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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有一间房,几年前被邻居李某借用。王某因为一直用不上,就没向李某索要。李某答应王某需要时立即返还该房屋。最近,李某由于不慎,做饭时失火把王某的房子烧毁。事后王某要求李某负责把房子修复好归还。李某认为,房子归还是应该的,但房屋烧毁是因为天灾人祸,不是他故意造成,所以不能给王某修房子。请问,王某可以要求李某修房屋吗? 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按照两个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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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某学院党委副书记(副地级)。1997年8月,A省医药集团公司某经营部为解决流动资金困难,号召职工想办法融资。该部职工肖某即找到熟人王某,以自己购买住房为由,要求其帮助借款。开始王某以借不到钱为由予以拒绝。同年9月15日,肖某再次找王某,恳求帮助借款,在肖某再三要求下,王某决定从自己分管的部门给肖某借10万元。他找到该部门办公室,对会计、出纳称自己的亲戚遇到困难,欲借10万元,保证很快归还。会计、出纳说,借这么大数目,你是我们的主管领导,真要出什么事你要负责。王说这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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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栋 《党的生活(青海)》2013,(7):59-59
某学校是民办寄宿制小学,对在校学生实行封闭式管理。王某与李某的监护人分别与该校签订入学协议书,送王某与李某入学。王某与李某同一宿舍住宿。某日晚,王某与李某在宿舍内各自床上休息时,李某将一橘子扔到王某右眼上,致王某右眼受伤。老师发现后即送王某到校医务室治疗。在王某受伤10余天后,学校将王某受伤一事通知给王某的父母。王某的父母带王某先后到某大学附属医院等地治疗。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是否可以转移给学校?学校对在校学习生活的未成年人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致其他未成年人损害时,侵权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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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系未婚女青年,参加某城市举办的英语培训班学习英语。在学习期间,结识了一名澳大利亚籍的男青年李某。李某的英语基础较好,王某经常找到他,请求李某对其进行指导。某日,李某约王某到其住处学习英语,采取强暴手段将王某强奸。王某向公安机关告发,经过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对李某定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王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李某承担造成其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法院驳回,告知其依据其他途径寻求解决办法。王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承担侵害其性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个一审判决公布之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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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生活(青海)》2017,(2)
正案例简介:李某从事餐饮行业,王某经营水产批发,经营的都很好。李某跟王某谈起想把自己的餐厅扩建装修,但目前缺少资金,若王某有闲余资金,愿意付比银行更高的利息。李某和王某经商议后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王某给李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两年,利息按年利率为借款金额的30%,同时李某每年还应付综合服务费10万元,逾期还款需按每月4分承担利息损失。当日,王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李某100万元,李某也出具了借条。事后,李某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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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李某是一对恋人。由于王某平时花钱大手大脚,每月工资经常是没过几天就所剩无几。为了计划开支,筹备婚事,所以王某就把自己的收入都交给李某保管,自己只留下少量的生活费。全厂上下没有不知道他们之间的关系的。1990年3月,工厂代银行出售有奖储蓄券,厂里许多人都积极购买。李某也想买,但身上没有带钱,就去找王某商量,王某也同意购买。于是,王某就从他母亲处拿了100元钱交给李某,由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到厂财务科登记购买了两张奖券,每张面额50元。发放奖券时,王某和李某一起到财务科去领取,王某签收后,把奖券交给李某保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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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男,已婚,某县副县长,中国共产党党员。2009年,李某与某歌厅小姐王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并给其钱物合计2万元。2010年。李某为了与王某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为其租房并提供相应的生活费用,女方有时也赠送礼物给李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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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斌 《党的生活(青海)》2014,(1):69-69
2012年的上半年,王某因创业需要一笔资金,遂向其朋友李某借款50万元,借据写明:今借李某5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1.3%;若逾期还款,则每逾期1个月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在借款到期之后,王某只偿还了7.8万元的利息,没有偿还本金。李某多次向王某催要本金,然而,王某总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本金。2013年8月,李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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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9年3月,某市某工程处处长李某,负责对工程反光标志的施工进行监管,对该工程负有质量、进度、预算审批等职权。期间,李某安排某工贸公司承接了标的额为300万元人民币的反光标志业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为感谢李某的帮助,决定送给李某5万元现金,李某拒收。但李某让王某安排人员和材料为某局局长赵某装修其新买的一套三室二厅的房子,王某为此花去人工和材料费4.2万余元。此后,李某通过赵某,将女儿安排进该局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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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受雇于李某,在石料粉碎工地工作。2010年10月的一天王某在操作粉碎机时,发现一块大石头堵住了粉碎机口,在没有切断电源的情况下,王某用大锤砸石头,因用力过猛致使锤把折断,掉进粉碎机入料口的锤头因机器运转被弹出,打中了王某,致使其下颌部骨折。李某为王某支付了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经鉴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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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到法院打官司,靠的是证据,没有证据就有可能输了官司。一团一个体户李某于去年12月向某打米厂王某赊了1670元的米糠,并出具一张欠条。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王某找到李某索要钱款。李某以为没有欠条就没有了证据,耍无赖说我再看一下欠条,在接过欠条后他竟当着旁观几个人的面将欠条撕毁,从而引起双方发生争执,并诉至法院。近日,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对此纠纷,按照调查的事实,结合证人证言,对李某当众撕毁欠条的行为予以确认,并确认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判决李某偿还欠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