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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被告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此外,还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但是,对于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近亲属上诉问题,法律则没有明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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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被告人上诉权通过二审全面审查、上诉不加刑等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保护,与此同时也出现新的问题,比如开庭审理的虚化以及虽然被告人上诉无需上诉理由,门槛比较低,但对被告人上诉权预期效果的实现具有不利的影响。文章认为有必要通过借鉴德国被告人上诉权的相关规定,探索我国应如何保护与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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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原理和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只有两种形式,即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对因不满十六周岁或精神病人而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应当宣告无罪,不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首先,以判决形式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违背了刑法规定。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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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坚决保护一审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第129条)。为了保障这一规定的贯彻实施,该法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对被告人(包括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等)上诉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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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的审判管辖异议权初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事被告人的审判管辖异议权对于刑事被告人的量刑、刑事诉讼的经济效益和民主精神有着重要的影响。目前 ,由于我国在刑事诉讼观念、利益选择和制度偏重上存在着一些不足 ,刑事被告人的审判管辖异议权尚未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所采纳。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实践的基础上 ,建立适合我国的刑事被告人审判异议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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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9,(1)
近来有的二审法院出现在押被告人请求撤回上诉有增加趋势,谈论这一动向是否正常,还得从准予撤回上诉的条件谈起。在押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一般是一审法院作了有罪判决的刑事案件,其中有自诉案件,又多是公诉案件。自诉刑事案件具有与公诉刑事案件不同的特点,这里暂且不论,现在就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在押、刑事诉讼已纳入二审程序的上诉案件,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准予其撤回上诉?笔者认为,二审法院在接到在押被告人的撤回上诉请求后,必须对上诉理由和撤回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和必要的阅卷,从而把握一审判决是否存在冤错,被告人是否认罪、撤回上诉请求是否属于被告人主动提出,然后分别情况作出裁定。凡属被告人主动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且已认罪以及一审判决不存在冤错的条件下,二审法院应当准许其撤回上诉。对于被告人怕“拜菩萨引出鬼”或由于外界精神压力而被迫撤回上诉的;口头上息讼而实际并没有认罪的;一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将无罪判有罪、轻罪重判的。凡有这三种情况之一者,二审法院则不应当准许其撤回上诉。有条件地准许撤回上诉,是不是剥夺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当然不是的。因为这里所论述的是指已纳入二审程序的上诉撤回。对于已纳入二审程序的,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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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被告人的上诉权而言,它不仅是辩护权的充分延续,也是进一步获得公平、公正审判的必备条件。上诉不加刑能够打消被告人的思想顾虑,鼓励其上诉,通过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来达到案件防错纠错的目的,进而实现公平正义。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请求加重自己刑罚,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当予以驳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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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阅卷权不容忽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在一审庭审前是否可以将依法复制的案卷材料直接提供给被告人阅览的问题,由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界分歧很大。律师普遍认为。律师在一审前可以将复制的案卷提供给被告人阅览:而检察机关则认为,律师不能将复制的案卷提供给被告人阅览,情节严重的将以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审判机关对此做法不置可否。笔者认为.从被告人知悉权、辩护权、提高诉讼效率、国际惯例等角度出发,被告人有权阅览律师复制的全部案卷材料。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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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这条规定是为了解除上诉人怕二审加重刑罚不敢上诉的顾虑,以切实保证上诉制度的贯彻执行。由于我国文化教育还比较落后,不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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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入不服一审裁判而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的一项宪法性权利.刑诉法已明确被告人的上诉权且以“上诉不加刑”原则予以保障,尽管条文没有明确辩护人授权后的上诉方式,但口头上诉应具有与书面上诉同等的效力,这是条文逻辑的自然顺延;而对于被害人的上诉权基于追诉权由公诉机关垄断和代表而被主动忽视,但双方的立场和利益维护并非完全一致,被害人的诉求和主体地位难以得到回应和体现;作为法益损害的被害人理应被刑诉法重视和关注,这是现代诉讼三维结构模式的基本要义.因而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既能够纠正和避免一审判决错误、完善诉讼结构模式,又不会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公诉机关职能和诉讼效率造成实质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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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尚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限内死亡应如何外理?编辑同志:在刑事诉讼中,未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限内死亡,请问此时应如何处理?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能否依被告人的生前意思表示行使上诉权?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涂国华涂国华同志:刑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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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地位,但争议也随之而来。享有地位却没有相应的落实程序,使得良好立法用意成为一纸空文,造成了我国公诉被害人有当事人之名却无当事人之实的窘地。笔者认为,要想把保障被害人权益落到实处,那么完善的操作规范,例如检察院是否出庭以及二审中的举证责任负担等问题是必须解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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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陈述权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理论基础主要在于立法对刑事被告人弱势地位的特别关注以及对言词原则的体现。最后陈述程序的设置,有助于法官更好地发现案件真实,同时还凸显了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又可以对旁听民众有一种特殊的教育功能。在性质上最后陈述权主要是辩护权,此外还体现为一种情感宣泄权。另外,文章还对如何限制和保障最后陈述权进行了一些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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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确立了被告人开庭陈述权。它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主体地位,有助于防止法官预断,实现司法公正。但实践中仍存在着忽视被告人开庭陈述权的问题,因此需要尽快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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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权是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辩护。第3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都享有律师协助辩护的权利。”纽约州刑事诉讼法第170·10条和第180·10条规定:被传讯的被告人,在被传讯时及在此以后的任何诉讼阶段,有权得到律师的帮助。刑事被告人享有律师帮助辩护的意义在于保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以及保障法庭公正审判。在美国,从怀疑一个人犯罪而警官讯问他时,就应该通知他可以得到律师的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