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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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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法学》2019,(3):69-82
2014年《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责任是对我国《宪法》加给政权机关的环境保护职责的立法表达。因为《宪法》早已确定了保护环境的国家使命、基本国策,遵循宪法规定,我国其他一些单行环境法也有关于政权机关环境质量责任的规定。2014年《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政府环境质量责任是"积极责任"或"建设性责任",而非不利法律后果。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责任的另一面就是保护环境的权力。宪法、法律在加给地方国家机关维护或提高环境质量责任的同时,也赋予它们保护环境的"建设性权力"。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实际上是地方各级国家政权机关。对于政府环境质量责任的履行来说,更急需做的不是设计出对政府"问责"的方案,而是加强推进地方政权机关履行保护环境"积极责任"的制度建设,包括建立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环境质量目标主义指导下的总行为控制制度和以改善流域等空间环境单元环境质量为管理目标的区际环保合作制度。  相似文献   

2.
政府环境责任考核指标体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波 《河北法学》2014,(12):104-114
政府环境责任考核指标体系的科学、合理设计,无疑对促进政府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保障环境法律的有效性与实效性具有重要价值。政府环境责任考核指标体系的类型设定,主要涵盖政绩考核环境指标的数字化管理与环境绩效考核要素量化指标两种类型。数字化管理有利于政府环境责任考核逐步走向制度化,而绩效考核要素量化则有助于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效能的提高,增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与公信力,进而保障工作运转的目的性与方向性。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环境责任考核指标体系至多只是一种“社会技术”,仅仅是考量政府履行环境职责,评估政府环境管理效能的一种“工具”,而政府环境责任法制化才是最终实现“法治中国”与“美丽中国”之宏伟目标的根本保证。  相似文献   

3.
1972年《斯德哥尔摩宣言》的签署标志着由联合国主导的世界性环境保护运动的开始。21世纪,人们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越来越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也从企业对员工的责任延伸到企业对环境、社区以及客户的责任。松花江跨境污染事件提示我们应结合国际环境保护运动的背景,从道义、国内程序法和国际法三个不同角度正确认识企业环境责任的严格性和特殊性,引导企业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4.
论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实环境状况折射出了《环境保护法》有效性的不足,其主要原因在于环境立法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政府环境责任不完善是最根本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提出了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5.
邓可祝  蔡华 《行政与法》2013,(11):93-98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在理念上和制度上具有较多的创新之处,确立了一系列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制度,如扩大环境监管权限制度、明确政府环境责任、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制裁等等,这些都对我国环境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探讨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取得成功的原因和启示,并对该务例的具体实施问题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6.
政府激励视角下的《环境保护法》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巩固 《法学》2013,(1):52-65
当前主导《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基本法论"是法律体系化思维的产物,其首要目标是环境法体系的完整性而非解决问题的实效,相应的修改并不能带来环境法实质功能的提升。确立政府激励机制,使其主观有动力,客观有能力履行环保职责是现代环境法的基本内容和成功经验。中国环境法的根本问题在于实施不力,症结在于政府激励不足。在单行法体系基本齐备而法律实施效果不佳的现实面前,政府激励才是《环境保护法》的核心价值和独特功能之所在。《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有关政府责任的规定是一大亮点,但也存在诸多不足。《环境保护法》应定位为"政府环保激励法",以推动政府环保履职为目标,在体系和制度方面作出重大变革,并注重内容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7.
监管环境监管者:立法缺失及制度构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执法力度不强,甚至出现了甘当污染企业"保护伞"、决策导致环境破坏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监管者监管之法",并在此基础上设立的以区域管理为主的环境管理体制和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监管机制。另外,由于缺乏对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市场机制的缺位、公众参与的不足,因此地方政府在追求国民生产总值增长过程中容易和企业达成一致,牺牲环境保护的公共职能。为此,立法者必须重新审视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理念,努力完善"监管监管者之法"。  相似文献   

8.
略论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导地位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环境问题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它伴随着经济活动而产生,但是却不受市场规律的调节,也不能依靠经济主体的自觉行动来解决。为弥补市场的不足,政府在这个领域就产生了特殊的责任,强化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成了世界各国立法的潮流。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保护成为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的原因,随后分析了政府在环境保护领域所能起到的独特作用,最后论述了我国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及其具体落实  相似文献   

9.
论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与健全   总被引:16,自引:1,他引:15  
蔡守秋 《河北法学》2008,26(3):17-25
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和不足,是环境保护领域政府失灵、环境法律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主要体现在"重政府经济责任,轻政府环境责任"、"重企业环境义务和追究企业环境责任,轻政府环境义务和追究政府环境责任"、"重政府环境权力,轻政府环境义务"等八个方面。通过阐明健全政府环境责任的法理基础、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建立健全政府环境责任的体系和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在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法增加了关于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治理及应对的相关规定。在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对违法排污的惩罚力度、加大信息公开等方面有重要突破,被视为中国用重典向污染开战的举措。这可视为一个信号:在政府层面,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尤其是应对雾霾,其应该作为。然而,政府基于什么要承担环境责任?到底有哪些措施可以规制政府承担环境责任?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1.
王蓉 《行政与法》2008,(6):31-34
近年来,《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已引起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该法中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应通过确立政府各部门的内部协调机制和司法机构的监督机制,吸借鉴实践中已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政策和制度,以全面强化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相似文献   

