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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汽车智能化、网联化的不断加速融合,传统的汽车世界正深度融入互联网,车、路、人的各类信息正通过车联网接入互联网空间,为构建未来智能交通和智慧城市提供重要支撑。但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系统安全等新问题、新挑战随之而来,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安全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正日益凸显。智能网联汽车的“快车道”近年来,中国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发展迅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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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30日,美国一辆特斯拉牌Model S型电动汽车在启动自动驾驶模式时发生车祸,导致汽车驾驶员死亡.这起首例自动驾驶死亡事件被披露后,自动驾驶技术拥趸者与反对者的争吵再次甚嚣尘上.目前,众多汽车企业均将自动驾驶的时间节点锁定在2020年前后.在智能汽车时代到来之前,技术和安全该如何平衡,成为摆在自动驾驶汽车未来发展之路上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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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是人类研发、制造、使用和管理的智能产品,不是犯罪主体或刑事责任主体。在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控制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其生产者、使用者和其他人员难以按照我国现有刑法的罪名定罪处罚。除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有专门的规定,驾驶位人员不接管汽车或接管后无力改变交通事故结果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管理过失犯罪。驾驶位人员的注意义务是阻止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控制下发生交通事故,其注意义务不应过高。允许的风险、紧急避险理论不能为自动驾驶汽车紧急路况处理算法的生产与应用提供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生产者遵守算法安全标准仅可以使生产行为合法化。鉴于现行刑法不适应自动驾驶汽车应用的特性,我国应当建立以生产者全程负责为中心的新刑事责任体系,使之在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和应用两个阶段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生产者拒不履行自动驾驶汽车应用安全管理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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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动驾驶汽车为代表的人工智能产品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为了解决自动驾驶汽车肇事的刑事责任问题,学者或是承认自动驾驶汽车的犯罪主体地位,或是建议修改刑法增设罪名。实际上,既有的刑事法律规范足以解决自动驾驶汽车肇事的刑事责任归属问题。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承担过失责任;制造单位生产的自动驾驶汽车存在缺陷或者明知有缺陷而未召回的,承担产品质量相关的刑事责任;使用人发现自动驾驶汽车存在缺陷继续使用的,承担监管过失责任;入侵智能驾驶系统或者利用自动驾驶汽车实施犯罪的,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现阶段应克服刑事立法冲动,在既有的刑事法律规范体系内寻求解决方案,更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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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6):77-82
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传统的“功能汽车”逐渐进化为“智能汽车”,智能汽车将可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先普及的人工智能产品。智能汽车的自动驾驶功能在提高驾驶安全性和运输便利性的同时,其危险性也不可避免。当智能汽车在自动驾驶中造成重大损害时,以人类行为为中心的传统刑法及刑事责任规则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中暴露出局限性,应当由谁来承担刑事责任难以明确。作为对人工智能产品刑法规制的应对,一方面,刑法应当区别于传统汽车相关操作主体,对其规定合理的注意义务和过失责任认定规则;另一方面,刑法要立足于智能汽车的人工智能特征,对自动驾驶造成的损害不能直接归因于人类行为时的刑事责任承担与分配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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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是人工智能发展和应用的前沿领域,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自动驾驶汽车的主体地位和责任认定等伦理和法律挑战。自动驾驶的伦理挑战体现在它改变了道德推理的基本形式和道德决策方式,法律挑战体现为它对生命安全价值和法律责任分配的冲击。解决自动驾驶的伦理和法律挑战需要重建算法正义观,并构建出符合算法正义观的自动驾驶道德算法。相比道义论和功利主义算法,最大化最小值算法具有理论和实践优势,能够在道德基础、功能主义和责任三个方面得到辩护。