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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为解决我国法院涉及范围面广、数量日益增大的民商事案件,迅速、便利、公正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法院的诉讼效率,新民事诉讼法专门新增了小额诉讼程序,为快捷化、简便化地解决小额民商事纠纷提供了诉讼程序的保障。但民事小额诉讼程序立法较为概括,在各地法院实际司法适用中存在许多困难,降低了小额诉讼程序实际的司法适用。为更好地完善民事小额诉讼制度,需要对小额民事诉讼制度在实际司法适用中存在的缺乏统一管理、程序混用、适用范围不明确等问题进行探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民事小额诉讼程序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首次规定,自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后进入全面实施阶段。然而,由于小额诉讼的法律规范较为原则,导致实质上各地适用率普遍较低,不能在实践中发挥应有作用。对此,须基于小额诉讼的基本法理、结合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运行现状、借鉴域外小额诉讼制度的立法经验,从小额诉讼程序的启动模式、救济制度、调解制度、适用次数等方面进行改进,以期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小额民事纠纷案件越来越多,给我国的司法机关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与此同时,普通程序高昂的诉讼费用也使许多小额案件的当事人不得已放弃了他们的诉讼权利。在这一情势下,讲究成本与效率的小额诉讼制度的建立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  相似文献   

4.
我国目前程序性裁判的法庭调查存在"先程序后实体"和"先实体后程序"两种模式:前者以程序正义理论、诉讼便利理论和证据调查逻辑为根基,但必须面对诉讼拖延和审判对象反复变更的问题;后者的出现主要为了解决诉讼拖延问题,但它不仅在提高诉讼效率上倍受质疑,而且有可能造成法官预断,并影响权利救济的及时实现。在适用范围上,我国坚持以"先程序后实体"模式为主,以"先实体后程序"模式为辅;在模式适用的选择上,裁判权处于绝对控制的状态。从理论上看,两种不同模式出现根源在于程序设计者对程序性裁判和实体性裁判的关系的理解有不同的侧重:"先程序后实体"模式侧重程序性裁判的独立性;"先实体后程序"模式更关注程序性裁判的依附性。  相似文献   

5.
我国民事诉虽然立法上赋予了当事人诸多的诉讼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不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都只注重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之后的权利;而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当事人本应享有的确定管辖的权利则往往被忽略。本文拟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确定管辖的权利进行探讨,以期对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所启益。 一、当事人确定管辖权的基础  相似文献   

6.
由于正式诉讼程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对普通消费者而言过于昂贵,他们在自身权益受到并不重大的侵害时,往往只能忍气吞声,不了了之。少数挺身而出者通常都是秉着公益的目的,最终结果也常常是赢了官司输了钱。要改变这种尴尬的局面,就必须建立小额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7.
司法腐败是审判人或教唆人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非法牟利,对当事人、社会和国家造成损害的行为。涉嫌腐败的裁判是涉腐裁判,证实存在腐败且造成错案的涉腐判决是腐败裁判,司法腐败导致涉腐裁判和腐败裁判。腐败裁判对被执行人造成直接和衍生危害,降低司法公信力,故应谨慎对待涉腐裁判的执行,建立涉腐裁判的执行救济制度,防止腐败裁判危害扩大。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机动车数量的迅猛增长,导致交通肇事案件的陡增,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压力。立法上的不完善、审理程序上的不统一、司法解释的冲突、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及当事人诉讼知识的欠缺,使类似的交通肇事案件的裁判结果千差万别,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影响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审判机关的公信力。本着程序正当、公平正义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紧密结合我市及其他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探索出人性化解决交通肇事案件的程序和处理对策。  相似文献   

9.
诉讼文书送达难的原因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 ,将诉讼文书或者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它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 ,也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 ,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必不可少的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 ,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送达难”问题比较突出 ,极大地影响了诉讼效率的提高 ,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因此 ,有必要对法院“送达难”的原因做一分析并提出解决的对策 ,以改变当前因“送达难”而使法院办案效率低下的局面。一、送达难的原因1、送达方式、程序的法律限制。民事诉…  相似文献   

