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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有着密切联系 ,同时 ,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本质区别 :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国际商品流转关系 ,只能是国际私法、而不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属于典型的私法规范 ,而国际经济法则属于公法的范畴 ;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存在交叉 ,完全可以区分清楚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应该是与国内法平行的国际法体系内两个彼此完全独立的法律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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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20—40年代,在苏联和东欧国家出现广义国际私法的同时出现了国际经济法,在以后的发展中便出现了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关系不同主张的争论。如何恰当地、正确地处理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间的关系问题,以有利于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便成为国际私法学界和国际经济法学界共同面临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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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经济法和传统的国际私法,成为保证国际经济交往和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的两个非常重要的法律规范。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即国际经济法是否与国际私法是平行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国际法学论坛已经争论几十年了,仍然众说纷纭,至今没有一个定论。笔者认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是一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的两个不同性质和任务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和学科,现代的形势为划分达两门学科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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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历史背景下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进程看,由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两者间的联系与区别而形成两个独立的专门法学部门。学术界对两者关系的不同主张及不同认识的结果预测为国际私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基础法,而又是并行发展的两个专门法学学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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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法学界在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性质等基本理论问题上所持的观点存在一定的缺陷。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应该是"国际""民商事关系";国际私法的范围应该包括间接规范和直接规范;国际私法应该具有"国际法"、"实体法"、"私法"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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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际民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国际私法的传统功能是法律选择,实现这种功能的载体是冲突法制度。随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蓬勃发展和国际私法呈现出的统一化趋势,加之冲突法制度的固有缺陷,使得国际私法的功能必然要逐渐演进为法律协调。与法律协调功能相适应,国际私法的范围除了包括冲突法外,还应涵纳国际统一实体法,两类规范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完成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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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私法的问世已有两三百年了,是一门古老的学科。它们之间是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的两个不同性质和任务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是互相渗透、互为补充,具有密切联系的姊妹法。 第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主体基本相同。因为都是以国家、自然人、经济组织为其主体,并具有不同的国籍的。 第二,遵循的原则基本相同。都是以国际公法的“尊重和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互利的原则”为其主要原则。目的是为了解决主权划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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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对于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关系问题争论较多,学者们各持己见,见仁见智。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各国学者和立法对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性质乃至整个体系及结构等重要问题的认识,从而将严重影响到这两个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所以,目前我国学者对二者的关系问题进行探讨、达成共识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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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国内有关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问题主流观点的分析,界定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以及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它们之间的关系。认为国际商法应该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未来国际法将形成国际商法、"小国际私法"、"小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四门分支相互独立的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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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国际私法是否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在国际上是长期有争论的,有的以国际法、有的以国内实体法、有的以国际经济法等来取消或代替它,在我国也有类似的不同看法。因此,从理论上确立国际私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对于促进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工作,建立我国国际私法体系是有重要意义的。 (一) 每个独立的法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与其他法的根本区别在于它调整的是涉外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与其他法的调整对象是不同的。具体地说: 1.主体涉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特殊的民事主体——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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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重新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国际私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两根支柱 ,涉及到该学科体系的构架。从国际私法的独特功能角度来探讨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应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利益的民商事法律选择适用关系。涉外民事关系不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只是引起其调整对象的一种事实或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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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理论问题再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私法理论问题再探讨赵恒宇国际私法"等于"冲突法,或"基本上等干"冲突法;冲突法并未调整实体关系,而又似乎调整了该关系。这类不确定性的出现,提示国际私法的理论问题已不仅是概念的广狭问题。考察国际私法的历史和现状可以发现,调整国际民事关系,选择法律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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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纵观两个多世纪以来,对国际私法性质的争论,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类:主张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性质。这一观点的主张者被称为国际法学派或世界主义学派,代表人物有:萨维尼、孟西尼、克雷洛夫等人。其主要理论根据是:1.国际私法产生于国际社会与国际关系密切相关。萨维尼认为,国际私法之所以产生是由于存在国际社会,适用外国法的根本原因也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国际社会中产生的。2.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关系在本质上与国际公法所调整的关系没有什么不同。魏思在《国际私法手册》一书中指出:“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最终目的都在于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