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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国志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42-44
现行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仍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不能清晰地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执法中引发诸多争议。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高检、高法颁布了很多立法、司法解释,仍不能解决立法上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现行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立法标准上的不统一,导致了执法中产生分歧。笔者建议,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以“职责论”重新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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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或者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这是《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具体规定。笔者在办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过程中认为该条在罪状表述、罪名概括上均不严谨、不科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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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2,(2):15-28
人工智能犯罪是极为现实的问题,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刑法首要解决的应当是人工智能刑法属性的定位问题。人工智能具有自主学习、自我升级的特点,与传统工具存在差别。人工智能不具备自主意识和自由意志,不能成为刑法评价意义上的犯罪主体。在可见的时间范围内,人工智能的本质只能是工具,但又与传统工具存在差异,人工智能是具有“智慧”的工具,即“智慧型工具”。在“智慧型工具说”下,人工智能涉及犯罪的应对思路主要包括对技术的规制、对直接责任人的追责、对无故意/过失的免责以及对人工智能致害保险制度的探索,无需以承认人工智能的刑法主体地位为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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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再提“可杀可不杀的不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极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颁布以前,“可杀可不杀的不杀”一直是作为指导我国适用死刑的一项基本政策。《刑法》实施以后,在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仍有人沿用这一提法,认为它是我国“行之有效的一贯政策”。我们认为,“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提法在无法可依和法制不完善的时期是具有一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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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2):70-73
美国的"弗格森"事件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同时再一次引起人们对两个刑法问题的思考:刑事司法如何应对民意;刑法如何应对群体性事件。民意不能直接干涉司法,司法民主是有界限和禁忌的,民意影响司法只能通过立法机关和陪审制度来实现。刑法目前对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是不足的,把严重的暴力性群体性事件亚恐怖主义化是一条不同的、有效的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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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8,(1)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主观要素,并且是刑法意义上的"目的"。在我国刑法意义上"目的"是与行为的主观原因等同使用的概念,所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可以解读为已获取的不正当利益。从法益侵害、因果关系、主观恶性的程度及可罚性四个角度看无约定的事后给付型"行贿",具有处罚必要性。《贪污贿赂解释》中有关行贿罪的条款设置了行贿与特殊不正当利益获取及经损失造成之间的因果关系,无约定的事后给付型"行贿"案件并不能适用这些条款进行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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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谣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16(3)
关于犯罪"着手"的认定向来就是国内外刑法理论颇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对犯罪"着手"的认定采用不同的学说,最为直接的影响便是对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划分,而采用法益侵害说最为科学;再者,隔离犯、不作为犯、原因自由行为等特殊类型的"着手",恐怕"法益侵害说"还不能全面贯彻,需要类型化予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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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暴力袭警事件频发,公安部公布的最新数据表明,今年上半年全国公安机关因公伤亡民警3382人,其中因公牺牲170人,因公负伤3212人;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阻碍而牺牲的23人、负伤1803人,分别占牺牲、负伤人数的13.5%和56.1%。对此,有专家建议:增设袭警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认为,从整体上看,我国警察的权力不是过大的问题,而是不明确的问题,对警察权力的限制,只能依法进行。“刑法应当对警察提供特殊保护的思想,是世界各国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所赞同的。”王世洲说,目前我国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等4种途径增设“袭警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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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作为义务来源演变的法哲学背景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成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0(5):105-109
刑法中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由形式来源说向实质来源说转变的背景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刑法的自觉或者说刑法的独立观,是作为义务实质化的直接动因;实质的违法概念和整体的考察方法,是作为义务实质化的深层理论背景;纳粹时期的全体刑法、政治刑法则为作为义务实质化探讨提供了客观环境的助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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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主要存在所有权说、占有说、修正说.所有权说认为财产罪保护的法益是财产所有权,此说对于违禁品、违法财物等作为犯罪对象时不能很好解释;占有权说不能很好解释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修正说是相比较为合理的,但是过于繁琐很难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刑法上的占有包括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在非法占有下,所有者以及其他本权的占有者恢复权利,不发生侵犯财产法益的问题;未经法定程序没收的财产利益也应该是财产罪保护的法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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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笔者参加一个基层干部座谈会。会上,一位长年在基层工作的干部谈到:"做好群众工作,不能寄希望于‘摆平’,而是要在‘端平’上下功夫。"颇耐人寻味。常听到有人说,做工作"摆平就是水平"。乍听,觉得不无道理。平日里有些领导不就在强调工作"不看过程看结果"吗?"摆平",无疑就是一个好的结果。然而,细细回味,"摆平"这个结果未必一定好,至少它经不起推敲。你想想,如果工作过程中,有人不是运用讲理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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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网络暴力,通过舆论等方式给受害者带来较大的精神压力,并影响到其现实生活,有必要对其进行刑法规制。当前我国的刑法对有关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还存在覆盖的网络暴力行为不全面、入罪标准不合理、规定不明确等问题,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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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昊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4):1-6,22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确立以行为人责任为中心,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建立以填补损失为要旨,二者机能不同,这在事实因果的判断中有所渗透。事实因果以条件说为核心命题,进而产生了基于其缺陷的各种修正学说,在侵权法与刑法领域不尽相同。表述修正说可以解决假定因果关系、择一因果关系问题。原因说可以区分"条件"与"原因",缩小打击面,主要在刑法领域得以适用。NESS标准能够妥善解决赔偿责任分担问题,不得任意扩张到刑法领域。协同行动方法、确信概率说本质上系因果关系推定问题,不能渗透入刑法,疫学因果关系应当被否定。刑法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大相径庭,不可混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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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3):77-84
我国采取的是不同于共犯从属性说的单一正犯体系,"教唆他人犯罪的"中的"犯罪",不限于实行行为。所以,该款包括教唆他人直接实行犯罪、教唆他人与第三人共同直接实行犯罪、教唆他人帮助第三人犯罪、教唆他人教唆第三人犯罪、帮助他人(一起)教唆第三人犯罪等诸多情形。因此,在《刑法》第29条"教唆"行为主体的确定上,应当不限于德国、日本刑法中的"教唆犯",不能等同理解中、德、日这两种语境下的"教唆犯"。我国这种独具特色的教唆犯规定,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弥补了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可能带来的处罚漏洞,避免陷入区分犯罪参与类型的泥淖,理顺了参与论的核心关系。并且,"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应当在遵从对一般预备犯处断规则的基础上,再适用第29条第2款的未遂教唆处断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