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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实践中证人拒不出庭作证、作伪证等现象普遍存在。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主要有 :法律规定的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 ,未能形成对证人权利或权益的有效保护机制。我国应在立法上消除对证人范围的限制 ,赋予证人拒绝作证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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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犇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25(4):101-106
证人证言是刑诉中的重要证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证被告人包括质证权在内的辩护权、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价值。尽管2012年新刑诉法已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顽疾依然没有根本扭转,仍然存在诸如关键案件和关键证人的范围界定不清、关键证人的出庭作证程序缺失、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在我国当前司法资源有限、难以承载所有证人出庭的情况下,完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或许是保证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最佳结合的有效手段。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 ,证人拒不作证 ,特别是拒绝出庭作证 ,是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笔者认为 ,针对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凸显出来的这一缺陷 ,我国刑事诉讼应建立证人惩罚、证人出庭作证补偿和证人奖励等制度并且健全证人保护制度 ,以保障刑事诉讼能够顺畅、高效、有序地运行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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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贻飞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6(2):82-85
证人作证既是义务,同时也是权利。证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如果不能妥善予以解决的话,证人不出庭的问题将很难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证人的保护分为外源型证人保护与内发型证人保护。外源型证人保护主要是保护证人的权利免受外部力量的威胁与损害;内发型证人保护主要是保护证人不因作证而损害或威胁自己以及其家属的利益。 相似文献
6.
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拒证问题普遍存在,其根本原因是我国现行立法对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保护乏力,证人权利与义务严重失衡。制订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是保证证人出庭的前提,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内容之一,也是实现公正高效审判目的的需要。在借鉴别国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应该根据我国的国情尽快制订专门的证人保护法或将证人保护制度以专门章节列出,对证人的权利义务、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保护措施的启动条件及运作程序、保护机关等问题都应明确。 相似文献
7.
证人保护制度初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显伟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7(1):62-64
证人出庭率低已是影响刑事诉讼质量的突出问题。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既有文化的原因,也有法制的原因。设立证人保护制度具有人权价值、秩序价值、证据保全价值和系统价值。应当借鉴外国经验,确立我国对证人保护的原则、范围、阶段和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8.
中国古代证人制度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蒋铁初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6):25-30
中国古代证人制度是古代证据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从证人资格、证言的证明力、伪证的责任等方面展示了我国古代证人制度的内容,并比较了上述内容在刑事和民事诉讼中的差异性,同时结合当时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制度运作的情况进行论述,以使人们对我国古代证人制度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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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刘恩滕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0)
由于文化、观念、制度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一直实施得不好.然而作为新型庭审模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控辩式审判方式中的最重要的证据展示之一,证人出庭作证又是必不可少的.基于这种重要性,强化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已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1.
是否做到对证人的有效保护关系到刑事诉讼能否顺利进行,更关乎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这一刑事诉讼职能的实现.当前,我国证人保护在保护的程序、机构、范围等方向存在不足,为此,应明确证人保护的对策和范嗣,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程序,完善证人保护的措施,明确证人保护的责任和后果. 相似文献
12.
张欢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5):115-118
警察作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我国警察出庭作证面临着证据理论、诉讼制度、司法体制等方面的障碍.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是可行且必要的.警察证人不同于普通证人,作证范围应有一定的限制,同时还应强调对警察证人的保护措施,可以考虑通过建立双重领导模式改善检警关系,以保障警察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13.
涂国章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21(4):50-53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一项义务.可事实上证人出庭作证比率非常低。如何提高证人出庭作证比率是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由于缺乏对证人的有效保护机制,使得证人不愿、不敢出庭作证,即使作证后也长期处于恐慌之中,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其正常的家庭生活从此不得安宁。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证人保护机制,才能打消证人的后顾之忧,让其大胆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14.
就儿童作证而言,一方面诉讼之恶可能会严重侵害儿童的人权;另一方面,探求真实与诉讼公正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法律应当在多种价值冲突中选择,达到诉讼价值的最佳平衡,实现诉讼价值的最大化。儿童作证应有特殊的作证、质证方式,有获得特殊保护的权利。 相似文献
15.
证人保护制度刍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超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5(3):66-69
证人出庭作证关系列实体与程序正义的实现,也关系列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却不容乐观.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之一是缺乏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因此,制定完善的证人保护措施、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的工作已迫在眉睫.要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就必须为证人的人身、财产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同时从经济上予以适当的补偿. 相似文献
16.
井军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5(3):65-67
证人保护责任的法理基础是确定保护证人责任归属的理论根基,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及纷争,国家是承担证人保护责任的主体。而我国现行证人保护制度的缺失实质是证人保护法律责任不清晰。因此,健全证人保护机制首要是构建完备的法律框架,完善法律规定,制定"良法"。 相似文献
17.
张真真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7(1):89-91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制度的要求,但是在特定条件下也赋予了证人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这一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对证人作证义务的一种法定免除。两大法系国家普遍规定了证人在特定情形下享有拒证权,但我国目前没有一部法律承认证人有拒证的权利。如何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证人拒证权制度,是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伪证罪主体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闵春雷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9(2):27-31
伪证罪的主体应为法定的特殊主体,当事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并非所有的证人都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共犯在分离程序中受审时,已审结的共犯在后一程序中尽管可处于证人地位,但因共犯罪责关系的特殊性,不宜成为本罪的主体.应完善伪证罪的立法宣誓应成为本罪主体的限定性条件,与此相适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应确立证人宣誓制度;记录人不宜规定为本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9.
唐海滨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6,(1):32-34
在我国,保护证人的主管机关以各级公安机关为宜。在现阶段,获得保护的证人必须是特定刑事案件的主要或关键的控方证人并且确实处于危险状态;建议设置警卫保护、迁移保护与整容保护等证人保护措施并分别规定其适用范围;不能忽视对“污点证人”的保护。建议国家尽快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