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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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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继承法》侧重保护继承人的利益,而忽略了对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制度内容上存在着遗产债务范围过于狭窄,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期限不明确,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和权利救济的具体制度缺失等明显缺陷。为此,当以《继承法》修订为历史契机,抓紧建立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进一步明确遗产和遗产债务的范围,完善遗产管理制度,增设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和权利救济的具体制度等,以协调与平衡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2.
我国《继承法》偏重于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忽视了对于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建议在编纂民法典时,坚持继承人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并重和同等保护的理念,明确规定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原则,建立相应的遗产管理制度、遗产清册制度和遗产债权公告制度,采取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规定共同继承人对于遗产债务的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3.
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被继承人的财产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但实际上,在被继承人死亡至遗产分割这段时间内,遗产的权属处于“真空”状态,遗产债权人、遗产取得权人以及继承人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科学合理的遗产管理制度是继承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通过构建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在遗产继承中作为独立的主体,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有利于实现遗产债权人、遗产取得权人与继承人的地位并重。  相似文献   

4.
遗产能否得到妥善、有效的管理以及公平公正的分割,关系着继承人、遗产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以及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为此,民法典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这既可以更好地应对复杂的遗产继承问题,也可以让遗产继承更加顺杨地进行,同时可以有效解决以往在继承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争端,有利于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5.
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个人死后,在财产关系方面有两个问题必须妥善处理:一个是哪些亲属可以继承遗产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如何分配遗产;一个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如何处理。我国继承法在后一个问题的处理上只有一个原则性规定,既缺乏可操作性,又使债权人缺乏保护自己利益的法律手段,致侵害债权人债权的问题时有发生。在私有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这个问题已经现实地摆在司法实际工作者和法学研究工作者的面前。作者认为,我国应当改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为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继承人违反有限责任“继承的条件,即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此外还应赋于债权人遗产分立请求权(或叫官方清算请求权),使债权人能够主动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继承法》遗产继承与遗产债务清偿乃各自独立的两条路径,缺失遗产分割前的遗产处理规则,二者仅以该法第33条规定的限定继承相勾连。在继承人已取得遗产所有权的前提下,遗产处理规则尤其是遗产管理制度的缺失,遗产与继承人财产高度混同,限定继承徒具其表,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权利严重受损。《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次审议稿)遗产分割前遗产处理规则的制度安排,法技术上,应在尊重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基础上重视法律移植中法规范体系化的有益经验;法规范上,应当健全遗产管理制度,落实以限定继承为原则、概括继承为例外的遗产债务清偿规则;法价值上,应当平等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利害关系人,形成财富平等保护和财富代际流转的社会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7.
作为继承客体的遗产,其范围的确定不仅涉及被继承人及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且关乎其他继承制度的设计.囿于当时立法环境和立法技术,现行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不能反映现实之需,与公众继承习惯亦不相符.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尊重民情,重塑我国遗产范围制度.  相似文献   

8.
《现代法学》2019,(5):58-74
我国《继承法》实行无条件的限定责任继承,没有把依法制作遗产清单作为实行限定责任继承的首要前提条件,这有可能导致侵害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可能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通过考察遗产清单制度的起源与功能,分析我国立法的现状与不足,在比较评析国外遗产清单制度立法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和汲取我国学者的有益观点,提出我国《民法典继承编》之遗产清单制度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9.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相似文献   

10.
一、转继承的概念和内涵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一项法律制度.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相似文献   

11.
限定继承的悖理与我国《继承法》的修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乐坤 《政法论丛》2014,(5):113-120
源于古罗马法的限定继承制度其实是受将遗产范围视为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义务、遗产归属于继承人所有等制度相互影响的结果。然而,近世大陆法系的不同国家或地区在规定限定继承制度的同时,又以遗产为基础构建了遗产管理制度。但就遗产管理人所履行的职责而言,遗产管理人不仅要清理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义务,而且也要将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分配给继承人。如此,遗产范围对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就有所不同,即遗产管理人所面对的遗产范围应为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义务,继承人所面对的遗产范围为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同时,遗产并不归属继承人所有或者遗产管理人所有,清偿完遗产债务后的剩余遗产才由继承人取得所有权。进而,遗产管理制度所逻辑演绎的遗产范围和遗产归属已经与限定继承的形成基础相悖,立法再予以规定限定继承制度也就欠缺合理。  相似文献   

