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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上诉制度在立法上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上诉不加刑原则保障部不充分,立法没有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上诉审中随意发回重审现象突出,上诉程序中不开庭取代开庭审理成为原则,严重违背了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精神.导致许多案件终审不终,反复重审,浪费恶劣诉讼资源,同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院的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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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上诉审是参照苏联审判监督理论建立的,上诉法院的审级职能本应是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审判决是否合法和有无根据进行审查,并据此定位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审级关系。但因受诸般历史事情影响,我国民事上诉法院的此种职能至今未得到有效发挥,上级人民法院重复一审法院判案方式审理上诉案件的现象也因此未得到有效克服。藉助原始文献,重述我国民事上诉法院审查式上诉审的审级职能及设计原理,应可资立法者、学界讨论民事审级制度改革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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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审程序的作用与刑事上诉权的属性决定了权利救济价值应当成为刑事上诉审的重要价值。权利救济价值与公平、效率价值共同决定着立法者对上诉审程序的设计,也决定着法院审判职能的具体运作,因而在重视权利救济价值的同时应协调好其与公正、效率价值间的关系。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刑事上诉审程序权利救济诸多方面的考察可以发现,与之相比,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在权利救济方面存在着众多缺陷,应当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来进行必要的弥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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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上诉程序的功能与结构——比较法视野下的二审上诉模式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将当代世界二审上诉模式划分为普通法模式(有限审查制)、大陆法模式(续审制)和社会主义模式(指导性审查制),介绍、比较和分析了三大模式的结构、功能、优劣及背景,重点分析了诉讼理念、价值取向和功能设定对于社会主义模式在遗传大陆法系模式上诉结构时发生变异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在我国审级制度的整体框架中系统地设计二审上诉程序的总体原则:即“开前门,关后门”———放宽一审程序,抑制上诉程序,力控三审程序,原则上关闭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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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审裁判方式是司法政策与司法技术的综合体,与其较为相似的概念是"上诉审裁判",但这两个概念是有所区别的,应当为上诉审裁判方式作出明确的学理定义。在对上诉案件作出结论性意见之后,还有一个裁判方式的选择问题,这取决于审级架构模式等因素的影响、相关理念的指导和对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审裁判方式的规定还有可商榷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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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上诉审程序之检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于民事裁定的上诉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存在着可上诉的范围过于狭窄、享有上诉权的主体过于单一、程序内容过于简单等缺陷 ,因而有违程序公正、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等程序要素的必然要求 ,并在实践中加重了法院的轻程序倾向 ,不利于对当事人等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故此应当从立法上对我国民事裁定之上诉审程序的诸多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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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上诉是一种重要的程序制裁与救济机制,主要包括程序性上诉的模式、程序性上诉的提起、程序性上诉的审理程序、程序性上诉的裁判方式等方面的内容。程序性上诉有三种模式,其中二审实行事实与法律审之事后审、三审实行法律审之事后审是较为普遍采用的模式;程序性上诉提起的基本要求是必须明确上诉理由,但该要求需与辩护制度衔接起来,否则会变相地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程序性上诉审以上诉理由为审判对象,以庭审笔录为调查基础,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发回重审是主要的程序性裁判方式,但只有严重影响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程序错误,才会导致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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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6):110-118
2015 年《民诉法解释》第338 条规定的民事上诉审撤回起诉规则具有“填补空白”的意义,但该规定及关联规则的结构和表述存在缺陷或含糊,适用时应注意作出合乎民事诉讼法原理和逻辑的解释,并考虑未来适时进行规则调整。应将作为裁定结果的“可以准许”解释为“应当准许”;将形式上“并列关系”的“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与“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两项条件,解释为“一般性”与“排除性”关系;上诉审撤回起诉规则应视为重构一审撤回起诉规则的“排头兵”,事实上除“不准再起诉”外,二者不应有实质差别;将《民诉法解释》第339 条后半段的“和解而申请撤诉”解释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均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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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审级制度下,真正的法律审并不存在,上诉审的主要功能(统一法律适用)无法实现。因此,我国有必要构建三审终审制,并建立宪法性上诉制度作为其补充。其中,第二审的审查范围应以上诉、抗诉的范围为限,被告人可以对一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上诉,控诉方仅能对一审法律适用提出抗诉,而第三审是专门的法律审,采用选择性上诉。不过,在现阶段上述制度构建还面临很多障碍和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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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国家和国际公约为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确立了权利型上诉和裁量型上诉两种上诉制度。上诉权的本质是要求国家保障被告人获得上一级法院审查的机会,两种上诉制度都体现了保障审查机会的核心要求。上诉理由审核制是裁量型上诉的重要特征,它体现了被告人申请权和法院决定权的分离,既能确保被告人有机会获得上诉救济,也有助于防止滥行上诉、控制案件数量并维护第一审程序的中心地位。目前,在我国部分认罪认罚案件中,确立裁量型上诉和上诉理由审核制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未来,我国应综合考虑案件类型、刑罚轻重、认罪与否、一审程序等因素以及二审程序的价值取向和功能预期,探索构建二元或多元上诉结构,在上诉阶段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和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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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在刑事上诉审中的职能作用应当定位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但在实践中,刑事上诉审检察官监督履职的范围和程序性保障不完整,一方面缺乏对一审未上诉、未抗诉案件以及二审法院书面审理案件的监督,另一方面在抗诉与上诉的设置上给予了抗诉以优势地位,监督的权利与义务缺乏对称性.为此,应当进一步明确刑事上诉审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职能,分设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一审检察官仅行使公诉权,上诉审检察官全面履行法律监督权,以改变两项权能互相制肘的现状,同时应当扩大上诉审案件监督范围,全面、平等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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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关系之协调与整合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离不开民事诉讼程序机制的科学建构 ,尤其是程序机制彼此之间的协调与整合。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运行现状的基础上 ,应当进一步完善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建构 ,正确理顺二者的关系 ,确保一审事实审的中心地位 ;适当限定上诉条件 ,进一步理顺一审与上诉审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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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上诉制度普遍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体系中,虽然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事附带上诉制度在具体的程序设计上各具特色,但是民事附带上诉作为一个民事诉讼程序中相对比较独立的制度设计,具有大体相似的功能.近年来,我国民事上诉率与再审率居高不下并呈增长趋势,附带上诉制度的缺失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当前,改革上诉审与再审程序的弊端已引起理论界的广泛探讨,在这种情形下,本文选择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研究作为选题,旨在阐述我国引入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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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我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困境不能全依赖人民陪审员制度解决,也不能盲目移植西方的陪审团制度,而要结合这一制度产生的原因、背景以及当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才能做出有利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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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模式包括复审制、事后审制和续审制等三种模式。二审上诉模式一直处于动态发展的状态。两大法系上诉制度的趋同与融合现象已经日益明显,总的趋势是大陆法系国家不断向普通法系国家所采行的事后审制上诉模式靠近。我国的二审上诉正在从复审制模式转向续审制模式。我国目前的二审上诉应以续审制为原则,以事后审制为例外。未来我国二审上诉应采行事后审制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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