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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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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成员集体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韩松 《法学》2005,(8):41-50
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范围的成员集体。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成员集体是指农村一定的集体所有的社区范围的人的整体。其权利之享有以团体内全体成员为主体,成员集体共同承受权利义务,但团体的权利和义务又非成员个人的权利义务。成员个人的权利义务也非集体的权利义务。成员个人可以从集体分配取得利益和权利。集体成员是农村社区范围内依赖集体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和财产为基本生存保障的自然人。集体成员的资格包括:(1)在各社区集体以历史的居住事实成为集体成员的成年自然人。(2)依据社会习惯和公平正义原则,因婚姻、出生、收养等成为社区集体成员的家庭成员的任何年龄的自然人。(3)依据社区集体章程规定的条件,经集体自治决议接纳为集体成员的自然人。依法律明确规定,或者依社会习惯和公平正义原则应接纳为集体成员的,集体不得拒绝;除此之外的集体成员的加入,由集体自治决定。  相似文献   

2.
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成员受益权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集体成员受益权能就是集体所有权使集体成员享受集体土地利益,集体成员得依据集体的管理和分配,从集体土地及其收益上享受利益的权能,包括共享利益和分享利益两个方面。这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目的利益实现所必须的权能。  相似文献   

3.
对我国民法典第262条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理解,不应拘泥于其表面文义,也不应机械类比国家所有权的代表行使机理,而应结合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探寻其真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集体的代表实则是对全体集体成员的直接代表,无需经由所谓的农民集体主体中转;农民集体并非民法上的团体主体,而是由集体成员组成的松散集合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全体集体成员集合而成的紧密组织体,是农民集体法人化改造的结果,与农民集体实质上为同一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成员和财产上与农民集体完全同一,其不仅是集体土地的管理者,也是所有者。这一解释结论对于准确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属性,科学安排其成员、财产和收益分配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如何保护集体财产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孟勤国 《法学》2006,(1):72-77
财产属于集体、分配归成员、实行民主管理、成员有严格的身份特征、成员的入退不影响集体组织的存续,这是半个世纪以来对我国集体公有所形成的共识。集体公有的这些特征与以中世纪日耳曼村落共同体土地所有形态为典型的“总有”具有高度相似性。以总有解释和规制集体所有权对于集体财产的保护、加强集体财产的管理、维护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集体财产凝聚着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成员身份是成员权利的基础。物权法应当以户籍登记作为确认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的依据,以在集体企业连续工作一定年限或连续脱离集体企业一定年限作为认定成为或丧失城镇集体企业成员身份的依据。保护集体财产不仅仅是标语口号,物权法必须确保集体财产在公权力面前的独立性,必须防范集体组织经营者侵害集体财产。  相似文献   

5.
韩松 《法商研究》2021,38(5):144-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1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中的"本集体成员集体"概念有其理论来源和历史与现实的依据,其内涵确定,可以作为表达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特定概念.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是集体成员与集体所有权的权利连接点,是成员权产生的基础,决定了行使农民集体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属性.只有把握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集体公有制本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和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构造才能坚持正确的方向.  相似文献   

6.
叶松林 《法制与社会》2014,(10):214-215
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关乎由此身份给成员们带来的相关直接土地权益的获取,特别是在城镇化高速进展的今天,城镇化建设所带来的农村土体征收利益分配就直接依赖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本文通过田野调查的方法,研究了民族地区社会土壤的特殊性,并分析了在城镇化时期如何结合民族地区社会土壤、国家相关法律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出相关法理确认原则和确认方式,对民族地区的农村集体资格的确认与管理做出了相关法社会学的探讨和设想。  相似文献   

7.
韩松 《法学研究》2022,(3):3-20
农民集体成员取得对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分配股份的权利依据是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权上的成员权,农民集体成员股份权的客体是集体经营性资产,是集体经济积累的集体公有制的资产,由此决定集体成员的集体资产股份权不是个人出资的私有资本股份权,而是集体成员享有的参与集体经营收益分配的股份权。集体成员资格的确定、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的种类设定、分配原则、股权内容和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制度的设定,都应当坚持维护和实现农民集体所有权,符合农民集体公有制的要求。  相似文献   

