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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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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的法治离不开宪政,而宪政的实施离不开宪法的司法化;反过来,我国的宪法司法化将会使我国社会更加趋于民主和法治。因为宪法的司法化是保证宪法之上的关键环节、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更是法治和宪政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2.
我国的法治离不开宪政,而宪政的实施离不开宪法的司法化;反过来,我国的宪法司法化将会使我国社会更加趋于民主和法治。因为宪法的司法化是保证宪法之上的关键环节、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更是法治和宪政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3.
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审判独立原则体现不同国家宪法体制与本土化的经验。1954年宪法第78条确立的审判独立原则为新中国司法体制奠定了合宪性基础,体现鲜明的中国宪法传统与特色。在司法改革成为法治“热门话题”的今天,认真回顾1954年宪法“审判独立原则”的形成过程,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审判独立原则的现代价值,从历史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中寻求实现审判独立的内在动力。  相似文献   

4.
本文介绍了宪法司法化的起源、含义,分析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从宪法的法律性、最高权威性、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等方面,阐述了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5.
政治体制改革应当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应当以宪法为基本准则,在宪法的框架内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决定了二者是作为政治体制改革切入点的适合选择。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极为密切,政治体制改革也必然影响法律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这两项改革的要求体现在宪法的层面上,就是在宪法有关国家机关权力分配规定的框架内,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纵向权力配置以及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体制、机制和方式进行制度上的调整。  相似文献   

6.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将其运用到司法程序中,作为审理具体案件的直接依据是法治发展的必然。但我国法律对宪法司法化问题尚无明确的规范。宪法司法化存在着一些障碍,这不利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因此,实现宪法司法化,维护宪法权威,更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已成为当前法治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  相似文献   

7.
与宪法诉讼、司法审查、违宪审查诸概念相比,“宪法司法化”更直接地表达了民众和学人对中国宪政的关怀和期望。它有三层含义:宪法在司法活动中具有最高、最直接的法律效力,是法院裁决争端的依据;宪法诉愿是公民权利救济的终极渠道;法院对宪政行为宣布违宪是宪法司法化的最高境界。随着市场经济、法治国家建构、域外法制影响等要素的成熟,阻碍我国宪法司法化实现的力量正在消退。  相似文献   

8.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既然是法律就应当在司法领域中加以运用,这就涉及到宪法司法化的内容。宪法司法化对于树立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宪法司法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发展的趋势,我国也有适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9.
宪法监督司法化若干问题的理论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宪法监督制度的设立及其实现是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保障 ,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主要依据 ,没有该项制度或该项制度不健全 ,就不可能建设法治国家。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一种非司法化、非专门化的监督制度 ,在现实运作中存在着不少弊端 ,不能充分、有效地保障宪法的实现。因而 ,我国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 ,应重新建构新的具有司法化、专门化的宪法监督模式。  相似文献   

10.
论宪法原则在刑事法制领域的效力——以人权保障为视角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秦前红 《法商研究》2007,24(1):65-69
宪法原则在刑事法制领域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1)它体现在刑事立法层面。刑事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凡是违背宪法原则和宪法规定的具体刑事立法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宪法原则为刑事立法确立了边界。(2)它体现在刑事司法层面。刑事司法不能违背宪法原则所体现的价值。这种价值的贯穿主要取决于司法人员对宪法价值的内心崇奉,以及严格适用体现了宪法原则的普通刑事法律。宪法原则不宜成为刑事裁判的直接依据,刑事判决不能以违宪审查的方式被推翻。  相似文献   

11.
从青岛学生状告教育部一案谈宪法司法化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张建平 《河北法学》2002,20(4):120-122
宪法司法化有着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宪法司法化与违宪审查、宪法解释是不同的概念。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 ,是宪法作为法的效力的当然体现。宪法应用于司法实践 ,主要是审理那些涉及到侵犯公民及各种组织宪法基本权利 ,而在普通法律中没有具体规定或采用普通诉讼方式无法救济的案件。应当赋予各级人民法院宪法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相似文献   

12.
论宪法性基本权利的司法保障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的司法保障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但由于观念和制度的偏差 ,使宪法不能直接适用于司法。宪法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它是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 ,它的法律性决定了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加以保障。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进行司法保障的途径是改革法律制度 ,建立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 ,赋予法院司法审查的权力。  相似文献   

