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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想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目前在审判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据湖南省某县法院的某人民法庭反映,1995年该庭审结民事、经济纠纷案件88件,共使用证人证言408份,只有6人出庭作证。①某些地区一审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率仅为5%。②如何保障证人出庭作证,成为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危害 证人不出庭作证,是导致证人证言中伪证泛滥的重要原因。由于证人不出庭作证,导致庭审中主要是审查书面证言,形成所谓书证中心主义的庭审现状。因为对书面证言无法展开交叉询问,不能充分质证,导致证人证言中伪证泛滥。为减少伪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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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叉询问”制度引入我国刑事庭审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叉询问制度是英美法系刑事庭审中对证人证言的法庭调查方式之一,也是我国目前刑事庭审改革的主要内容。我国目前正在逐步改革并引进交叉询问制度,对于如何认识我国法律确立的交叉询问,以及如何进行交叉询问,交叉询问制度存在哪些问题,这些问题还需要进行深入探讨,这对于完善我国证据调查方法,使我国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完善,保障诉讼公正的顺利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提出了刑事庭审需要逐步强制证人出庭,同时保障证人权利,明确证人范围及刑事证据种类应当划分为人证、书证、物证三大类,以此逐步改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交叉询问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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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八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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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事诉讼宣誓制度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民事诉讼的举证制度暴露出许多不足,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而设立宣誓制度就是重要的一环。设立民事诉讼宣誓制度的必要性宣誓与具结一样,是当事人、证人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予以保证的一种形式,其核心是以法律责任约束当事人、证人的举证行为,把当事人、证人的举证和作证行为纳入法律的轨道。笔者之所以建议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宣誓制度,主要基于以下理由:设立宣誓制度是防止伪证产生的前提。在民事诉讼中,从当事人的角度看,由于当事人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案件的处理结果关系着他们的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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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询问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字眼,对于其具体的规则内容,我们也非常熟悉。本文将焦点集中于交叉询问的运行机制问题,即何种条件能使交叉询问发挥其最优价值。当前,我国庭审中证人质证的方式虽基本具备了交叉询问的外壳,但其功能性价值却收效甚微,这是令人迷惘之处。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前提是先要明确交叉询问的运行机制,只有这样方能解我国"交叉询问"流于形式之惑。故本文从交叉询问的案件范围、运行条件两方面进行分析,继而将我国证人质证方式之弊病呈现于眼前,弄清两种质证方式运行环境之差别,进而得出我国证人质证方式合理构建之框架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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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建立交叉询问制度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叉询问制度是刑事庭审活动中对证人证言的法庭调查方式之一 ,也是我国目前刑事庭审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何认识我国法律确立的交叉询问 ,以及如何进行交叉询问 ,交叉询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等的研究 ,对于丰富我国证据调查方法 ,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健全、完善 ,保障诉讼公正的顺利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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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交叉询问的方法是协助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律方法,有别于庭审之外对证人的询问.交叉询问的法律方法具有保障辩护人充分质证、推进庭审实质化和实现有效辩护的功能.基于立法与司法实践,辩护人交叉询问可分为消极模式和积极模式,辩护方在庭审中对两种交叉询问模式应当综合运用.我国辩护人交叉询问方法的设计应首先确立交叉询问以服务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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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普遍原则和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证人证言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言词证据,原则上应当通过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当面询问证人之后才合法有效。对此,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项关于“在判定对他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任何人都有权询问或者业已询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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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证据调查程序中,对证人证言的调查有两种最为基本的方式,一种是交叉式询问,即由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进行主询问和反询问的方式,这是当事人进行主义诉讼模式对证人调查的主要方式;另一种是职权式询问,即由法官直接询问,这是职权调查诉讼模式对证人调查的主要方式。而在日本民事诉讼庭审调查中,则呈现出当事人交叉询问和法官职权询问结合的状态,可称作结合式询问。此外,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询问也有一些特殊的方式,这可称作特殊式询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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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儿童证人的保护是世界各国诉讼文明化的趋势。我国现有的证人制度过于笼统,缺乏对儿童证人的特殊规定,不利于儿童证人的保护。结合我国国情,建议通过完善儿童证人资格的评价标准,规定儿童证人的作证方式和询问规则,明确儿童伪证的责任承担和加强儿童证人的权利保障来构建我国儿童证人制度,从而实现诉讼的多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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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询问证人的顺序、方式上存在不足。在庭审活动中,由于证人很少出庭作证,妨碍了质证功能的实现。又由于不实行强制辩护制度,大量案件中辩护方的质证难以展开。做好庭审质证,需要精心准备,在质证过程中,还应当灵活运用各种方法、技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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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询问源自英美法系,是在审判或听证的质证程序中由一方当事人或者律师对反方证人进行的询问.中国诉讼法对交叉询问已有实质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实际运用.交叉询问的质证功能是由它的内在属性和提问方式决定的,其目的主要在于降低或摧毁反方证人的可信度,降低或瓦解反方证人证词的证明力,或从反方证人口中获得有利证言.诉讼模式、质证规则、证人出庭率以及法律职业者的操作技能直接影响交叉询问质证功能的实现.为了充分发挥交叉询问的质证功能,应该进一步改革或完善目前的诉讼模式、庭审质证规则、证人出庭作证保障制度并提高法律职业者在交叉询问方面的业务素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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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询问是一种人证调查方式,是一种权利,即与不利于自己的证人当面对质的权利。交叉询问制度最早见于英美法系国家控辩式庭审.是该法系国家诉讼中最具特色的程序。其基本内容是在证人各自作证后.再受对方当事人或律师的询问,以达到暴露对方证人证言中的矛盾、错误或不实之处,降低其证据的价值.或者达到直接证明某个证人证言不可靠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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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在周文斌案第二季庭审中,被告人周文斌的辩护人之一清华大学法学院易延友教授对出庭证人胡彪斌的当庭询问引发广泛关注。笔者认为,在我国未来的刑事法庭上,交叉询问能否成为常态,应当成为衡量“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成败的重要标志。这是因为:以审判为中心,必然要求法院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不能再对侦查阶段控诉方收集的有罪证据材料照单全收,而是要求法官在法庭上通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对控诉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切实承担起对控诉方指控犯罪的证据材料有无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守门员职责。在对证人证言的法庭调查中,如果仅以侦查阶段控诉方收集的以书面笔录形式存在的证人证言为调查的对象,那么所谓的法庭证据调查就很难发挥真正的作用,因为仅凭一份书面的证言笔录是很难准确判断其真假的。在证人来到法庭时,控辩双方应当按照何种规则对证人进行发问,裁判者应当根据何种规则行使庭审指挥权从而规范控辩双方对证人的询问,是我国交叉询问规则必须回答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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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诉讼虽已建立了证人制度,但证人制度中关于证人作证义务、出庭作证保障、证人经济补偿和保护、证人拒证或伪证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仍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现行法律规定已远远不适应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有必要对证人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使证人在民事诉讼申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切实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实现司法公正。本文力图回答以下问题:第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存在哪些缺陷与不足;第二,应以怎样的方式、对策来促进证人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我们希望通过封兹项课题的研究和探讨,能够对现行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和判断,并在此基础上为证人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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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伪证是指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的行为。伪证一旦得逞,将使无罪的人受到刑罚惩罚,造成冤假错案,或使犯罪分子逃脱法网。可见,伪证对司法工作构成了严重危害。因此,我国《刑法》第148条规定: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要受到法律惩罚。可是,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少数证人冒受惩罚之险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原因何在?笔者在此对证人伪证的动机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