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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范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传播秩序,加强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通过信息网络以非广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点播方式)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业务及  相似文献   

2.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融入每个人的生活中,人们被卷入信息网络时代。互联网无疑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重要部分。但是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下的权利保护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版权侵权案件频频发生。然而被侵权者在权利受到侵犯后是否能够通过司法诉讼的途径得到合理的赔偿数额,弥补其损失,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通过查阅知识产权判决文书网上的判决书,对北京、上海、浙江、广东四地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件作出了记录与统计,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科学评析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现状,并提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思路。  相似文献   

3.
互联网是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其去中心化、信息化和开放性、自由性等特征,为人类意志的自由表达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通畅渠道。通过互联网传播信息,已经成为普通公民一种重要的表达方式。互联网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多元化的公共话语平台,人们可以在互联网上畅所欲言,大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另一方面,互联网带来的表达方式的新特点,超越了传统的信息传播范围,迫使政府改变对传播方式的管理思路和手段。我们必须看到,没有边界的自由是对法制的破坏。人们在充分享受互联网表达自由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和互联网行业管理规范。对政府而言,对互联网表达自由的限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政府应当在充分保障互联网表达自由的原则下,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寻求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私人利益三者的平衡。  相似文献   

4.
超文本链接引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们的生活已离不开互联网,而互联网的发展离不开超文本链接。随着互联网经济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超文本链接所引发的法律问题日益繁多。尤其近年来国内外已有不少有关链接的案例出现,引起了诸多专家学者的关注。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是在互联网飞速发展以后,才产生的一种全新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当超文本链接这一技术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这种新权利发生碰撞时,是否会造成侵权的结果?本文将对此作一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5.
张书乐 《法人》2013,(1):42-43
互联网电视的前路如何,还需要更明晰的法律界定和更明确的政策界定近日,TCL集团因两起侵犯互联网电视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卷入诉讼,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分别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TCL集团等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众源公司、TCL集团等分别赔偿两原告1.5万元和5000元赔偿金额。这不过是互联网电视兴起后,有关节目版权问题的一次小小爆发而已,且仅TCL一家,就几乎年年和网络传播权纠结上几次。电视机厂要做内容供应商早在2009年,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就  相似文献   

6.
由于现有立法的缺陷,通过网络以单向方式传播作品的作为既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也无法纳入广播权的保护,成为权利真空地带。针对我国现有立法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规制的不足,有两种改进路径可供选择:一种路径是修改广播权的定义,使之能够规制直接以有线方式进行单向传播的行为;另一种路径是创设“向公众传播权”,整合现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内容,将所有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进行传播的行为均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7.
"三网融合"作为新的传播技术和营利模式,带来了复杂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在"三网融合"的技术背景下,判定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仍应坚持《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标准.总结涉"三网融合"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判经验,对因手机上网提供Wap搜索转码服务、因互联网电视机传播侵权影视作品、因提供连接互联网与电视机之视频播放器或电视机顶盒传播侵权影视作品、因IPTV互联网电视传播侵权影视作品而引发的著作权案件进行裁判规则梳理.对审理"三网融合"案件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回看"服务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范畴,IPTV业务是两个以上经营主体的共同业务,并以此定性来裁判相应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相似文献   

8.
随着网络“恶搞”喧嚣尘上,反“恶搞”的声音也日渐高涨,在此背景下,广电总局意欲出台《互联网视频管理条例》——想播放视频短片么,来拿证吧!依笔者管见,法律对网络视频的传播应予以规制是无庸置疑的,但是否必须通过行政许可才能规范网络视频的传播呢?实际上,现行法似乎并不存在失灵的问题,我们已经有了足够的法律调整手段——著作权法、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上的相关规定都是网络视频的“紧箍咒”,那么,《互联网视频管理条例》所带来的恐怕只剩下横亘在人们面前的一项行政权力了。一广电总局是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行政管理者,从其名称即…  相似文献   

9.
焦和平 《法律科学》2013,31(1):150-159
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存在规范漏洞,而以电信传输网、广播电视传输网、计算机互联网相互融通为代表的三网融合技术使问题进一步加剧,形成“一个传播终端、六类传播行为、三种法律定性”的复杂局面.其直接原因表现为传播技术的发展融合,但深层次分析可追溯到技术主义立法路径的弊端.《著作权法(修改草案)》1稿、2稿的“修补型”方案仍不足以应对三网融合带来的问题,因此应借鉴已有的成熟立法例,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整合为一项“远程传播权”.  相似文献   

10.
网络广播服务提供商的版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数字融合的大趋势下网络广播服务提供商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如何对非交互式网络广播的行为进行侵权认定,如何为网络广播服务提供商建立授权机制,是否为网络广播服务提供商设立相关权的制度,成为网络广播服务提供商发展业务过程中所必须面对的问题。而建立一个统一的整合了信息网络传播、广播、公开表演等权利的向公众传播权,为不同类型的网络广播提供差异化的许可方案,暂不对网络广播服务提供商提供邻接权保护,就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与方法。  相似文献   

