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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的颁布施行,赋予了律师执业豁免权利,为我国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带来了契机。本文拟从我国新律师法颁布前后律师执业豁免权的享有状况进行分析,对律师职业豁免权作一些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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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律师法实施至今,已有一段时间。由于修订后律师法在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取证权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强化,对检察工作特别是对职务犯罪侦查和公诉工作带来了极大挑战。在一段时间的实施中,又会有哪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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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新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在新法中,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比修改前的相关条文有了较大的变化,新法明确规定与犯罪嫌疑人会见为律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律师会见的时间提前到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些规定对辩护律师会见权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应当得到肯定。但也应看到,新律师法第33条的规定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会见的相关内容存在冲突,新法第33条在实践中将遇到不少障碍。本文从新修改的律师法第33条对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浅析和探讨新条文的进步及其不足,对新律师法第33条在实施中将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和预测,并对此提出一些修改和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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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四大明确地提出了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为转换目标,全国八届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宪法已成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与完善的基本法律武器。今后一切改革都要以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核心来进行,特别是对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如何突出地保证宪法得到认真地贯彻实施,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全面发展,以适应形势的发展与需要,是当前亟需认真研究与解决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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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来,特别是近13年来,我国宪政建设取得了举世瞻目的成就。主要表现在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为了更好地贯彻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发展民主政治,应在健全宪法平稳发展机制上,在切实保证宪法贯彻实施上下功夫。在理论上,还应在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问题上,进行深入研究。做到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使我国宪法更好地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的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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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律师法,这部法律最大的亮点是进一步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取证权。这意味着《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控辩双方的关系将逐步走向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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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增加了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庭审豁免权等方面的权利,给公诉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和挑战。检察机关应转变诉讼理念,探索控辩双方审前交流机制,积极应对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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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律师法扩大和完善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法庭言论豁免权等权利,有效地解决了刑事诉讼中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难题,使控辩双方趋于平等,控辩式庭审方式日趋巩固。在日趋激烈的控辩平等对抗的条件下,检警双方需要进行关系重构,在分工制约的同时加强配合,构建检察指导侦查的检警关系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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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律师法加强了律师作为辩方的权利。本文从律师法的修改内容入手,分析了新律师法对公诉工作的挑战,并提出了转变执法观念、加强证据完善固定工作、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及公诉引导侦查制度、加强律师执业行为监督等方面的应对措施,以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审查起诉及法律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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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律师法修改内容与监所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特别是有关律师会见权的新规定,增加了监所检察部门对看守所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的不确定因素,扩大了监所检察部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范围,增加了监所检察部门办理职务犯罪工作和罪犯又犯罪批捕起诉案件的难度。以下,笔者从律师法的修改重点入手,试析这次律师法修改对监所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及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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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并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