10.
执行程序中,司法拍卖无疑是人民法院加强财产处置、实现债权人胜诉权益的关键手段之一。当司法拍卖出现程序错误或缺陷而引发纠纷时,应在原执行程序中解决,或由利益受损方单独提起诉讼,还是寻求其他维权路径,法律未作明确规定。这就决定了执行程序中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司法标准和权利救济程序的争议。从司法拍卖与任意拍卖的本质区别分析,司法拍卖具有公法属性,从而决定了其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可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回转、国家赔偿等其他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公民、法人因民事、法律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一方当事人没来得及上诉,又发现法院裁判中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法定情形,可申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判。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流程中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设置的一道救助机制,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  相似文献   

12.
我国法院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的裁定,另一种是法院审查当事人管辖权异议认为当事人主张成立时被动作出的裁定。我国法规范尚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的救济路径,为更好实现当事人诉讼权利与法院审判权力之间的均衡配置,有必要探讨此问题。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的救济路径依赖于移送管辖裁定的具体类型:在第一种类型下,因法院所作裁定并无当事人关于管辖权之意思介入,故此时应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当事人有权向受移送法院而非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不能直接就法院裁定提起上诉;在第二种类型下,根据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移送管辖申请之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不享有上诉权。  相似文献   

13.
《世纪桥》2015,(8)
本文在借鉴国外小额诉讼解决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先进经验下,指出我国小额诉讼制度存在的效率与公平问题,提出构建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措施,以求实现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审前程序的设置是为了整理和确定争点,开示和明晰证据,从而为庭审作准备。除此之外,审前程序还具有独立解决纠纷的功能。在我国,随着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审前程序的弊端也日益凸显。为促进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在审前程序中应合理配置当事人和法官的作用并且进一步完善证据开示制度和举证时限制度。  相似文献   

15.
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民事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法院无本案管辖权的主张,以求排除法院不合法的管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制度。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评价民诉程序正当性和判决有效性的标准之一。但是,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大量出现被告滥用管辖异议权,故意拖延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司法效率的现象,就此类现象的成因加以研究分析,探寻改善途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6.
宋燕敏 《理论学刊》2012,(12):98-102
我国的程序抗诉立法在刑事诉讼法中具有概括性和间接性特点,在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又具直接列举的特点。修正后的刑诉法仍未就程序抗诉作出独立的规定,但其关于当事人申诉的条款中增加了程序事由,将对程序抗诉产生重要影响,尽管这种影响也是有限的。下一轮司法改革和未来的刑诉法应当逐步改变由当事人申诉和从法院裁判方式倒推程序抗诉条件和理由的立法现状,而在法律上对程序抗诉作出直接而独立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了刑事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是,在现行救济机制和司法体制下,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要改善这种状况,一方面应当完善诉讼机制,保障被害人现有权利的实现,完善相关制度,赋予刑事被害人更多的权利;另一方面应当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切实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及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据开示是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合理因素 ,采用了抗辩式庭审模式 ,却没有相应的制度来保障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 ,因而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势在必行。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要了解其必要性、主体、范围、程序、效力及责任等问题  相似文献   

19.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障程序正义。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参加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协调其他适格原告,以适应原告多元化后的民事诉讼制度,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基于程序保障主义和原告多元化,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并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当事人,应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民事公益诉讼监督权能。  相似文献   

20.
1990年代以来,司法改革的深入拓展和程序主体理念的现实践行,案件事实探知的负担由以法官承担为主转向以当事人承担为主,这使得当事人的责任不断加强,诉讼私人成本的比例相应升高,法院的职权不断弱化,诉讼公共成本的比例相应降低。必须根据已经发生剧烈变化的情事,重新调整当事人和法院分担诉讼公共成本的比例,并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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