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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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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自助行为是民法中民事权利救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方面效果显著。目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均建立了民事自助行为制度。我国囿于传统法律思维的桎梏及相关理论研究的匮乏,尚未确立民事自助行为制度。本文以民事自助行为的正当性、科学性、妥适性、价值性四个方面为基础,通过对民事自助行为价值的再认识,准确界定其概念,进而尝试构建适合我国民法体系的自助行为制度,以期引玉之效。  相似文献   

2.
沃耘 《北方法学》2010,4(4):16-24
物权自助是物权自我救济的方式之一,来自于物权保护的“自生自发秩序”之中。物权自助行为符合法的正义和效率价值的基本理念,制度化是确保物权自助正当性的前提。传统民法理论将民事自助行为无差别地规定在请求权救济体系中,忽略了绝对权与相对权在自我实现方面的区别,不利于自助行为制度在物权保护方面发挥其特有的功能。类型化是合理引导与规制物权自助行为的制度选择。《物权法》应在物权保护中规定物权自助的一般条款,并在所有权、占有以及担保物权的保护与实现中建立单独的物权自助法律制度,以避免自助行为滥用给法律秩序带来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3.
自助行为作为一种重要的私力救济方式,在日常生活中的民事法律关系领域广泛存在,但是我国民法中至今没有确立自助行为制度.本文主要从人权角度对自助行为和人权两者的发展、演进过程作了对比分析,论证了两者之间的契合关系,提出我国应当遵循自助行为发展规律,在合理规制的基础上尽早建立民法上的自助行为机制.  相似文献   

4.
丁然 《法制与经济》2008,(24):29-30,32
自助行为是私力救济的一种。自助行为的确立,有助于我国民事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尤其是我国现处于特殊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自助行为制度的确立迫在眉睫。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关于自助行为的相关规定。须考察国外有关自助行为的规定,并借鉴我国民法典草案的相关内容,在未来民法典中建立符合国情的自助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5.
自助行为是私力救济的一种。自助行为的确立,有助于我国民事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尤其是我国现处于特殊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自助行为制度的确立迫在眉睫。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关于自助行为的相关规定。须考察国外有关自助行为的规定,并借鉴我国民法典草案的相关内容,在未来民法典中建立符合国情的自助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6.
现代法律关于权利之保护,以公力救济为原则,一般不允许私力救济。但有时难免对权利之保护不周,因此,法律容许一定条件下的自助行为。我国由于民事立法上自助行为制度的空缺,使某些民事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在民法上确立自助行为,对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更加充分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是非常必要的。我国民事立法应参酌国外相关法例,将自助行为确认为民事权利保护的一种特殊手段。并对其要件、行使范围及限度、使用方式、效力、监督和汇报制度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7.
在犯罪率不断提高的当今社会,当公民权益遭受侵害时,寻求公力救济并不一定是最经济有效的救济途径,允许公民在一定条件下实施自救行为已赢得了刑法理论界基本认同。但是,我国刑事立法自救行为制度的空缺,使得很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相反,其他国家和地区民法对自助行为制度的规范以及这方面的研究都要系统得多,自救行为和自助行为具有许多共同之处,甚至很多时候这个概念是通用的。本文试着从现有民事立法关于自助行为制度的规定出发来设计我国刑法自救行为制度,在介绍自救行为及必要性的基础上,对其要件、行为方式、事后效果做出了规定,并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的制定,应当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于《民法总则》规定的新原则与新的一般性规则予以细化,对于原先不合理的一些规定予以修改,对于实践中的新问题予以规定。应当结合侵权责任方式规定不同的归责事由。修改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规则。构建更为系统的损害赔偿体系,尤其是完善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增加规定受害人同意与自愿承担风险、自助行为以及法律授权行为作为抗辩事由。完善各项具体侵权责任制度,构建更为公平合理的侵权责任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9.
陈华彬 《法学杂志》2016,(11):35-44
民法借助于民事权利的管道而赋予人民以权利或私权,由此,包括民法总则在内的整个民法典成为权利的法和人民的权利宣言.20世纪以来,对民事权利的内容与行使加以限制及规定权利的私力救济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现今也产生了这些方面的客观需要.我国《民法总则(草案)》未对此等内容予以规定,是立法上的重要缺漏,应予弥补.民法主要经由公共利益(社会福祉)原则对民事权利的内容予以限制,并通过公共利益(社会福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权利滥用的禁止原则等限制民事权利的行使.为了保障民事权利,立法宜允许私力救济,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其中前两者为自卫行为,后者为自力救助.  相似文献   