8.
是否具有农村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外嫁女能否参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重大利益分配的最主要因素和关键所在。统计分析244个涉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可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外嫁女的集体成员身份时存在程序不正当、标准不合理等问题;各地行政机关介入集体成员身份认定的模式多样,且并无明确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审理外嫁女等原告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案件时评判标准及裁决结果也不统一,不予认定的理由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缺位、争议应由行政机关处理、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等,不同案件中的身份认定标准差异较大。鉴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事关农业户籍居民的基本生存保障等重大利益,建议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中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登记制度,人民法院应统一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司法认定的标准,明确行政机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上负有指导责任,同时规定外嫁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保留事项。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权利制度出现过数次变迁,最终形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因为集体所有权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导致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不明确、农民权利虚化。《物权法》试图通过引入成员权概念来明确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成员集体所有在性质上类似于总有,它是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途径,也是保护农民权益的制度基础。成员权是私法上的权利,不同于村民自治的权利。关于成员资格的认定,原则上应当以户籍为标准,在此之外还应当考虑其他因素。成员权可以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两部分,应当完善其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0.
王义  周雪逵 《法治研究》2011,(10):46-60
近年来,关于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讨论甚为热烈,争议颇为激烈。为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带来的社会问题,本文进行了探索和分析,提出了一些改革建议:在维持集体土地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明晰集体与成员的地权关系,重建农民集体组织,以强化农民集体的组织能力、与公权抗衡能力;理清农民与集体组织的权利关系,以出生户籍归属地为标准,明确界定集体成员资格,以诉权为保障,疏通集体成员在组织中的意志表达渠道;打破家庭承包模式,实行土地集体统一管理,以竞价方式出租经营;允许农民将其在集体组织中的"股权"质押和转让;改革土地征收制度,区分公益征收和商业收购,实行公平交易,将土地权益完全归还农民;土地收益归集体全体成员分享。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法律强调以准私有化的方式稳定家庭承包关系,甚至有研究者主张土地私有化的背景下,本文反其道提出了土地由集体统一管理的改革设想;在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片呼声中,本文提出了有偿使用集体土地的大胆探索。这些设想看似逆流而动,但细观全文不难发现,实为将农民利益保护落在实处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11.
论农民进城落户后集体土地“三权”退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海 《中国法学》2020,(2):30-47
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股权的政策表达与法律规定,尚存农民进城落户后应否以及何时丧失集体成员资格规则不明、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前支持引导退出规则不足、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后不自愿退出的应对之策缺失、大量农民进城落户且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后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之惑等问题。在承包地"三权分置"、宅基地"三权分置"与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宜通过健全集体成员资格丧失标准和程序、完善集体土地"三权"之(最先)优先受让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之股权化方案、借助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乃至非本集体成员继承股权之类别股设计、大量农民进城落户且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后集体土地适时国有化等方法,化解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12.
陈志恒 《法制与社会》2013,(29):240-240,242
《物权法》第63条第2款赋予集体成员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决定的权利,为集体成员维护自身权益打开了一条"绿色通道"。但该规定比较粗略,不具可操作性,应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围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和运行展开,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作为改革的重点任务,被“内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之中,股份合作的载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本身被定性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成为行使全部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主体。此种操作模式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核心职能被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的光环所“遮蔽”,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被变相股份合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陷入股权管理困境。解困之策是将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从“内嵌”转向“外置”,让股份合作的载体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的身份存在,而非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体存在。这一新的操作模式可以有效克服“内嵌”模式的弊端,在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归其核心职能的同时,也有利于充分释放集体经营性资产活力,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最优选择。  相似文献   

