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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秦简》中,计数单位往往不是采取十进位制、百进位制,而是采取110进位制。例如,盗窃110钱,“耐为隶臣”(剃鬓为奴),超过220钱而不到660钱,“黥为城旦”(面上刺字,强制犯人修筑城墙),超过660钱,“黥劓以为城旦”。诸如此类以“110”为进位数的规定,还有不少。这是什么原因?  相似文献   

2.
略论《奏谳书》所反映的秦汉“覆讯”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黥城旦讲乞鞫案反映出在秦汉时期诉讼程序中存在着一种覆讯制度。覆讯制度,又称验证制度,是指案件经初次审讯,案情基本清楚后,再由其他官员或审讯人本人进行二次审讯,以验证初次审讯案情真实性的程序。《史记》、《汉书》和《后汉书》中提到的“案验”是案其事,验其实之意。验,是覆讯制度的另一表述。居延新简中“粟君责寇恩案”和“秦恭取鼓案”也反映出秦汉覆讯制度的存在。  相似文献   

3.
春秋战国——太子赌博竹板打屁股。战国时的法律规定,凡“赌博戏财”者,要处以“罚金三币”。如果是太子赌博,则处以笞刑(用鞭、杖或竹板打屁股)。如果再犯,加重刑罚。屡教不改者,便更立太子。秦朝——私下设赌“刺黥”。大臣李斯为秦始皇制订法律,其中对私下设赌的官民“刺黥”(黥:在脸上刺上记号或文字并涂上墨),重者“挞其股”。汉朝——官吏赌博罢黜官职。汉初,高祖刘邦将禁赌的重点放在上层,凡官吏“博戏”财物者,罢黜官职,“籍其财”——不但没收赃款赃物,还要罚得他倾家荡产。汉武帝时,翮侯黄遂因赌博而被判处仅次于死刑的带刑具服苦…  相似文献   

4.
从我国历史上刑法看,最早对青少年儿童犯罪作出特殊法律规定的是秦律.秦墓竹简记载有下面两个案例:“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又“甲盗牛时六尺,繫(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可(何)论?当完城旦”.由此可以看出,秦律是将身高来作为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标准的.秦时六尺,相当于现在的一米三左右,身高为六尺的人也就是现在八、九岁的孩子.秦律对身高不满六尺(即“未监六尺”)的儿童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即“当完城旦”).我国汉律在这方面有更为明确的规定.汉律规定、“年未满八岁,……非手杀人、他皆不坐”,即八岁以下的孩子,只有亲自杀伤人,才处刑罚,其他行为都不处罚.汉成帝鸿嘉元年(公元前二十年),“定  相似文献   

5.
墨刑是中国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其作法是在罪犯身体的某些部位刺字并染黑,以为惩罚之标记。由于最初的刺字部位多为额面,所以又称为黥或头鹿黥。《说文解字》上讲:“黥,墨刑在面也。”笔者认为,墨刑不仅是一种对罪犯的惩罚,而且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罪犯登记手段,对于罪犯身份的识别有着重要的作用。墨刑起源于五帝时代的苗族,距今已有四千多年的历史了。《尚书·吕刑》记载:“苗民……爰始淫为劓刵椓黥。”夏王朝在灭掉苗族之后,袭用了苗族的肉刑体系,殷因于夏,周又承殷制,确立了我国奴隶社会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体系。《周礼·秋官·司刑》中说:“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春秋战国,诸候刑法不一,但墨刑是当  相似文献   

6.
<正> 其三,对刑徒劳动实行质量和数量监督。秦简《工人程》:“隶臣、下隶、城旦与工从事者冬作,为矢程,赋之三日当夏二日。”矢,《尔雅·释诂》:“弛也。”矢程,即放宽生产规定的标准。意思是说,刑徒与工匠一起生产的,冬季三天收取相当夏季两天的产品。由此可知,秦刑徒的劳动每天是有定额的。不仅有定额,还要经常评比检验:“城旦为工殿者,笞人百。”所谓殿,就是落后。秦对刑徒的劳动产品实行检验,除秦简记载的法律有明确规定外,解放后发现的“秦上郡戈”上均刻有监造者、制造者的姓名,在制造者中,除有丞和工师的姓名,还有“工鬼薪戠”、“工程旦□”、工隶臣(竹贵)”、工隶臣而庚等。之所以刻上这些工师和刑徒的姓名,不是要他们名扬天下,流芳百世,而是  相似文献   

7.
2002年1月18日11时许,徐州市北郊绿健乳品厂(绿健集团总部)厂部接到一封信,信中敲诈3万元钱,并让该厂将钱存到随信附上的一个工商银行的存折上,如不照办,将会在送给小学生的鲜奶或酸奶中掺老鼠药,或在居民奶箱中用注射器下毒,限期三天将钱存入,如不能按时存钱,则准备给小孩看病,这样将对卫岗、维维(牛奶)有利。接信后,绿健乳品厂迅速向鼓楼分局报案。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鼓楼分局接报后迅速开展侦查工作。期间,乳品厂于13时20分左右接到一个匿名电话,要找姓韩的副厂长,问钱是否存入,厂务人员称韩不在。19日12时6分,市公安局“110”接到一个自称王姓的人用IC卡打的电话,称在市区福水井小区4-5楼的平台花盆下压有一张写给“110”的纸条。民警将纸条取回,其内容大意为让“110”通知乳品厂将钱打入存折,并称今天是最后期限,截止到下午4点钟以前一切都结束,否则明天最少有2个小孩会喝到注有老鼠药的牛奶。  相似文献   

