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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2008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8]17号文,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该《批复》的施行,对于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有争议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内容能否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2.
公证机构因过错给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文从一起案例着手,通过对因果关系链的分析后提出,在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只要利益受损也可以成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公证机构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与其过错程度相当。  相似文献   

3.
判定起诉人是否具有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难题,尤其是在起诉人并非城市规划相对人的情形下.在判定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时,首先应确定“权益”的有无,然后应判断“权益”与城市规划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在法律规则不明确的情形下,法院对“权益”和“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判断,有赖于利益衡量方法的运用.  相似文献   

4.
对“利害关系人”的困惑——从一起公证申诉案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几年,公证申诉案大量增加。随着公证处体制的改革,公证处不再是独立的行政诉讼主体。对申办、撤销公证书的纠纷则由当事人向公证处或同级司法局提出申诉,待司法局做出行政决定后才能走向司法审判程序。特别是司法部新出台的《公证程序规则》(下称《规则》)自从8月1日生效后,公证申诉案的解决方式发生了质的变化,即新《公证程序规则》生效前公证处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之后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转由同级司法局作出决定,使司法局成为因公证纠纷而产生的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  相似文献   

5.
黄群  薛凡 《中国司法》2001,(3):42-43
我国公房制度正在进行中的变革对包括公证、审判、仲裁在内的司法、执法实践都带来了全新的挑战。 由于公证是一种预防性的司法制度,因而,随着公房制度变革步伐的加快,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为防止纠纷的发生,申请办理与公房有关的各种类型的公证呈不断增长之势。按照不同的划分方法,这方面的公证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根据公房权属来划分,可以分为未出售公房类公证和售后公房类公证。前者如公房购买人与出资人并非同一主体时,双方就确认出资事实达成的协议申办公证;后者如售后公房所有权人就房屋出租给他人所订立的租…  相似文献   

6.
公证事项的证成就是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为出具公证文书这一决定提供充足、真实的理由、合法依据的活动或过程。《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从这条法律条文对公证所下的定义,可以看出法律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7.
业界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终于在2005年8月28日经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纵观法律全文,《公证法》对公证事项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明确规定。承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但经过对法律条文的对比、研究,并总结多年来我国公证的理论与实践后,我们仍然可以发现.作为理论上普遍认为的公证基本原则之一的“公证必须坚持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原则”与立法上要求的“公证的事项必须真实、合法”所涉及的范围不同,前者是针对公证活动这个过程。要求这个过程必须真实、合法,至于这个过程中所公证的具体事项是否必须同时具备真实、合法性。以及具备何种程度的真实性,具备何种合法性,则要具体事项区别对待;后者是针对具体的每个公证事项。要求其必须真实、合法。只有深刻理解《公证法》的规定。准确把握立法精髓,使理论与法律相结合指导实践,让“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在实践中得以切实抽行。才能有利于公证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论环境行政许可听证利害关系人代表的选择机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竺效 《法商研究》2005,22(5):135-140
如何确定环境行政许可听证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实践中采取了听证组织机关指定、利害关系人推举、根据利害关系人报名先后自动产生等方式,这些方式存在缺乏公开性、参与性、有效操作性等缺陷。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听证利害关系人代表选择机制的确立应当以自然公正和程序正义法律理念约束下的行政效率为原则。笔者建议修改《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19务的规定,以确立“听证组织机关合理划分利益群体、利害关系人推举或抽签决定出席代表”的选择制度,并辅以“证言公告、提供制度”和“书面证言补交制度”等配套法律措施。  相似文献   

9.
城乡规划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因规划行为受到不利影响,其权利救济是可行的。但必须对请求权的性质进行识别,符合可诉性标准,并具有起诉资格。本文指出为切实实现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建议通过判例界定规划可诉范围,建立规划确定裁决程序为司法裁量提供参照依据。  相似文献   