12.
《法律与生活》2014,(10):60-60
正2014年4月24日,历经4次审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法)。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强化政府责任修改前的《环境保护法》存在政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缺陷,导致"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流于形式。修改后的新法重点强化了政府责任。法律福音: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相似文献   

13.
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贯彻"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将1989年《环境保护法》修改成对我国今后环境资源生态保护工作具有基础指导作用、长期引导作用、全面激励作用的综合性法律、政策性法律。修改后的法律应该是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国家"五位一体建设总布局"突出位置、具有生态法特征的综合性法律;应该申明、宣示和规定环境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环境权利和义务,公民有享用清洁、健康的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明确政府的环境责任,健全政府环境责任问责制;规定基本的环境法律制度和重要的环境法律措施,规定政策环境影响评价。  相似文献   

14.
环境保护是二十一世纪的热门话题,也是各国政府极为关注的立法热点。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工业企业的迅猛增长,环境保护的主体逐步由政府一家过渡到政府、组织、公民多管齐下,共同监督的模式。在中国,公民的环保意识逐步增强,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和热情也空前高涨。但是环境信息的不对称始终成为阻碍公民参与环保的一大因素。中国新近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德国作为大陆法系代表在环境法和环境信息法上均有许多值得中国借鉴之处。本文将通过介绍《德国环境信息法》并与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比较。提出完善环境知情权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5.
李欣 《法制与社会》2013,(5):145-146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遭到越来越严重的破坏,其主要是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与环境的承载能力不协调引起的。政府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忽略了环境保护,并没有真正履行自己的职责。如何有效的解决环境问题,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是世界政府面临的重大问题。目前,环境保护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生态环境法制建设也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应在环境保护中居于主导与核心的地位,在以市场为导向的指引下,加强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冲破陈旧的观念上的桎梏,进而发挥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因此本文主要阐述了当前环境保护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上存在的问题及政府在环保工作中的缺陷,进而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相似文献   

16.
论《环境保护法》法律责任的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评论》2008,26(2):90-94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设计存在下述缺陷:责任主体单一,只注重行政相对人的责任,忽视了对地方政府和环境资源监管部门的约束;责任形式单一,过于依赖行政处罚,缺乏配套的民事、刑事责任;部分行政处罚的设计不合理;"限批"措施虽行之有效,但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责任追究方面,缺乏公共环境损害的追偿机制和公众的诉讼监督机制。因此需要在修订时增设地方政府、环境资源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改进行政处罚的设计,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与民事、刑事责任追究连接起来,同时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赋予环境资源监管部门、公民和环保组织公益诉讼权。  相似文献   

17.
环境保护责任是企业应当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之一,随着“重发展轻保护”理念的转变,企业环境责任追究机制不断完善,但运行中也呈现一些问题。从法教义学角度分析,可以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发挥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职能,将自然人环境犯罪履行生态恢复责任的经验做法应用于企业环境犯罪治理中。加强区域协同合作以提高环境保护质效,从微观、中观、宏观逐级协同发展。同时,应结合企业环境犯罪主体特点,区分企业与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完善企业合规建设,共促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  相似文献   

18.
周莹 《法制与社会》2011,(13):170-170
2011年2月15日,苹果公司公布《2010年供应商责任报告》,首度公开承认它的中国供应商员工中有137名工人因污染致健康遭受不利影响,引发了媒体广泛关注。这次事件也引起人们对环境保护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对环保监管部门的政府机关在环境保护中角色缺失的关注。本文从法律的角度阐述了环境监管制度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9.
王明远 《法学》2007,(2):122-129
以《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为例,指出能源法的实施是涉及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复杂系统工程,除了政府和社会的观念意识、能源监管体制和政府执法能力、技术水平和市场发育状况等基础性条件和因素外,其关键点和突破口则是政府监督管理职责的落实。为此应当强化对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其能源监管职责的政治性和法律性的制约与问责机制,加强公众参与,从原来基本上由政府唱独角戏,“一只手”配置资源的传统能源发展模式转向由市场、政府和社会分工协作,“三只手”共同作用的新模式。  相似文献   

20.
环境问题是当今世界的热门话题,为了改善人类的居住环境,国际组织会同许多国家共同签署了诸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等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条约。人类经历了长时间的探索终于认识到了生物多样性对于人类生存的重要意义,同时也在为它不断减少的现状而担忧。人类需要共同采取行动,这就是认真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国于1993年初批准加入《公约》,是最早加入《公约》的国家之一。本文从《生物多样性公约》出发,探讨中国在履行方面的成果和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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