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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呼唤迷途的孩子——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探索少年司法保护体系纪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障未成年个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历来是我们党和政府深为关切的一件大事,并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通过立法上升为全国性的专门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其中,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无疑要发挥积极的作用。十八年前,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在上海市长宁区建立,使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审理方式与成年人区别开来,标志着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渐趋形成。为了适应这一新局面,1986年,上海市长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少年刑事案件起诉组”,而又发展组建为“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科”(简称“未检科”),肩负起了法律监督部门应尽的职责。十多年来,他们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用爱心挽回一个又一个失足少年,并探索出一套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工作方法,拓展了少年司法保护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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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中少年司法保护的探索与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成年人不成熟的生理、心理特点,决定了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普通刑事案件的 审理模式。在他们犯罪后运用司法手段对他们进行教育挽救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除了执行刑事诉讼法已有的辩护制度、 法定代理人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等规定外,如何探索更合适的审判方法,在审理的程序上更新理念,体现司法保护,从 而做好失足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则是少年法庭一项重要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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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未成年犯罪确立的“教育、保护、挽救”的刑事政策,对于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倡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犯有盗窃罪、抢夺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由于我国未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基层公安机关尚未完全转变执法观念,在打击与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问题上产生了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公安机关应当在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以及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基础上,适时转变观念,以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为目标,做到打击与保护的有机结合,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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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是开展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重要环节与手段之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采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直接影响到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益保障与审判公正性的实现。笔者认为,采用普通程序有利于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有利于强化诉讼监督、有利于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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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后的成功教育和挽救是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的重要环节。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如何发挥自身职能优势,探索借助多元力量,积极进行司法矫治,逐渐被一些司法实务者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笔者基于垦利县法院探索实行的“判前心理理疗”和“判后审矫衔接”两项制度,就人民法院帮教犯罪青少年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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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就必须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本文对广东法院2003至2007年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实证分析,总结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特点及存在的问题。认为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法院开展相关保护工作缺乏公安、检察、司法、团委、妇联、工会、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文章分别从构建“司法保护一条龙”和“社会保护一条龙”两个方面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