10.
乐敏  曹海燕 《人民司法》2012,(2):103-106
【裁判要旨】在规划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起诉的案件中,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判定,采取法律权利+相当因果关系的标准,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但已入住的房屋买受人为规划行政许可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起诉期限问题,应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进行判定。行政机关错误告知起诉期限的,告知期限长于法定期限时以告知期限确定起诉期限,告知期限短于法定起诉期限时以法定起诉期限确定起诉期限。  相似文献   

11.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机制、监督机构、监督职权等一直是一个重大的问题,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此方面也做出了一些创新和尝试。一方面,力图发挥作为非专门监督机构和监督者的利益相关者的监督职能;另一方面,进一步确立和保障公司的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12.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这一规定确立了公证当事人的举证制度;但是,如何来认定公证活动中证据的充分性,如何将公证证据与民事诉讼层面上的证据相连接以及在公证实践活动中如何加以应用是需要认真思考的一个课题.  相似文献   

13.
论公证目的     
《公证法》上的公证目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启动公证程序的实体法、证据法或诉讼法(包括公证法以及仲裁法)意义上的真实目的。公证制度所保护的并非直接的公证目的,因此与公证目的具有一定的距离。公证目的的研究是法律体系原则、保护公众利益、规范公证程序与公证业务的客观要求。现行公证法律规范、法律职业人等对于公证目的的认识有限,而公证告知、快捷公证程序、非诉确权程序均是实现公证目的的重要补充。  相似文献   

14.
吴奇飞  冯霞 《证据科学》2002,9(2):92-95
本文从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三个角度论证了医疗公证可以成为公证业务的新领域,医疗公证可以大胆尝试.但同时指出,由于相关法律不健全,配套条件不完善,尤其是监督机制的缺失,医疗公证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因此,医疗公证在实践中必须谨慎操作.最后作者对如何遏制滥用医疗公证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李春霖  阎燕 《政法学刊》2008,25(4):41-44
收养公证具有民主性、自便性和平等性,因为订立收养协议是在充分协商、自愿自主、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的。收养公证具有规范性和法治性,因为收养公证从申请、受理、审查、出证乃至解除等全过程,都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收养公证具有诚信性和效益性。因为收养公证是按照人们的传统习俗、精神、灵魂、道德和言而有信的基础上而建立起来的,故有极高的效果性和可行性。收养公证具有正义性和道义性,因为这种精神符合“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这既是行急人危的恻隐之心,又是人类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已成为世人广为称道和颂扬的美德。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程序、公证效力和公证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而为我国的公证工作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对于充分发挥公证的预防纠纷、维护诚信、促进社会和谐功能,推动我国公证制度与国际接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大胆尝试,谨慎操作——论医疗公证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从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三个角度论证了医疗公证可以成为公证业务的新领域 ,医疗公证可以大胆尝试。但同时指出 ,由于相关法律不健全 ,配套条件不完善 ,尤其是监督机制的缺失 ,医疗公证存在被滥用的可能 ,因此 ,医疗公证在实践中必须谨慎操作。最后作者对如何遏制滥用医疗公证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张耀 《中国司法》2011,(8):73-75
公证宣传是目前公证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而加大公证宣传力度则是公证事业发展中的一项迫切任务。这是因为目前人民群众的公证法律意识比较淡溥,对公证法律服务不熟悉,对事关他们切身利益的诸如合同(协议)、遗嘱、继承、委托等公证业务,还是处于一种朦朦胧胧或一知半解的状态。  相似文献   

19.
论公证与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全息 《中国司法》2008,(6):98-100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因公证书的错误而造成损害、引发争议的,根据《公证法》规定,是民事诉讼范畴。该类诉讼定位于民事诉讼,符合公证非行政化特征。但是从2006年3月1日《公证法》实施以来,涉及公证的诉讼却仍是一片乱象。例如公证书的可诉性,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公证机构的诉讼地位,公证书效力确认,过错认定等问题,人民法院都存在着不同见解,  相似文献   

20.
公证刑事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该法第42条的禁止性规定,且构成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最高检《批复》)中规定,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出具证明文件失实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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