13.
建立中国宪法判例制度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对齐玉苓案等宪法诉讼案件的讨论,已成为法律界多年少有的热门话题。宪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宪法诉讼与司法适用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单个宪法诉讼案件的影响力终究有限,故需要用判例制度巩固和扩展宪法诉讼成果,进而实现宪政与法治。“宪法判例的出现与形成不仅促使宪法与社会生活的密切联系,而且保证宪法规范的现实性与司法化”,“各国出现的宪法的判例化趋势,实际上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有效途径。”鉴于宪法判例化已明显成为当今世界两大法系的共同发展趋势,我们不必讳言判例的重要性,应及时借鉴各国宪法判例的经验,建立中国的宪法判例制度。  相似文献   

14.
本文从如何保护没有通过普通法律法规予以具体化的宪法权力说起,现阶段对我国宪法使用的情况以及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这两方面进行分析,总体认为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将使宪法焕发出因被束之高阁而埋没已久的万丈光芒,使“根本大法”的地位落到实处,大大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并指出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可行之路是建立健全宪法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5.
曾莹 《法制与社会》2014,(15):166-167
依法治国是国家构建社会文明的重要措施。宪法在国家法律中是作为核心基础的,这就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根源在于以宪治国。但在我国,虽然宪法的地位是在其他法律之上,可是对宪法的权威意识不够注重。因此,对于宪法的权威保护在于设定宪法监督,这是体现国家依法治国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此种制度的设定或制度不完善,则国家无法顺利完成法治建设。但我国宪法监督的设立不具备司法和专业化,因此,在实际情况下存在大量的运作问题,不能有效并且合理保护宪法的实施。这就需要我国参照别国设立宪法监督制度的经验,重新构造具有合理化和司法性强的宪法监督体制。根据我国国情,宪法监督司法化应采用普通法院模式较为理想化。此模式具有两项优点:一是在我国使用此种方案不会使政治体制发生改变;二是此项方案依靠的是现代司法运作原理。当然,要推行宪法司法化不能操之过急,应逐步解决宪法司法化在实践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使宪法监督司法化的推行迈入发展的过程。  相似文献   

16.
影响宪法权威的因素有宪法规范上的原因、司法援引上的原因以及对宪法规范的实施所秉持的态度等,其中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对于宪法权威的影响需要我们掌握正确的宪法稳定的认定标准,这对于维护宪法权威是至关重要的。另外,宪法的权威真正体现在社会生活之中,如何使宪法成为一个活的宪法,使宪法进入司法领域成为裁判的依据,发挥宪法作为法所具有的惩戒性、强制性的功能需要我们既要对现有的制度进行适当的完善,又要切实地落实现有的宪法规范所具有的制度意义。  相似文献   

17.
汪习根  陈旗 《法律科学》2008,26(4):3-10
作为高级司法的宪法司法是文本司法和超文本司法的统一。对宪法流动性的分析,旨在改变对美国宪法恒定性大加崇拜的传统观点,尤其是为把握司法的高级法背景、理解司法发展的规律提供知识养分。流动性是宪法司法的基本特征,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在互动中变化是宪法成长的关键。动态宪法的深刻启示在于:和谐的司法理念寻求规则框架上的动与静的完美结合,而这一结合的联结点正是最为规范的高级法和作为价值的高级法的和谐共生。  相似文献   

18.
周兰蓉 《行政与法》2006,(11):20-22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着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但其高度的概括性、抽象性和浓厚的政治色彩使其在实际中缺乏操作性而常常被"虚置".宪法司法化必将有助于强化宪法效力,维护宪法权威,它是依法治国,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9.
宪政制度的设计从最初非可诉性到当今的司法适用是现实的迫切需要,是历史发展的逻辑结果,也是人权宪政理论的本质要求。宪法司法适用对于树立宪法权威、促进法治建设、保障公民权利和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在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宪法不能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司法惯例,严重弱削宪法的权威性,使宪政价值效益停留在纯理论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使我国实现真正的社会主义宪政,是我国宪法司法适用所面临的严峻挑战。  相似文献   

20.
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宪法适用主要应该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适用和监督适用的路径。宪法适用"司法化"的路径悖离现行宪法,行不通。现行宪法从来没有任何规定曾由司法机关作为裁判依据合法地适用过。如果一定要说我国有"宪法司法化"的案例,那也只能作为个别法院违宪违法的证据,不应成为其他法院效法的榜样。一些法律、法学界人士对"宪法司法化"的渲染是非理性的。应当以现行宪法为基础确立理性的宪法适用观念。鼓励"宪法司法化"不仅无助于促进宪法适用,还会妨碍我国宪法适用体制的完善和宪法适用效能的提升。法院审理案件援引宪法与"宪法司法化"没有必然联系,而法院审理案件未援引宪法也并不表明其行为一定不具有"宪法司法化"性质。对于法院援引宪法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消解"宪法司法化"的关键在于强化宪法立法适用,落实宪法监督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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