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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海淀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配合海淀区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关于经济补偿的集体争议。在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3名资深调解员以及法官4个小时背对背的调解工作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4名劳动者最终达成和解.分别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诉讼申请,这起涉众劳动争议案件得以成功化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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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法律规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自愿调解、一裁两审"的机制,在调解不成经过仲裁裁决和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后,劳动争议都会有一个明确结果。与卢虹燕等9名员工发生劳动纠纷的尚嘉援科技公司却很固执,对法院令其支付20万元赔偿的判决不服,又向高院申请再审,近日毫无悬念地被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在9位劳动者一年多的维权过程中,之所以每次都能胜诉,是因为工会组织一直为他们提供免费维权服务,最终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合同期满未续订9名员工10个月后被辞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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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博览·理论研究》编辑部 《工会博览》2013,(10):4-5
一、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建设意义重大
在《关于全面推进我市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对劳动争议调解的定义为: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以教育、疏导、协商、和解等方法,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深入宣传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把调解作为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摆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是全面推进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的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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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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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不能适用调解,但仍给出了一个近似于调解的解决思路,即该法第五十一条(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案件被做出判决或者裁定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虽然是否准许撤诉的裁定权在于法院手中,但是否行使申请撤诉权则由相对人决定,故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行政案件会以“原告撤诉”方式进行处理。2014年及2017年《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正时均作出部分调解规定,但在学术争论中,对于该种制度的完善仍存在不同见解。本文将从行政诉讼和解概念、构建正当性、构建途径三个方面阐述如何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构建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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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看到这样一条消息: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保障局、司法局要求在各街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在劳动纠纷多发地、新型企业和非公企业集中的商业街区及社区建立调解工作站,通过这种方式加强劳动争议预防与调解工作力度,提高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和制度,已经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之一。针对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和制度中还存在的问题,各界专家学者对其进一步完善建言献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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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撤诉,或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但又不肯、不愿或不宜制作调解书,而要求上诉人撤回上诉的事情时有发生,但当负担义务一方或互负义务的双方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抑或负有义务一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但享有权利的一方对和解中放弃或变更的利益反悔,又要求按照一审判决执行时,实务中如何处理,由于此种情况不同于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情形,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在一方反悔不按调解书内容执行时,可以直接执行二审调解书约定的内容。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未对此作规定,实务中各地法院认识不一,做法也不统一,极大地破坏了司法公信力。本文试图抛砖引玉,希望引起更多、更权威的学者注意到该问题,以达到司法实践中的统一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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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动者离职竞业限制协议问题进行立法规范,但针对竞业限制的关键问题——经济补偿金,则规定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这种形式上的平等,未体现劳动法应倾向性保护劳动者的理念,且由于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各地司法实践的不统一。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倾向性保护劳动权,如劳动权受损,则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作为代偿措施,从而使离职竞业限制协议从形式公平走向实质公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