价为过失。  相似文献   

19.
胡琴 《法制与社会》2011,(21):297-297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醉酒驾驶行为按不同情形或构成不同罪名,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辨明此罪与彼罪的区别,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醉驾入刑不会一蹴而就,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相似文献   

20.
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害公共安全的判断,应当围绕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为核心展开,放弃使用"不特定"的概念,同时否认单纯的财产安全属于公共安全。"以其他危险方法"是独立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要件,应当从性质与程度两个角度进行限定,要求行为本身不仅在客观上具有导致多数人重伤或死亡的内在危险,而且同时具备导致该结果的直接性、迅速蔓延性与高度盖然性。有必要采纳"未遂犯-既遂犯"的模式来解读《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的关系。从第114条的立法意图来看,应当承认具体危险犯存在未遂与中止的形态,且其与第115条第1款的侵害犯的未遂与中止并不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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