8.
《二年律令·田律》“诸马牛到所”条保护的对象不仅仅是马牛,还有牧马牛之人。杀伤牧马牛之人的行为有弃市和完为城旦舂两种处罚。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自首,开端于二千多年前的秦律,当时称之为“自出”.据云梦秦简记载,“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就是指携带官家物品逃亡,如果自首,不以盗窃罪处罚,而以逃亡罪论处.还有一个案例是,“隶臣妾系城旦春,去亡,已奔,未论而自出,当笞五十,备系日”.指被判处四年城旦刑的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应当笞五十,补足残余刑期.这应是减轻后的惩罚.如果逃亡后是经官府或他人抓获,刑罚当会加重.  相似文献   

10.
据1月25日《华西都市报》报道,四川女子监狱为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今年春节将对近百名罪犯采取“奖假”制度,让她们能够与家人团聚。能够享受如此“待遇”的条件有二:一是改造表现一贯好;二是原判有期徒刑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刑期。对符合“条件”的罪犯,监狱方面将按一定比例对其实施“奖假”,假期长短根据罪犯家庭住址而定,一般为三至五天,最长不超过七天。报道还称,“去年春节”监狱就已经为110名罪犯实施了“奖假”。对于监狱“为了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而采取的“奖假”改革举措的良苦用心,显然是无可非议的。然而,监狱作为刑罚的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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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汉文帝刘恒(公元前202—157年)废除肉刑,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一次影响深远的重要改革,是值得一书的大事。所谓“肉刑”,是指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司法机关对犯某种罪行的人处以“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的刑罚。具体地说就是指黥(刻面窒墨)、劓(割鼻)、刖(断足)、宫(男子割势,女子幽闭宫中)等四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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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代封建社会的刑法,对共同犯罪人通常分为首犯、从犯两类。《秦简·法律答问》:“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被捕获),皆赎黥。”所谓“谋遣”,指主谋指使。甲为主谋指使者。所谓“往盗”,指乙按主谋指使者的意图去盗窃。二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显然不同,前者为主谋、主使,即首犯;后者是根据主谋者的意图实行盗窃,即从犯。唐律和唐以前的魏律及唐以后的元律等,都明确将共同犯罪人分为首犯、从犯。《唐律·名例律》“共犯罪造意为首”条规定:“诸共犯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唐以前的《魏律》:“诸共犯罪皆  相似文献   

13.
时事点评     
家常便饭随你选,啤酒饮料请自便。这是漳州市公安局“100”工作餐留给客人的印象。他们已经用这样的家常便饭招待来宾7000多人。 自从漳州“100”报警服务台出了名,全国各地来参观、指导者已超过7000人,上到局长、部长,下到民警,一律在“110”食堂吃便饭。 漳州“110”的民警们说,“110”不仅应勤政为民,也应在廉政方面带个好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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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营造林生产管理,提高造林成效,确保营造林质量,我局制定了《营造林质量考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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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马路上有一元钱,你会低头弯腰拾起吗?可能许多人不屑一顾,但是,有这样一对原、被告,为了区区一元钱,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把官司从一审法院打到二审法院,一个坚决要赔,一个就是不赔,所花的精力和财力(诉讼费),大大地超过了一元钱本身。这对原、被告把官司打到了底。1997年11月21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案盖棺定论。  相似文献   

16.
假如马路上有一元钱,你会低头弯腰拾起吗?可能许多人不屑一顾。但是,有这样一对原、被告,却为了这也许无足轻重的一元钱,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把官司从一审法院打到二审法院,一个坚决要赔,一个就是不赔,所花的精力和财力(诉讼费),大大地超过了一元钱本身。然而,这对原、被告把官司打到了底。1997年11月21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案盖棺定论。12月4日,原告终于从当地法官手中接过被告赔偿的一元钱。  相似文献   

17.
人物     
《法人》2007,(2):68-68
谢企华:“谢幕”宝钢;张近东:财富超过“首富”黄光裕;肖遂宁:深圳发展银行董事会新行长;钱大群:IBM大中华区新帅;董明珠等当选影响中国管理的10位女性;  相似文献   

18.
高恒 《法学研究》1983,(6):73-79
秦时,因犯罪而定为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的,身份如何?有无刑期?这是云梦秦简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问题。秦律中的刑徒所谓“刑徒”,即因犯罪而被剥夺自由,强制服劳役者。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传统的敲诈勒索案件发案率有所降低,随之而来的新型敲诈勒索案件呈增多趋势。从已发生的敲诈勒索案件来看,大部分犯罪分子都是采取先用假名在银行开户(本地或异地),然后通过投寄匿名信、打电话或发传真等各种方式相要挟,要求将钱汇到某银行的某帐上,钱到帐后马上从银行提走的作案方式。我们把这种犯罪分子以非法索取钱财为目的,向受害人家属打电话、发传真或投寄匿名信,并以各种方式相威胁,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犯罪案件,即通过传递勒索信息从而获取赎金的犯罪案件,称为“信息敲诈勒索犯罪案件”。信息敲诈勒索案件是一种恶性案件,它不仅严重干扰和破坏社会的  相似文献   

20.
徐江宏 《法医学杂志》2008,24(4):311-312
1 案例 1.1案情 某年11月23日6:00许,王某(男,58岁)的妻子发现王某死于家中,家里放在一烟盒内的两千多元钱不翼而飞。王妻将此事向邻居诉说,邻居看后拨打“110”报案。 1.2现场勘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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