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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现代社会的高风险性带来了公共安全维护的重大必要性,大数据信息技术为公共安全维护提供了个人信息数据化收集和利用的基础,由此带来了公共安全维护权力与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冲突。结合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利用的聚集性、二次利用以及永久保存效应,在公共安全维护共享公益、社会组织利用个人信息的合成公益以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层叠交叉关系中,政府作为公共安全维护的权力行使者,应该主动承担消极不侵犯以及积极保护个人隐私权的责任,并以此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化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现代社会公共事务的范围不断扩大,大量的个人信息为公共行政机关所收集、储存、处理和使用.然而,现代福利行政驱动下的政府权力的急剧扩张,使公权力对个人权利侵害的危害性远远超出私人领域.必须尽快确立包括目的约束原则、职权原则、公开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等基本原则和具体程序性规定在内的法律规范,加强公共行政领域个人信息的保护,促进和谐社会、法治政府与高效政府建设.  相似文献   

3.
人工智能的基础是大数据,收集数据和运用数据的过程必然会涉及对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归类和分析使用的合理性与适当性,并由此带来对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安全利用与保护平衡的问题,即在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功能时如何规范对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储存、利用,同时又能够有效避免数据的泄露和滥用,并确保信息数据的安全。基于此,当下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应以合理使用、公共福利和数据分级管理为原则,构建以信息数据状态为中心的动态平衡机制,从而达致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利用和保护并举。  相似文献   

4.
大数据时代信息主体需要对其个人信息更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与此同时,信息业者呼唤对合理收集、处理信息的法律认可,信息主体和信息业者都对法律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基于对人格利益和信息自由的利益平衡以及对信息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的利益归属,应以利益平衡思想指导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对信息主体和信息业者的不同利益诉求进行不同保护,并对个人信息不同权利主体的权利内容进行科学界定。  相似文献   

5.
数字经济时代,"严于控制,疏于利用"的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理论无法充分适应开放共享的数字市场环境,并有可能加剧个人信息控制与使用的矛盾。数据共享话语下,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个人信息保护同样关涉公益保障和公权控制问题,这在一定意义上奠定了个人信息公法保护的合理性。公法保护视野之下,个人信息保护遵循利益平衡理念和谦抑控制的实践方向,有效地回应了个人信息在共享背景下的保护问题。但证成公法保护不代表放弃私法保护,多数个人信息保护实践需要公私法并行发挥保障合力,故应通过构建分层式权义规则、复合型责任体系、多元化监管模式以及综合性保障方法构筑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私法耦合之路。  相似文献   

6.
李彤 《学理论》2013,(3):124-125
分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特征,包括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往往并非公民个人的本意,具体的泄露主体和泄露原因难以查明,泄露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往往与特定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挂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近些年来呈现逐渐增多的态势。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产生原因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难度的提高,合法或非法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的行为缺乏相应的约束,公民个人信息存在相当大的市场需求以及公民的自我防护意识不强。相应地,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预防措施包括国家立法保护机制的完善,建立健全个人信息的技术保护机制,自律保护机制的完善,淡化相关主体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市场需求以及增强公民对个人信息的自我防护意识。  相似文献   

7.
以物联网为代表的新兴技术正在逐步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在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在物联网环境下,更多、更真实、更准确并具备人身属性的信息可以被实时收集。在这种情况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需要依赖有效的用户协议,也需要物联网服务提供商避免对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在对物联网设备所收集到的个人信息进行使用前,需要对所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去隐私化处理。另外,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也应当针对物联网的新特性及时制定并更新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8.
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的重大法律问题之一。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多种法律手段,因此必须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来解决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多元法律体系。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于2020年3月审议表决《民法典》,还将计划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因此,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将迎来历史性突破,以民事基本法与行政单行法构筑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将基本形成。  相似文献   

9.
《学理论》2020,(1)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运用,个人信息被集中地收集与传输、被分散地存储与利用。这在提高了信息效率的同时对信息安全带来破坏,由此群体的信息主体的人格权利被侵害、信息的有效利用也受到阻碍。对此我国应通过立法保护信息主体与利用者权益,同时保护群体信息安全。在制度设计中,立法者应立足于实际,将欧洲的被遗忘权与可携带权等立法成果做语境化的分析借鉴;在制度实施中,执法者与司法者应强化对区块链产业的宏观监管,同时将部分管理权限下放给行业自律组织,为维护信息安全提供机制保障。  相似文献   

