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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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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相似文献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6日下午,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相似文献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困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对外开放模式,进一步探索深化改革开放的经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囝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规定.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下列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人特别管理措施:  相似文献   

4.
正国务院文件国发[201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对外开放模式,进一步探索深化改革开放的经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规定,国  相似文献   

5.
为了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目录附后)。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相似文献   

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盐业管理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规定的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附后)。  相似文献   

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一、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二、上海市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好《方案》的实施工作。要探索建立投资准人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相似文献   

9.
正(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政策落地,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0.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自贸区内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1.
<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作说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部署,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  相似文献   

12.
《今日上海》2013,(8):14-14
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今年7月3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获原则通过。会议强调,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顺应全球经贸发展新趋势,更加积极主动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会议强调,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坚持先行先试,既要积极探索政府经贸和投资管理模式创新、扩大服务业开放,又要防范各类风险,推动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促进各地区共同发腱。  相似文献   

13.
正(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积累经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调整的行政审批,尚未修改有关法律规定的,在广东省继续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国务院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2018年1月1日前未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的,恢复施行有关  相似文献   

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5日上午,对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及所附决定草案代拟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  相似文献   

15.
<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6日下午,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在总结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相似文献   

16.
《小康》2013,(10):46-53
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现予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  相似文献   

17.
正国务院文件国发[201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适应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盐业管理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规定的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附  相似文献   

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3]5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工信部联通[2013]410号),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增值电信业务试点开放的有关工作,我部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9.
<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作说明。一、基本情况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释放企业创业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大幅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行为,继续大力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凡是企业能干的就让企业干。李克强总理强调,扎实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扩面工作,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坚决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促进更多新企业开办和发展壮大。2019年,  相似文献   

20.
<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7日上午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是必要的,决定草案基本可行,赞成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27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司法部、国务院办公厅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总体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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