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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8)
【裁判摘要】证券营业部按规定为客户办理指定交易和撤销指定交易后,客户证券账户内的国债资金出现了变现并被用资人使用的结果,应认定其符合客户意图,与证券营业部办理指定交易和撤销指定交易的行为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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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6)
原告:张林英,女,86岁,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董沙贝,男,57岁,住日本国神奈川县。原告:董沙雷,男,55岁,住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霍尔茨瓦特地区。原告:董一沙,女,47岁,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上海广元艺术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桃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革命博物馆。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夏燕月,该馆馆长。被告: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郭泰来,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林英、董沙贝、董沙雷、董一沙因与被告上海广元艺术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公司)、北京工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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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12)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商业银行在合理限度内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致使存款人及其他客户在银行的营业场所遭抢劫遇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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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5)
原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云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何之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燕,南京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宝强等19户。 诉讼代表人:钟宝强,住江苏省南京市娄子巷166号502室。 诉讼代表人:杨远馨,住江苏省南京市娄子巷164号302室。 诉讼代表人:程道德,住江苏省南京市娄子巷166号301室。 诉讼代表人:夏秀兰,住江苏省南京市娄子巷164号402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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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2)
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大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 法定代表人:赵代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炳光,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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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4)
原告:香港华润纺织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德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启明,华润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天然纤维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小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律师。被告:广东湛江船务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兴,经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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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具有民事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无论是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还是企业自主改制,均不改变发生在改制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民事争议属性,也不改变其民事可诉性。因此,发生在改制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亦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