11.
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著作权人和广播组织的专有权利时,均使用了"转播"一词,但未对其下定义,由此引发了"转播"能否涵盖各种同步传播手段的争议。根据《伯尔尼公约》对"广播及相关权利"的规定,《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定义中的"有线传播或者转播"既包括有线转播,也包括无线转播。为使同一条文中的逻辑保持统一,"广播权"定义中的"有线"应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中的"有线"具有相同含义,能涵盖互联网转播。《著作权法》为广播组织规定"转播权"的立法原意是控制传统的无线和有线电视转播。在给予广播组织更强保护的新条约尚未缔结,以及国际上对此问题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宜将广播组织权条文中"转播"解释为包括互联网转播。  相似文献   

12.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相关权利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洪友 《科技与法律》2004,(2):36-38,35
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是为调整作品的网上传播产生的法律关系而设计的。与传统的翻译权、发行权、广播权、复制权比较 ,信息网络传播权包含复制权的内容 ,与发行权和广播权的内容十分接近 ,我国现行法律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单独规定 ,与发行权和广播权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未来我国《著作权法》再次修订时 ,如果整合现行发行、广播、播放、信息网络传播等传播方式 ,创立一种能够覆盖各种传播方式的“传播权” ,则著作权权利体系设计逻辑将更为周延。  相似文献   

13.
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我国《著作权法》后,相关学理争议并未停止,否定论和怀疑论观点依然存在,有必要从体系化视角对相关问题予以梳理解释。首先,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确立符合我国产业发展需求,顺应广播组织权国际保护趋势,具有正当基础。其次,该权利对于明确广播节目的客体地位具有反向推理功能。尽管国际社会拟以“基于信号的进路”保护广播机构利益,但该进路旨在统一方法、明确重点,并不具有界定客体的意义。再次,基于保护广播电视节目的需求,《著作权法》明确了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权利范畴及“有限许可模式”。最后,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制度影响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该权利将扩张“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法定许可”的适用空间,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一定限制,但可以通过提高作品付酬标准的方法予以协调;二是该权利面临“侵蚀公有领域”的质疑,有必要予以回应。  相似文献   

14.
再有不到一个月,影著协就将收取电影版权费,与公众热议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影著协的失语:"目前不接受任何媒体采访".而有媒体报道,目前6家负责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的代理商均称"谁也不会理影著协" 公众热议影著协失语 "从2011年1月1日起,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下简称影著协)将对在网吧、交通工具、视频点播、非营利性局域网、音像作品出租领域使用影视作品,甚至'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领域通过剪辑、汇编电影作品传播'的经营者,收取版权费."  相似文献   

15.
在微信日益成为人们沟通交流的重要方式与媒介,甚至成为一种生活方式的趋势下,微信用户公众平台的打造不仅可以使用户借此进行产品与企业宣传,而且还可以即时交流信息与传播作品.但是,微信作为一种手机应用,通过公众号进行的作品上传或转发毕竟不同于传统的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为基础而进行的互联网传播.因而,通过微信公众号上传或转发作品的行为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该未经许可而进行的作品上传或转发是否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以及微信软件能否因其公众平台的提供或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构成帮助侵权等都是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探讨与界定的新问题.而这不得不令我们思考在文化消费日益走向网络,个体如何规范其网络传播行为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正> 在各种版权关系中,最复杂、最微妙的莫过于作者和传播组织(指出版、表演、电视、广播、电影、音像制作、电影发行等组织)的关系了。一方面,他们相依为命,另一方面,又是纷争不已。特别是在现代生活中,由于现代化传播工具的迅速发展,作品的使用和传播极为方便,侵犯作者权利变得极为容易了,以致有些国家的版权专家甚至认为,版权保护已成为不可能,版权概念已经过时了。但我国的传播组织同作者的关系在总体上却是正常的,因为我国的传播组织基本上都是社会主义组织,不是以唯利是图的思想而是以党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政策来指导工作的。但不是说没有问题了,传播组织侵犯作者权利的违法行为还是常有发生。为  相似文献   

17.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草案中提出了广播组织的网络转播权及向公众传播权,但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对广播组织传播的节目类型、网络广播的方式及特征等方面的再思考,提出在新媒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相关法律应当确定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主体地位,并从公共利益及反垄断角度对此种权利作出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18.
隐性采访的法律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代社会中,新闻是一个庞大的产业,报纸、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人们获得信息的主要途径。近年来,随着媒体间竞争的日趋激烈,新闻媒体为取悦读者和观众,千方百计甚至不择手段地获取独家新闻。在这种情况下,隐性采访在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  相似文献   

19.
在当今时代,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已极大地渗入社会的各个角落,成为影响现代社会生活的重要工具。人们通过媒体可以了解国内外发生的大事,了解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自由发表评论。但任何一种事物都有其限度,媒体因其影响范围广、传播速度快、对社会生活影响深刻而易侵犯公民权利。近年来,新闻诉讼愈来愈多,  相似文献   

20.
信息网络传播权紧随着互联网发展而出现,作为一项新的权利,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其相类似的权利进行合理划分变得十分重要。文章认为与性质相近的广播权、放映权,互属包含关系的复制权以及实务中会混淆的发行权的概念交叉,通过从不同权利的明文规定以及各权利在实务中的案例出发,对相关权利运用的过程中解释判定不清的问题,在立法上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关于各个权利的行使范围进行研究,对其与相关权利之间最模糊的地带进行分析及阐述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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