12.
<正> 转继承又称再继承或第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实际接受遗产的人称为转继承人,有权继承实际未取得遗产的人称为被转继承人。关于转继承,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有规定,法国、瑞士和原苏联的民法典中都有关于转继承的具体条款。我国《继承法》对转继承制度虽未做明文规定,但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却是承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52条对转继承作了明确的解释:"继  相似文献   

13.
被执行主体变更的类型第一,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财产权概括移转给遗产继承人,应将被执行主体变更为遗产继承人。根据继承法中对遗产的划分,总体包括被继承人遗留的积极遗产与消极遗产。①积极遗产是指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和财产权利,②它给继承人带来了财产利益,故称为积极遗产。消极遗产是指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债务,由于它不仅不能给继承人带来财产利益,还会使继承人的财产利益受到减损,所以称为消极遗产。按照继承法的基本原理,继承人不能只继承积极遗产而拒绝消极遗产,必须概括继承,除非放弃继承权而不继承。也…  相似文献   

14.
我国遗产之债保全制度的立法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或继承人的行为已经或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遗产债权人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一个具有以信用为依托的经济制度的社会,不能依照债务同死者一起消亡的原则运行.法为保证遗留债务能适当偿付,必须有所约束.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的社会和习惯,遗产之债保全制度的设立已成为必需.  相似文献   

15.
财产继承中债权人权利的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债权人权利保护问题是继承法律制度中一个重要问题,它不仅涉及继承人及债权人的经济利益,而且关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各国继承法均用大量条文规范这一问题,以防继承人利用有利地位侵害债权人利益。我国《继承法》亦有规定,不过仅规定了有限责任继承原则,关于如何确定遗产范围以及继承人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应如何应对等一系列问题则无明文规定,本文拟就我国财产继承中如何保护债权人权利问题谈些认识,以期对《继承法》的修改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遗产债务清偿在大多数国家的继承法中均有明确规定。它直接关系到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说保护继承人的利益是为了维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话,那么对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则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立法者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会采取不同的立法。虽然我国《继承法》第33条对遗产债务清偿也作了规定,但由于当时立法采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导致该规定太过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为继承人在现实生活中侵害遗产债权人利益打开了方便之门。同时,债权人又苦于无法律明文规定,无法寻求法律的救助。我国目前正在制定《民法典》,同时…  相似文献   

17.
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有权继承遗产?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诉讼期间死亡,与其有事实婚姻的人是否有权继受他的继承权?  相似文献   

18.
所谓“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因故于被继承人死后,未及实际接受遗产而死亡,他的应继遗产份额则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转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我们称其为原继承人,而把现在的合法继承人称作转继承人。在转继承中关系比较复杂,而且常常涉及历史的原因,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因此,探讨转继承问题,对于指导司法实践,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继承法,有  相似文献   

19.
在遗产诉讼及未来我国自然人之遗产破产中,谁是诉讼主体(尤其是谁是被告和被申请人)的问题,在我国民法典之继承编中并不清楚。首先要确定的是:概括继承原则还是个别继承原则?尽管我国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也规定有个别继承,但从民法典第1121条及第1147条之规定看,概括继承应该是我国继承的一般原则。因此,继承人全体也就自然成为遗产诉讼的主体。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上将诉讼主体区分为实体主体和程序主体,但是,我国2006年破产法已经否定了“程序主体”的这种做法——破产管理人只能以破产债务人(破产企业或者其他债务人)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因此,遗产管理人不能成为诉讼的主体,尽管他可以启动程序——这是其职责所在。但是,如果对遗产开始破产程序,由于“限定继承”的适用,必须把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同遗产区分,就不能把继承人作为被申请人,只能针对遗产本身。因此,我国未来个人破产程序中必须有一个在继承人团体与每个继承人之间的阻隔主体——国外称为“破产财团”(我国未来如何称谓待定)。另外,在我国民法典规定无人继承财产归国家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情况下,国家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也有可能成为遗产债权债务关系诉讼的主体。  相似文献   

20.
目前,世界各国大多采用有条件的限定继承作为保护遗产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保障,而我国于1985年颁布《继承法》明确了我国无条件限定继承的继承制度,而这种继承制度在操作中存在一定缺陷,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社会发展.本文建议从设立遗产管理人、实行有务件的限定继承、通过诉讼程序维护继承秩序等方面完善我国继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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