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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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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效力优先是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的情况下,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其根据是梅尔克—凯尔森位阶理论的第一要义:上位法是下位法的效力依据,下位法的创制应当符合上位法预设的创制方式和内容;而适用优先是下位法符合上位法的情况下,下位法的"适用先于"上位法,其根据是梅尔克—凯尔森位阶理论的第二要义:下位法是上位法的具体化和个别化。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属于效力优先,不存在例外。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经济特区法规的位阶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其变通规定优于法律、行政法规不是效力优先的例外,而属于适用优先。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位阶低于省级地方性法规,其与省级法规适用中的难题也可从效力优先与适用优先的区分中寻求解答。  相似文献   

2.
基于法的位阶理论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适用规则,可以对新《行政诉讼法》第63条和64条作出全新解释,提出"不予适用"模式,法院可以在个案中拒绝适用抵触上位法的下位法,但不撤销或改变下位法。"不予适用"是一种消极的司法审查,只具有个案效力,不会侵犯备案审查机关的权力。法院不但可以不予适用规范性文件,而且可以不予适用抵触上位法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处理上下位法冲突时没有完全遵循"不予适用"模式,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尤其是指导性案例5实质上支持"不予适用"模式。"不予适用"模式也有边界,法院无权不予适用法律,应尽可能对法律作合宪性解释。  相似文献   

3.
本文通过对一起私营医院缓报传染病疫情案件的案例分析,重点剖析该案在法律适用上的争议问题,即本案应适用上位法还是下位法。在探讨此问题时,本文分别从以下两个角度予以剖析,一是将对上位法进行法律解释的角度作为切人点,探讨在法律选择上本案是否会涉及到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这一基本的法律冲突解决原则;二是从对下位法立法原则剖析角度分析下位法本身的科学性。  相似文献   

4.
上下位法律规范抵触的实质是下位法对上位法的规范逸出、不能与上位法、法律体系和法治原理相容。对抵触的判定包括事实面的规范差异识别和价值面的合法性评价两个层次。合法性评价的任务是审查下位法是否具有设定权、是否逾越设定权范围。由于下位法获得设定权的多途径和设定权界限的明确程度不一,构建抵触判定的四阶原理,完整覆盖抵触的各种情形。  相似文献   

5.
行政法法源具有分散性和复杂性的特征.行政法法源的功能在于为行政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和为法官“找法”设定路径.行政法法源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是区分行政法法源效力等级的一般原则.行政法法源的适用遵循效力优先和适用优先双重原则,这两个原则具有不同的作用方式、作用环节和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6.
《铁路法》规定,火车撞死违章的行人,铁路部门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铁路部门无论有无过错,都要对铁路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铁路法》和《民法通则》相冲突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法院同样有权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拒绝适用.所谓"法院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必须适用的义务而只能拒绝适用规章",不仅有悖基本法理,实际上也不可能.拒绝适用并不意味着司法审查,其本质上是司法权的题中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8.
在涉及多个法律规定可能适用于同一案件的情形下,法官必须首先对该多个法律规定的关系包括是否存在冲突或抵触进行判断或确认。这是法官对法律适用选择的前提性作业,并且与其他所有判断一样靠的是知识、经验或技术而无需权力的介入。因此它并不需要法律的特别赋权,也不属于立法法规定的送请裁决的事项范围。诚然,法官在对法律冲突进行判断的过程中,包含着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的审查。但这种审查只是适用性的审查或者叫"牵连审查",与以废改同上位法抵触的下位法或宣告该下位法无效为目的违宪审查或司法审查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而且它所体现的是国家统一司法权的工具性运用,与人大对法院的单向监督制并不相悖。基此,对"有限司法审查"应作如此纠偏:法院对法律规范及其相互间冲突的审查,应予限制的是审查方式而非审查对象。  相似文献   

9.
关于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效力问题,我国《担保法》、《票据法》、《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可谓一波三折,无论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或“新法优于旧法”规则皆有违《立法法》,已有的“无效说”、“无对抗力说”、“有效说”以及“效力未定说”也缺乏充分的解释力。为兼顾交易自由和交易安全,我国宜坚持《票据法》第35条第2款之规定,对《物权法》第224条作限缩解释,确认不完全质押背书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  相似文献   

10.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得越权设定行政许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是在上位法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下位法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上位法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下位法只能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本案中,原告购买的是工业用盐,而法律及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因此,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确立以下几种理念:刑事诉讼法的直接目的为发现真实与保障人权;诉讼模式应以职权主义为基础,融合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做法;扩大司法参与;确立程序本位和国际优位的思想。  相似文献   

