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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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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想像竞合犯的处罚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这是我国学术界公认的。但笔者近日在研究罪数形态理论中偶有所得,认为它未能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应以“从一重重处断”替代“从一重处断”,兹敷陈管见。  相似文献   

2.
本文就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 ,其法律本质是什么 ,应把握怎样的处断原则 ,“从一重处断”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3.
随着刑事立法的日趋活跃,采“分则立法模式”的竞合条款日益呈现“立法肥大症”,可考虑将竞合条款(尤其是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条款)进行总则化改造。就新增竞合条款的理解与适用而言,作为想象竞合表征的从一重处断条款,其适用关键是“一行为”与“数法益”的判断;新修正的我国《刑法》第229条第2款,标志着立法者对牵连犯现象的进一步肯认,其适用以客观上存在牵连关系、主观上具备牵连意图为限;新增的数罪并罚条款(第280条之二第3款),则存在修正程序与实体内容两方面的瑕疵,应将其视为想象竞合数罪并罚的“拟制规定”加以适用。  相似文献   

4.
由于牵连犯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呈现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连接关系,因而刑法理论界通说认为,为了避免适用数罪并罚的繁琐性,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简单说,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上的一罪。牵连犯的这种特殊性,使得牵连犯追诉时效的确定成为问题。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牵连犯之追诉时效的起算和确定,应当从作为处罚标准的重罪的成立之日起计算。可称之为从一重计算说。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牵连犯的构成特点,牵连犯之追诉时效的起算,应当自各个犯罪行为构成犯罪之日起分…  相似文献   

5.
再论牵连犯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高铭暄  叶良芳 《现代法学》2005,27(2):103-114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目的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 )而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形态,因此,对其宜存不宜废。判断牵连关系,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由法官结合具体案情判定。对牵连犯的处罚,应坚持从一重重处断原则。  相似文献   

6.
所谓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罪名情况。牵连犯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二、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三、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犯罪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或结果行为。一、牵连犯“数罪并罚”原则的确立我国刑法理论是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从一重处断说。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二是数罪并罚说。这种主张强调,对于所有牵连犯均应实行数罪并罚。三是双重处断原则…  相似文献   

7.
一、众说纷纭——实然框架上的检讨纵观学界对牵连犯处罚原则的论述,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从一重处断说。该观点认为,牵连犯是数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出自犯一罪而在客观上行为间又表现为不可分离,在处罚上采取吸收主义,按数罪中的重罪论罪并处以重罪之刑。所以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处断,虽然是数个行为,但不实行数罪并罚。①  相似文献   

8.
张纯 《研究生法学》2010,25(2):140-145
想象竞合犯是刑法罪数形态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想象竞合犯因其自身的独特结构在学术界引起较大争议,特别是关于罪数本质及处罚原则。本文在总结相关争议的基础上,认为想象竞合犯本质上是一罪,但又不同于单纯的一罪,是实质一罪的特殊形态,并据此认为应当对其“从一重重处断”。  相似文献   

9.
冯野光  闫莉 《法学杂志》2012,33(3):19-24
牵连犯在我国立法上未作出明文规定,理论界存在多种观点,不能达成共识。本文对牵连犯的内涵、特征及处罚原则进行了探讨,分析了法学界的各种观点,经过考查认为对于牵连犯仍然适合从一重处断的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   

10.
牵连犯是刑法罪数理论中倍感困惑和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的一个重要概念。我国刑法总则对于牵连犯并无明确规定,但刑法分则及有关刑事司法解释对一些情形的牵连犯如何定罪处罚作出了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牵连犯情形(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内牵连犯),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或数罪并罚,或从一重处断。但对于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牵连犯,即法外牵连犯,如何定罪处罚,理论界众说纷纭,司法实务部门做法不一。笔者拟就法外牵连犯的处断原则问题做些思考。一、法外牵连犯处断原则的困惑由于1979年…  相似文献   

11.
牵连犯处断原则作为刑法学上的一个“世纪难题”,对其探析应坚持系统论方法。其处断模式选择上,只能选择单一的处断模式,而不应是混合式的双重处断模式。对牵连犯应实行数罪并罚,能更好地使牵连犯与整个犯罪论体系相融洽,能更好地反映刑法所蕴藏的公平正义之价值功能,更易于被公众接受,带来较好的社会效果。在以后立法中应将牵连犯的处断模式统一到数罪并罚原则上来。  相似文献   