10.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愈发频繁,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亦不计其数,但同样不容忽视的是其蕴藏的巨大风险。对此,必须改变传统的事后危险消除手段,着眼于将来可能遭受破坏的个人信息权益与安全秩序进行风险预防性治理。针对私法上风险预防路径的预防乏力,政府应切实负担起风险预防义务。与此同时,个人信息的超个人利益属性与保障人权和维护秩序的宪法追求充当了政府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承担风险预防义务的法理基础。反观政府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既有风险预防路径,无论是强制要求风险评估还是行政约谈,均在预防效果方面不尽如人意。有必要从组织预防与行为预防两个层面双管齐下,分别依托专责机关的设置与风险预防启动标准的明确和既有行为风险预防路径的完善来提升预防效果。  相似文献   

1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但是,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不容忽视,这就需要在政府信息公开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信息保护所代表的个人利益之间进行平衡.  相似文献   

12.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受到关注。个人信息安全意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联系。经济发展水平作用于社会生态系统,并且通过影响传统文化来影响公民素质,最终影响个人信息安全。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首先分析个人信息安全意识的产生,在此基础上,依据信息保护模式,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希望从根本上减少个人信息的泄露并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相似文献   

13.
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实现对大数据环境下的隐私保护首先要厘清大数据环境下政府的多重职能和定位。大数据环境下,政府不仅是数据持有者和提供者、大数据平台的建设者与维护者,还是自主开发利用大数握主体的监督者。保护隐私的行政立法核心就是要根据政府职能的不同而设计立法内容,拓宽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对公开信息做去隐私化处理;制定相关法律促进各级政府建立大数据平台,助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同时还应坚持对自主拥有大数据者适度的外部监督管理。从行政立法的实现路径来看,整合现行法律法规,制定保护隐私的行政单行法是一个可行选择:修订一般法界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并确立基本的保护原则,制定行政单行法规范政府行为;采用事前预防与事后制裁相结合的法律手段实现对大数据环境下侵害隐私权行为的有效制裁;引入专家制实现数据安全风险审查。  相似文献   

14.
李云军 《学理论》2013,(7):96-97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进一步的普及、应用,行政机关及其他信息处理机构获取和保存了大量公民信息,但其在对公民信息收集、使用等环节都可能会造成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扭曲和不当使用,给公民隐私权和人身、财产权利带来潜在危害。因此,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呼声日益强烈和公民信息泄露事件频繁发生的社会背景下,从行政法角度分析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360提出腾讯侵害客户隐私权问题,引起我们对个人信息利用问题的进一步思考.司法实践需要我们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判断个人信息是否具有隐私价值要基于人格尊严与个人自由的考量.本文创设法律“强制性隐私信息”与“相对性隐私信息”两个概念,以统摄侵权法语境中因使用个人信息而侵权的行为.所以,客户关系管理活动如果在相对空间、相对人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且不损害人格利益则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相似文献   

16.
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危机在互联网领域越发加深。因此,必须处理好信息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在信息自由流通与个人信息权利之间实现平衡。在法律确权和政策引导的基础上,还需进一步强调互联网行业的自律,规范互联网行业个人信息收集与处理流程,加强企业的信息保护意识,防止数据滥用。  相似文献   

17.
作为当今信息社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个人信息对于经济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具有不可小觑的价值。随着科技的进步,互联网技术飞速提升,致使个人信息的可获取性也在逐渐提高,对其的非法收集也在所难免,因此招致了很多侵权行为发生,威胁着人们的财产、人身安全,个人信息安全问题逐渐成为热议的话题。2017年公布的《民法总则》明确提出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本文是在民法典编纂的大环境下,通过对于相关法律内容的列举分析,界定个人信息的含义,进一步阐述其特点,总结了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缺失,并提出了有关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8.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企业、团体、个人都可能获取他人信息,而当代互联网的特性——海量的数据信息、快捷的计算速度以及巨大的储存空间使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尤为重要。国内外关于删除权的相关法律文本和司法实践已经有较多讨论展开,而从大国博弈、消费者选择和厂商行为三个视角对2019年电子商务法中有关删除权的合理性和前沿性做进一步探讨后,可开启另一认知路径。以法经济学理论和经济学原理进行论证分析后发现,我国需要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确立删除权,而鉴于立法成本和紧迫性,可暂通过完善司法的方式,实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  相似文献   

19.
《学理论》2016,(10)
大数据环境下,一些高校与校外企业任意对大学生个人信息加以处理与利用,这引发了信息安全的风险并侵害了大学生的人格利益。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与欧盟的经验,强化对大学生权益的保护,培养大学生的信息安全意识并加强对相关信息管理人员的监管,以此来应对风险,并彰显高校教育与管理工作所应有的人格关怀理念。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前提。非法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对象。单位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的,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非法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据是否利用工作便利进行分别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一种纯正的不作为犯,必须在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而且主观罪过是故意。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之间是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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