12.
证据法的理性主义传统,既要求通过理性证明的方式去查明事实真相,而非诉诸神明和暴力;又不以追求真相为最高目的,而是将其视为实现正义的手段.这种理性传统,决定了法治国家证据制度具有求真、求善的双重功能,并将公正奉为首要价值,从而奠定了基本权利保障的价值取向.我国证据法学研究和证据制度建设正在经历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型,权...  相似文献   

13.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程序在涉案财物认定、程序性和实体性处置规则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在行刑衔接过程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一般应遵循刑事优先原则。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应根据行政机关处置涉案财物的进展分别处理。为进一步完善有关程序,应明确供违法犯罪所用之物的认定标准、统一涉案财物的实体处置措施,并填补对违法所得产生的孳息予以行政没收的漏洞。  相似文献   

14.
法律发现的实证分析——以我国行政诉讼为重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的发现主要指法官用来发现解决个案纠纷的法律规则而使用的法律方法。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对法律发现进行研究有更为重要的意义。通过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发现的实践的考察,可以发现在传统的成文法观念下,实际上存在着广泛的法官具有创造性的发现法律的活动。通过对我国行政诉讼中法律发现实践的价值分析,又可发现,法律的发现实践不仅弥补了法律的空缺,深刻地反映了法律到底应该是什么,而且维护了行政的活力。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应当在正视法律发现的正当性的基础上,从多方面改革现行司法制度,促进法律发现的发展。  相似文献   

15.
我国《反垄断法》修订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反垄断执法十一年来取得了巨大成就,执法经验和能力较执法初期有了很大提高。随着反垄断执法的常态化和深入发展,今天反垄断法部分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和未来的需要。另一方面,随着竞争政策在我国资源配置中越来越起着决定性作用,与反垄断立法时候的政策环境相比,竞争政策在今天已经成为我国基本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与之相比退到了次要地位。这些情况说明,我国现在有必要修订反垄断法。修订反垄断法应当强化竞争政策在这部法律中的地位,修订中应优先考虑执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法律修订虽然应当与时俱进,但要避免把国际上尚未普遍接受的条款急于纳入反垄断法,有些条款的修订还应当考虑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和执法机关的现状。  相似文献   

16.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法律移植概念为舶来语 ,应理解为对外来法的继受。法律移植是自古贯今人类法制史上的普遍现象。有六种因素影响法律移植 :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民族因素、地理因素、社会因素、宗教因素。当代世界法律移植有两个新趋向 :法律走向国际统一化和以经济法律移植为主。在我国移植外来法中应注意 :优先考虑法学理论的移植 ,移植先进的法制 ,移植周密完善的法制。  相似文献   

17.
法律规范冲突的产生原因包括立法权限界分不清、混淆修宪权和立法权的界限、混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依法治国的界限。法律规范冲突并行存在于立法、行政、司法场域,民事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均面临法律规范冲突问题,各场域法律规范冲突的样式不甚相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是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三种主要方法,各种方法在具体适用时均面临一些理论和实践难题。  相似文献   

18.
论法律形式合理性的十个问题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法律制度的理性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为实质合理化,一为形式合理化。法治原则在司法领域必然意味着形式合理性的优先,即,在司法过程中,当个案处理结果的实质合理性与法律本身的形式合理性可以两全时,司法者应当而且必须兼顾这两种价值,在司法裁判中同时实现个案中的实质合理性与法律的形式合理性;然而,当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发生不可两全的矛盾而不得不有所牺牲时,司法裁判则应当以优先实现形式合理性为原则,以牺牲形式合理性为例外。无论是对于持有社会本位价值观念的人们而言,还是对于持有个人本位价值观念的人们而言,只要他们遵循理性的指引来选择达成目的的手段,以优先实现形式合理性为原则、以牺牲形式合理性为例外的司法公正,都是唯一合理的选项。  相似文献   

19.
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构造,行政诉讼除了具有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外,还不得不重视权力分立的价值,即在行政诉讼注重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和审查的同时,也要防止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过度侵入,从而妨碍行政权的独立行使,这就是司法审查强度的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应当重视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并进行不同强度的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20.
张千帆 《行政法学研究》2007,(3):114-119,130
考虑欧洲联盟的司法审查机制,主要涉及到两个层次的问题。首先,司法审查可以依靠什么法律依据——更明确地说,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运用什么法律基本原则?其次,司法审查应该采取什么标准、严格到什么程度?欧洲经验表明,这些问题的妥善处理对于共同体法治的建构是至关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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