基于算法正义的自动驾驶法律责任体系包含着教义学责任和证成性责任的动态融合,并在最大化最小值算法的技术框架下破解碰撞责任难题,这对自动驾驶的技术研发和立法推动具有重要意义,是优化人机协作和迎接智能驾驶时代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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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智能化的道路: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安全监管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功能汽车"正呈现出向"智能汽车"逐渐进化的革命性趋势,其原因在于智能汽车对非结构化环境的高适应性。从安全监管角度来看,功能汽车的车用电子控制系统具有高度可预见性,因此功能汽车之ECU嵌入式控制单元对于环境的理解程度十分接近地面实况。然而,德国TüV安全认证机构的研究报告指出这一切将可能不再适用在智能汽车上面,特别是当驾驶辅助系统开始展现一些(半)自动行为以后。除"智能汽车"之外,无人介入的"自动驾驶汽车"亦将引发更多关于安全监管和道德伦理等问题,因此有必要以自动化伴随的"开放组织风险"为中心,来贯穿这股科技变革的起点("智能汽车")和终点("自动驾驶汽车"),并分析其潜在安全隐患以及治理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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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交通”建设是“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治理是“数字交通”建设的重要驱动力。面对智能网联汽车数据资源配置不合理、控制与访问权能失衡的问题,现有法律无法实现有效治理。契约自由持续强化汽车制造商的数据控制,竞争法无力解决系统性的数据访问诉求,个人信息可携权实施受阻,汽车数据的法律规范与技术支撑相互脱节。智能网联汽车数据的法律治理应当着力构建良好的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共享生态,合理权衡汽车制造商的数据控制利益与其他主体的数据访问利益、数据控制的私人利益与数据共享的公共利益,以安全价值为底线,以公平利用为目标,以有效治理为导向,对现有法律进行调整与创新,加速制定新的专门法规,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数据访控关系的重构,实现“数据访控”的理性平衡、利益共享、机会公平与高效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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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自动化驾驶时代正悄然来临,给人工驾驶带来了冲击,也带来了越来越多关于自动驾驶立法的呼声。然而,当今自动化驾驶技术正处于发展壮大阶段,自动驾驶汽车尚未投放市场,这为自动驾驶汽车立法带来了难度。文章认为在自动化驾驶汽车的发展阶段,以往针对人工驾驶的相关法律已经无法满足新发展的需要,自动驾驶汽车立法需要更多的创新与突破,需要从试点到普及的不断探索。自动驾驶汽车立法应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权益保护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以适应未来自动驾驶汽车发展趋势,助推中国自动驾驶汽车事业的长足发展与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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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19,(2)
自动驾驶汽车准入制度旨在为自动驾驶汽车市场化提供合法性支撑、预防和应对技术的不确定性挑战,寻求道德伦理的正当性。自动驾驶汽车技术所衍生出的新问题要求准入制度作出回应。一是要回应人机共生之后的法权关系改变;二是要回应车辆事故中的民事责任分配;三是要回应创新驱动下的产业发展诉求。完善自动驾驶汽车准入制度要在充分了解自动驾驶汽车的基础上,用一套合理而透明的标准来权衡和量化自动驾驶汽车的能力。有关准入标准本身需要进行修构;标准的取得过程也必须融合民主和理性的双重价值;为了避免过度规制制约产业发展,准入制度还要灵活运用不同的工具,并可以对缺乏适应性的强制性准入标准进行有限豁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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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按照行业设想,无人驾驶技术完全成熟后,人们没有必要再拥有汽车,按需购买智能出行服务即可。那么,无人驾驶最终会达到怎样的技术标准?我国无人驾驶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如何?从自动驾驶到无人驾驶的跨越国际汽车工程师协会(SAEI)定义了自动驾驶的5个等级——L1—L5。L1级辅助驾驶,司机要始终控制方向盘、油门及刹车,并随时准备完全接管车辆,辅助驾驶系统包括停车助手、自动紧急刹车助手等。L2级半自动化驾驶一度是较为主流的技术,系统可接管方向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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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智能网联汽车融合了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多种创新技术,是全球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战略方向。当前,中国智能网联汽车已从小范围测试验证转入技术快速发展、生态加速构建的新阶段。随着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进入快车道,中国当前存在的政策法规亟待加快完善,技术发展路径和商业化模式尚需探索,产业管理协同有待进一步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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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北京车展上,智能互联凯翼众包汽车首次亮相.早在4月中句,我国自主汽车品牌——长安睿骋的两辆无人驾驶轿车就从重庆出发,途经多省市、行程近2000公里后抵达北京.这是我国无人驾驶汽车首次长途路测.若将人工智能应用于汽车驾驶,会带来哪些新的法律问题呢?
我国法律与驾驶有关的罪名,除去危险驾驶罪外,大致有三个层级——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当人工智能汽车出现上述情形时,该如何定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