12.
【裁判要旨】商检徇私舞弊同时受贿的,二者之间具有牵连关系,除刑法有明文规定以外,对牵连犯的处断一般应当采取数罪并罚的原则,而非从一重处断,行为人实施商检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行为,同时索取或收受贿赂,充足渎职罪和受贿罪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只有实行数罪并罚才能充分评价两个危害行为,而从一重处将导致同类案件量刑不平衡,轻纵犯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注意规定,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虽然我国现行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想象竞合犯,但理论上普遍承认这种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的特点是"一行为,数罪过,数结果,触犯数个罪名",因而其本质特征是形式的数罪,实质的一罪。本文指出对于想象竞合犯采取"从一重重处断"原则,更能体现想象竞合的本质,有利于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14.
牵连犯理论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之一,虽然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牵连犯这一概念,但是在刑法分则中却有许多条文对实践中存在的具体牵连关系的数个犯罪如何处罚做出了规定.虽说如此,但是在对牵连犯的理论研究中依然存在很多争论,而其中争论最多的就是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选择.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一是从一重处罚;二是从一重从重或加重处罚;三是数罪处罚;四是折衷论或综合论,即视不同情况来决定牵连犯的处断原则.造成这种对牵连犯处断原则理论上的争论,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对牵连犯的罪数认定有分歧;二是对牵连犯处决时的罪数选择有分歧;三是我国刑法分则中对牵连犯的规定引起了理论上的分歧;四是对于牵连犯在整个刑法体系中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系的认识不够充分.事实上,如果不考虑我国刑法分则中对于牵连犯的规定,同时将牵连犯理论与罪数论,并罚论和罪责型相适应原则结合起来考虑,那么对牵连犯采取数罪并罚的原则将是最合适的.  相似文献   

15.
陈洪兵 《法学论坛》2012,(2):123-131
罪刑相适应不仅是立法原则,还是解释论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坚持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固守"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表明只能适用特别法的先前理解,总是指责立法存在缺陷,必然导致罪刑不均衡的刑法条文比比皆是的现象。我们应当果断摒弃先前错误的理解与做法,在解释论中最大限度地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充分运用竞合论原理"从一重处断",以实现刑法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6.
柳忠卫 《河北法学》2007,25(8):70-75
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行为人明知其持有、运输的是"伪造的信用卡"或"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是一种对行为对象的明知,行为人虽然对"伪造的信用卡"和"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施加了影响,因为其不具有合法性,与刑法所保护的信用卡管理秩序也就不存在必然的本质与现象的联系,也就不能反映和体现信用卡管理秩序,因而是行为对象而不是犯罪对象.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与以骗领信用卡方式实施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之间构成手段与目的牵连关系,但由于刑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因而虽然是牵连犯,但不能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而应按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这是牵连犯处断原则的例外.  相似文献   

17.
廖梅 《法学评论》2014,(2):163-16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信用卡犯罪的立法解释不能适用于妨害信用卡罪的所有罪状。行为人同时实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和普通信用卡诈骗罪的,应按照连续犯的一般处断原则,从一重、区别情况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对牵连犯的处断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但在目前刑法分则中却有不同的处断方式,本文主要结合实际阐述了对于牵连犯应实行数罪并罚原则。  相似文献   

19.
在保险诈骗的共同犯罪中,保险事故的鉴定人和财产评估人在触犯保险诈骗罪的同时,又构成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应依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断;对于投保人等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的,应当借鉴核心角色说,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20.
王彦强 《法学研究》2022,(3):159-174
厘清牵连犯问题,有必要先区分“规范的牵连犯概念”与“事实的牵连犯现象”两个范畴。在牵连犯现象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应将关注点从牵连犯存废之争转向如何界定类型化牵连关系。对牵连犯现象进行归纳总结和类型化分析,是可尝试的问题解决方案。通过样本分析发现,立法中唯一呈现出类型化特征的“受贿犯罪与徇私型渎职犯罪”类型,因受制于加重犯立法模式和司法解释数罪并罚的规定,难以被推广运用。相较而言,司法解释提供了更丰富的分析样本,其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侵害法益同一型、必然性关联型和高伴随关系型。前两类分别因“侵害同一法益”和“(准)想象竞合”特性而具有较牢固的从一重处断基础;而占比最多的高伴随关系型,大多数也坚持了客观的、类型化牵连关系的基本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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