14.
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罗马氏族集体土地制度相似,糅合了公法层面的治理功能、生存保障功能以及私法层面的市场化私权功能,对集体土地上承载的这三重功能进行区分,是解决现今农村土地问题的理论前提。集体土地最初作为国家控制农村社会经济的一种政治性安排的法律治理结构,强化了农民与集体基于土地的身份关系,把保障集体内部成员的生存作为首要价值目标,并强调土地利用的平等性。集体所有模式还导致了"成员权"与"公民权"这双重身份的重叠与抵牾,这实质上反映了集体土地上保障功能与市场机能的冲突。随着农村治理结构的转变,集体土地所有权逐渐转变为具备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私权规范,立法上应对集体土地的"初始分配"与"自由流转"两个阶段进行适当区分和切割,而非将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理念同时混同在一套农地制度之中。  相似文献   

15.
韩松  段程旭 《河北法学》2024,(2):79-100
农村集体成员持有的本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分配股份,其本质是以农民集体所有权的集体公有制本质决定的集体成员参加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股份化,并非对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的股份化。其股份有偿退出的含义是退出参与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分配权依据的股份,并不是对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的退出,也不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退出。既没有必要对集体成员对外转让股份严格禁止,也没有必要夸大对外转让的作用、强调必须允许对外转让。是否允许集体成员对外转让股份应当交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是否采用以份额或者股份形式量化集体经营收益分配,以及所采用的成员收益分配股份有偿退出的方式,可以选择采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收购的方式而不采用转让的方式,或者对转让与收购的适用的条件和顺序作出规定。不应以取得替代性的社会保障作为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股份退出的条件并设置审批程序,应在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股份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交易的基础上,设定股权的变更登记程序与注销登记程序,对股份的退出进行公示。  相似文献   

16.
管洪彦 《法律科学》2013,(4):125-132
农民集体成员派生诉讼,是指农民集体成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非法侵害或容忍他人非法侵害农民集体财产时,符合法定条件的集体成员有权为农民集体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有关侵害人责任的诉讼制度。农民集体成员派生诉讼制度具有现实必要性、理论可行性和独特功能性。建构农民集体成员派生诉讼制度,除应明确制度建构的指导思想外,还应该对原告资格、原告的权利与责任、被告的范围、先诉请求、诉讼费用担保等予以关注。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的通过与实施无疑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作为民事实体法的一部重要部门法,物权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制度如果没有与之相配套的诉讼制度、登记制度以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配合与支持,那么,恐怕最终也有沦为"裸体权利"、"空中楼阁"的危险,成为"中看不中用"的摆设。为此,在物权法实施的过程中,系统研究有关的程序制度,进而调整我国目前的程序规范使之与物权法相适应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课题。本文拟就物权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的农村集体成员的撤销权在实践中如何行使以及可能会遇到哪些障碍等程序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18.
陈晋 《法治研究》2014,(3):57-63
通过对我国近5年100例征地补偿收益分配纠纷的司法裁判进行实证分析,得到以下结论和启示:农村集体在分配征地补偿收益时侵害了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我国司法判决通过肯定上述群体的征地补偿分配权,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征地补偿收益分配纠纷频发的根源在于集体成员资格标准的立法缺位,综合考察户籍、经常居住地和以农地为生存保障作为集体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已经逐渐成为司法判决的主流意见。  相似文献   

19.
农民集体成员权、农民集体决议与乡村治理体系的健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规范目的是实现农民集体成员权,经由民主决策程序实现村民自治。农民集体成员权是农民对集体所享有权利的总称,其行使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是实现对集体财产的分配正义。农民集体决议行为是农民集体成员权的主要行使方式和村民自治的民法体现,其法理基础在于根据程序正义的要求基于民主多数决的意思表示形成机制实现农民集体的公共选择。本文提出乡村治理体系"一体两翼"的理论:以乡村治理体系为"一体",以农民集体成员权和农民集体决议行为为"两翼";其中,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和完善农民集体决议行为规则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实现。应妥当界定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区分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不成立与农民集体对外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并在民法典物权编对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规定做相应完善。  相似文献   

20.
论农民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资产的股份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松 《法商研究》2014,(2):17-21
正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决定》明确规定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是关于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一个重大突破和创新,值得深入探讨。本文拟对农民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资产的股份权加以探讨,以期对农民财产权利的实现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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