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大力培育和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家庭农场”的概念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相似文献   

2.
《政策瞭望》2013,(6):55-55
江苏省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鼓励发展家庭农场的精神,近期出台了全国首个《做好家庭农场登记工作的意见》。这个《意见》明确,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家庭农场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经营范围以谷物、  相似文献   

3.
湖南农业大学李文军同学来信说,目前,媒体关于家庭农场的报道越来越多家庭农场都有哪些特色呢?答: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其中,"家庭农场"的概念首次出现在"一号文件"中。  相似文献   

4.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扶持发展家庭农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对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赵兴泉 《今日浙江》2013,(20):24-25
扶持发展家庭农场,相对于国外农业经营组织的一项普遍制度安排而言,在国内则是当下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一个崭新课题。从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到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家庭农场已成为三农工作的一个重点。怎么认识家庭农场、如何培育家庭农场,这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6.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扶持和培育家庭农场的新要求。宁波市在发展家庭农场方面走在了全省前列,成为全国五大范本之一。宁波市家庭农场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后期,经过10多年的发展,到去年底全市从事种植(不含山林)、畜牧养殖的家庭农场共有687个.约占全省同类主体工商登记数的2/3。呈现出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产业覆盖面逐步拓宽、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的良好态势。  相似文献   

7.
《上海人大月刊》2013,(10):16-16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把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扶持发展。家庭农场发展:一要避免行政推动。要坚持引导而不强迫,支持而不包办,更不能定任务、下指标、搞翻拍,一哄而上。二要因地制宜探索发展模式。各地根据资源禀赋、农业传统、现代化水平,合理确定家庭农场的适宜规模,防止一刀切。三要注重不同经营主体扶持政策的协调。各类扶持政策应兼顾平衡,避免厚此薄彼。为此提出以下六个方面的建议:1、加大对家庭农场的支持力度  相似文献   

8.
钱波东 《世纪行》2014,(1):35-35
<正>2013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首提发展"家庭农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肯定了"家庭农场"经营方式,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农工党界调研组深入到孝感市大悟、孝昌、安陆、孝南4个县市区,了解各地家庭农场的培育和建设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对推进我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9.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家庭经营、适度规模、集约化生产、商品化经营、农业收入为主等五个基本特征。通过比较家庭农场、传统小农户和雇工农场三种经营主体发现,家庭农场既把现代农业要素融入到了传统意义上的农户家庭经营中,又避免了雇工农场大规模流转土地带来的解放劳动力过多、企业运行风险累及农民、农作精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是传统农业走向现代农业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0.
李小典 《人民论坛》2014,(8):241-243
文章通过对美国家庭农场的研究,发现家庭农场在美国已走向衰落,取而代之的是投资更大、设备更先进、规模更大、依靠雇工经营的大型资本农场。通过分析发现,导致美国家庭农场破产的因素在我国也客观存在。我国的家庭农场未来也可能会衰落,未来家庭农场也无法成为支撑中国农业发展的经营主体。  相似文献   

11.
<正>"家庭农场"是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的新概念,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旨在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推动农业生产走向市场化、专业化和规模化。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近日,孟津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调研活动,对该县家庭农场的发展现象进行了  相似文献   

12.
<正>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并明确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被普遍认为是能够适应农业生产管理特点且最有效率的农业生产单位。2013年,江苏在全国率先出台积极稳妥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先后落实管理规范、示范创建、政策扶持和引导金融支持等一系列举措,着力营造家庭农场健康发  相似文献   

13.
《新东方》2016,(2)
我国的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尚处于培育和发展阶段。基于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的区域差异,根据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家庭农场的发展必须根据区域资源禀赋来选择具有竞争优势的不同发展战略。中西部地区可以采取低成本战略来启动家庭农场的发展,东部地区则可采取差异化战略来推动家庭农场快速成长。  相似文献   

14.
《创造》2013,(2)
2月14日,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其中,"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人表示,发展家庭农场是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的重要途径.由于刚刚起步,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还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农业部将按照中央要求,着手研究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基本原则和实现途径,开展家庭农场统计工作,指导地方稳步培育家庭农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登记办法,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  相似文献   

15.
我国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形式的创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以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创新呈多样化,那么我国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创新趋势如何?笔者认为创新的主体发展趋势应是家庭农场,家庭农场的存在和发展有着合理性及必然性;发展家庭农场受健全的地权流转机制、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健全的社会服务体系、农村市场等因素的制约;上述制约因素的有利变动决定了我国发展家庭农场的状况和过程。  相似文献   

16.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家庭经营、适度规模、集约化生产、商品化经营、农业收入为主等五个基本特征。与传统小农户和雇工农场相比较,家庭农场既把现代农业要素融入到了传统意义上的农户家庭经营中,又避免了雇工农场大规模流转土地带来的解放劳动力过多、企业运行风险累及农民、农作精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是农业从传统农业走向现代农业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7.
《政策瞭望》2013,(10):16-16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13]1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鲁发[2013]1号)要求,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培育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最近,山东省提出扶持落实家庭农场发展政策:一是加大财政扶持。  相似文献   

18.
左阁 《重庆行政》2015,(4):41-42
2015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民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鼓励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近年来,重庆市巴南区在不违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改变农村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通过采取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速度不断加快,适度发展家庭农场,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走出了一条具有特色的农业现代化发展之路。  相似文献   

19.
依据十八大精神,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已经成为农业经营体系和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方向。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受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法律机制和制度设计的制约。在新时期,家庭农场已经成为家庭经营基础上规模经营农村土地的新型经营主体。但家庭农场的理论内涵、法律地位、经营模式、制度构建等问题尚未有明确法律规范。因此,探索家庭农场的相关理论和法律问题是适应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20.
发展家庭农场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通过探究家庭农场的内涵,分析了家庭农场发展的有利条件,剖析了我国现阶段发展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存在的障碍,并从土地流转、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完善配套政策方面,提出了加快家庭农场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