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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2004年7月14日深夜,被告人郑一、郑二、郑三(化名)在海口市美兰机场某草坪的假山,采用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共同强奸女青年程艳(化名)。在被告人郑二实施强奸行为的过程中,被害人呼喊救命且不断奋力反抗,被告人郑三上前帮忙按住程的手并捂住其嘴,使郑二强奸得逞。事毕,机场护卫大队接举报赶至现场,程某赤身裸体从假山后冲出呼救报警,三被告人四散逃窜,郑一、郑二逃脱,郑三被抓获。同年8月18日,郑二在家人的启发和催促下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在以后的侦察、检察程序中,郑二辩称自己仅是脱光衣服和被害人抱在一起,并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而且被告人郑三仅在旁边观看,没有实施帮忙行为。在一审举证质证、辩论等阶段,郑二仍拒不认罪,坚持翻供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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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适用问题,一直被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密切关注.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自首和立功的意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司法实践中许多具有争议的自首认定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但由于现实生活中交通肇事案件纷繁芜杂,使得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认定仍然存在着较大的讨论空间.本文试图就交通肇事罪中视为自动投案的问题展开思考,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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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仅因形迹可疑 ,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 ,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我国学者将此种情况下的投案称之为“盘问下的自动投案”。在司法实务中 ,司法人员对于此种投案往往有不同的认识 ,并由此导致在自首认定上的分歧。我们对这一疑难问题作专题阐释 ,有助于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和疑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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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强奸后杀人并放火焚尸灭迹,恐事情败露,向家人编造曾与被害人发生过两次性关系的虚假事实,否认强奸性质,亦不承认曾杀人、放火。家人为帮助其撇清作案嫌疑,主动联系公安人员,经公安人员讯问,其逐步供述犯罪事实。本案中其家人的行为不能视为送亲归案,被告人的行为亦不能被认定为投案自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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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制度是影响被告人量刑的重要情节,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将"形迹可疑"情况下归案纳入自首,但由于对何种情况下属于"形迹可疑"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在理论界争论不一,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大相径庭。本文结合具体案例,从对形迹可疑的理解和证据掌握幅度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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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刑法设立自首的目的在于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实现刑罚经济原则,故应将自动投案的时间条件“犯罪后归案前”中的“归案”标准进行统一。本文指出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中“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这一规定,同时把“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修改为“未被实际采取强制措施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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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2012年11月19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镇104国道党家庄西村铁路立交桥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被告人张某用一根粗木棍将被害人马某某头部打伤,被害人马某某将被告人张某的左眼打伤。被告人张某负伤回家后,委托其亲属电话报警称其与马某某因争执发生厮打,要求公安人员前往处理此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某头部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被告人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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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逃逸又自动投案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关键在于这种行为是否符合自首的本质即妥协与互利以及满足自动投案的要求。如果是被动归案取保候审期间逃逸又自动投案的行为,不仅从形式上不符合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时限性要求,而且从本质上说,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真正向国家妥协,因随后的自动投案只不过是犯罪嫌疑人所应履行取保候审相关义务的恢复,根本无法屏蔽或取代第一次的被动归案;且国家又为犯罪嫌疑人进一步耗费了司法资源,这就导致国家丧失对其寻求妥协的前提,更无法实现真正的互利交换。除非犯罪嫌疑人的两次归案方式都是主动的,才具备认定自首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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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案两投"案件自动投案的认定有较大争议,原因在于解释方法使用不当。具体适用解释方法时应在得到初步解释结论后再使用其他解释方法对结论进行校验。在自动投案的认定上,应先形式后实质,即先判断"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形式要件是否成立,然后再判断"主动性、直接性"的实质要件是否成立,不应跳过形式要件直接进行实质要件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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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3年5月11日7时23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浙FC789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海宁市硖许线由西往东行驶至硖许线广顺路交叉路路口右转弯时,与沿硖许线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该路口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被害人李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遂向其车队队长电话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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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1年3月10日中午,张某撬锁进入一居民家中行窃,窃得价值1万余元的黄金饰品,准备离开时与开锁进屋的女房主相遇。女房主发现后迅速反锁大门,将张某锁在屋内,邻里闻讯赶来围在门口。张某见无路可逃,又担心被群众打.即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张某带走,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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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现场应属“自动投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浙江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交通肇事后肇事人报警并保护现场不属于自动投案进而不能认定为自首,引发了较大争议。自首有刑法的固有价值和规范,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改变刑法对自首的认定,即使相关法规中规定了行为人有报告义务,也不影响对该行为在刑法意义上作积极评价,这不属于重复评价。同时刑法本身也无对交通肇事罪自首的特别禁止性规定。因此,应当认可一般交通肇事罪中可以成立自首,这是自首制度本质和精神的体现,是司法实践中统一执法标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