10.
在前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下,我国民法上规定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为无效行为.该规定极其含糊,既不具体分析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又不区分行为人意思表示之真实与否,在实践中极易被曲解和误用,其实效性与立法初衷相悖.目前来看,是一项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规定.因此,本文详细探讨了民法上恶意串通的研究进展,从而为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1.
串通虚伪行为,又称为通谋的虚伪表示、虚伪表示等。它是大陆法系民法法律行为制度中一个重要概念,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有关于"串通虚伪行为"的立法规定。本文在分析串通虚伪行为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规定稍作探讨,并据此认为我国未来立法应采用串通虚伪行为之规定。  相似文献   

12.
法律行为作为大陆法系民法最重要的基础概念,是相关制度甚至是民法总则的基石,在私法领域有独特的调整范围,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然而,我国关于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存在着很大的认识误区或弊端,给我国的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及司法实践带来障碍。我们应该认识其中的不足,取长补短,不断完善,推进法律行为理论的向前发展。  相似文献   

13.
票据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而其具有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等特征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为。因此,民法中代理制度是否可以适用到票据行为中来,学者们对此存有争议。本文通过对各国立法制度以及学理中有关票据越权代理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梳理,对我国现行制度的规定提出合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许颢 《江淮法治》2008,(3):57-59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在传统民法中又称为法律行为制度,它联结着权利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统辖着民事活动中各种具体的设权行为,是客观权利、义务向主观权利、义务跨越的桥梁。对此,我国民事法律用了大量条款加以规定,足见这一制度及其相关的理论在现代民法和民法学中的重要地位。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为了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探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使其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束缚减少到最小,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民事代理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根据民法中所规定的民事代理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通过对民商事活动中常见的、习惯上常被称为代理的几种行为的分析,可看出它们在形式上类似代理,但是实质上不能充分符合民事代理的构成要件,并非民法上所说的代理。厘清民商事活动中不真正代理行为的特征,对解决实践中相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对于广泛存在于超市的自助寄存的法律性质,在实践和理论中都多有争议。传统民法将焦点多集中在保管、借用抑或租赁,也有学者提出场主责任的观点,试图用现有的民法体系来解释其性质,但似乎难臻完满。故此,本文试从商法的视角来分析自助寄存的法律性质,弥补民法解释的不足。  相似文献   

17.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是《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关于法律行为制度的一种独特规定。由于法律用语较为模糊、概括,我国民法学说与判决在理解该规定上意见至今相当混乱。一些民事裁决有时将其与恶意串通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混淆在一起。总的看来,近年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以规避行为理论来理解该规定,而法院判决以虚伪行为理论对之加以理解者居多。由立法形成史看,该规定是深受前苏联民法上"伪装的法律行为"概念影响的结果。而伪装的法律行为则是对德国民法上虚伪行为制度予以拆分改造的产物。我国民法总则立法应响应科学立法的要求,摈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定,对虚伪意思表示作出明确规定。为防止法律适用的混乱,不应把恶意串通行为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18.
日本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系借鉴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的规定设计而成,以衡平说居于重要地位,但随着实践的发展,类型论亦逐渐获得一定判例的支持,因此应当进一步从法律事实与纠纷解决的角度对不当得利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同时,"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的已给付利益清算"问题属于与非债清偿并列的"给付得利"中的典型问题。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在日本民法(债权法)的修改过程中,有学者提出无效法律行为的效果将会对不当得利法的理论与实践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厘清当事人行为的各异样态、被认定为无效的诸种原因、以及所涉及的受领给付返还原则、价额返还原则、约定对价的限度等问题及其之间的关系尤为必要。目前日本民法(债权法)修改方案中的相关条文设置无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问题,故此,最有效的立法方式应当是先将概括性的一般规定作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基础性条文,然后再针对个别类型通过特则进行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延续了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在此基础上吸收了近年来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取得的重要成果,值得肯定。不过,《民法总则(草案)》也存在若干缺陷,需要予以修改完善。《民法总则(草案)》结构方面的问题有:《民法总则(草案)》第5章与第8章应当合并。《民法总则(草案)》第9章仅规定诉讼时效,未规定取得时效,应予改进。“委托代理”有些规则应当是代理的一般规则,不应限于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方面在规范设计上应当慎重考量、严谨表述。在代理的规定方面未明确规定恶意代理行为本身是否有效。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存在缺陷,建议删除《民法总则(草案)》第152条。  相似文献   

20.
雇主对于雇员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是民法理论中颇受争议的问题,各国立法对雇主责任的规定也存在差异。我国《民法通则》对雇主就其雇员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未作规定,因此对于雇员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一直是实务界的难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首次对雇主责任加以确认。本文主要通过对两则实例的解读和分析,结合相关的民法理论,旨在探讨对该条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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