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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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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正物权化的权利不仅要求在静态上可以实现自主支配、排除他人干涉,而且还要求在动态上必须具备自由流转的特性,以实现最大化利用。但我国的农民土地权利因强调身份限制而无法自由流转。虽然《物权法》避重就轻,对农民土地权利仅在体系上进行了整理,具体制度上没有突破,但却为以后的发展预留了通道。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为解决农地上的生产和保障之河的矛盾带来了契机,许可农民土地权利自由流转的时机已经成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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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立忠 《法制与社会》2011,(18):261-262
《物权法》的通过和实施,对用益物权又有着特别的意义,使散落各个角落的用益物权法律规范集中到了一起,而且,法典编纂过程,也对原来相对零散的用益物权制度进行了有效的整理,有效促进了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体系化、科学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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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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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定位——《物权法》规定之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物权是根植于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便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它是我国土地物权化的制度工具,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纽带。土地使用权在某种意义上属于他物权范畴,但因与大陆法国家用益物权的社会基础或功能不同,它并非大陆法国家意义上的用益物权。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充当自物权的功能,土地使用权自身不仅可以转让、处分,而且还可以设定用益物权。《物权法》将各土地使用权放入用益物权编规范,不仅不能凸显土地使用权在我国不动产物权上的基础地位,而且不利于建立清晰的土地使用权体系和用益物权体系。在笔者看来,我国不动产物权应当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三个层次,除地役权外,《物权法》并未规定真正意义上的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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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土地用益物权体系是一种二元结构 ,土地用益物权被分为国有土地用益物权与集体土地用益物权。这种二元结构具有很大的弊端 ,应当以私法语境中的土地所有权概念取代土地所有制概念作为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的逻辑支点 ,将现行的土地用益物权整合为建筑用地使用权与农业用地使用权 ,同时增设派生性土地用益物权 (土地租用权 )与辅助性土地用益物权 (地役权 )。  相似文献   

8.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将“三权分置”政策传达为“土地所有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经营权”,其中土地经营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民法典物权编应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 种类,无须改称为土地承包权,也无须增设土地经营权。现行法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已被界定为土地经营权,如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仅限于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构成的承包 农户。不同的流转方式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仅有出租(转包)、入股以及类似方式才能产生土地经 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 现之时,只得采取强制管理的方法,以土地经营权的收益清偿债务。  相似文献   

9.
本文主要通过四部分对用益物权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用益物权的概念及特征,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构建用益物权体系的价值和内在要求,第三部分对在构建用益物权体系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归纳总结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应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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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有制的特殊国情使我国的物权制度一直处于探索之中《,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稳定了农民的土地使用制度,从根本上保证了农民的利益。本文以农民权益的保障为切入点,运用物权理论,针对《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加以论述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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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圣平 《中国法律》2011,(6):33-35,94-97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设一直是围扰农村土地改革的一大难题。虽然我国《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设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但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规则授权“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去规定,给下一步《土地管理法》的修改留下了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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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重要的生产性财产权益,在我国物权法中定位于用益物权,是一种财产权.一般来说,纯粹的财产性权益均可以用以出资,以促进物尽其用,增加社会财富.本文从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公司出资手段之必要性入手,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以及应然性,旨在还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有的用益物权,增强其流动性.使之成为可为公司投资的财产.针对可能出现的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解决后顾之忧.另外,在对公司和合作社的不同目的进行分析的同时,提出了仅有合作社并不能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充分发挥其财产性能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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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或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属体制产生了两个相互联系的事实:一是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分散到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得到利用;二是民事主体所享有土地权利只能是他物权。在大陆法称以用益为目的的他物权为用益物权。这样,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一开始便被定位在用益物权。但是,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区别于大陆法系中任何一种的用益物权。因为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不是从个人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种权利,而是国家土地分散利用的必然途径;而国家所有权或全民所有权是一种制度化的权利,不可交易或转让,只有创设了土地使用权之后,才能完成土地产权设计的物权化。因此,大陆法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理论不宜直接用来构筑不动产物权体系。基于此,作者提出借鉴英美法的地产权概念改造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将使用权塑造成不动产物权的基础性概念,以此来建立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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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生全 《法学杂志》2018,(12):47-55
用益物权是既古老而又鲜活的物权制度。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物的利用对人们日益重要,用益物权逐渐成为物权法的中心,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我国《物权法》将用益物权作为单独篇章进行了较为科学的制度安排,但其与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相比仍显滞后。我国应当继承传统的典权制度,规范地上权,完善分层地上权,增加居住权,细化特许物权等法律规制,以整合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维度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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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民法中用益物权的客体仅仅限于不动产,或者是更为狭窄的土地的范畴;恰恰相反,纵观整个人类文明发展史,从罗马法起,用益物权的客体就是相当宽泛的,包括了不动产和动产,还有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供支配的财富的形式不断更新丰富,相应的以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利用为己任的用益物权也应该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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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是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所涉及的用益物权基本是关于不动产的,关于动产的极少涉及。本文剖析了传统物权理论为何忽视动产用益物权的原因,并对其加以驳斥,从而论证了构建动产用益物权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8.
本文将对土地用益物权的含义、特征加以阐述.同时将列出土地用益物权的各种作用.接着分析了我国有关土地用益物权的各种理论学说,以便对我国土地用益物权有全面的把握.最后,本文对我国土地用益物权之构建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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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张翔 《法律科学》2012,(6):99-109
自罗马法以降,海洋即具有"公物"属性。国家领海主权与国家海域所有权的出现,亦未改变海洋的"公物"属性。由这一属性所决定,海域用益物权的法理基础,不可能建立在国家海域所有权的"权能转移"基础之上,而只能建立在海洋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公共利益基础之上。由此出发,海域用益物权制度的构建,应通过严格法定主义原则,来适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范围的法治要求;在海域用益物权合同的订立中,国家不享有承诺自由,并且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受到第三人利益的限制;将海洋渔业养殖许可与海域用益物权相割裂,将前者视为一种资质许可的观点,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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