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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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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华 《青年论坛》2007,(6):113-116
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再审程序可由法院依职权提起,可由检察院抗诉提起,也可由当事人申请提起,启动主体的多元化、职权化,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难题.本文以再审程序的正当性为逻辑起点,对提起再审的主体进行理论评析,并提出重构方案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只能就特定案件提起再审程序,当事人及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为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  相似文献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2008年4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再审程序列为此次修改的两大内容之一,并对其他七处内容也进行了相应修正.诚然,此次对再审程序的修改确有一定的进步,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讲,依然无法从根本上满足完善我国再审程序的需要.目前,现行民事再审程序无论在法条规定上还是在程序设计的理念上,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我们应首先确立科学合理的指导思想,然后再对再审程序的一些具体制度进行设计和改造,进而完善我国的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3.
刑事再审程序是对已生效裁判是否符合正当性、合法性要求的重新审视的司法程序,是追求刑事诉讼活动根本宗旨的体现.在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是关系维护基本人权和保障法律尊严的重要举措.刑事再审中的启动程序是其重中之重.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有关制度和理念,在我国现有国情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完善我国再审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4.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进和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纠错、救济和监督程序,是民事审判的最后屏障.实践表明,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存在着诸多缺漏和不合理的地方,客观上严重影响和制约了该程序的有效运行,难以适应现代民事审判发展的需要.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应以"坚持秩序安定,适度进行改判"为原则;取消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资格,当事人是提起再审程序的主渠道;为再审设定严格、缜密的条件;就再审案件的范围作出禁止性规定;完善再审程序的设置.  相似文献   

5.
刑事再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殊救济程序,再审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判。唯其特殊,世界各国对再审程序的启动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在普通程序穷尽之前,不得启动再审程序。文章首先揭示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基础,剖析法院提起再审程序之现状及其价值冲突,从比较法的视角对两大法系的再审程序作一考察,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法院提起再审程序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6.
刑事再审程序作为刑事审判错误的一种矫正机制,其设计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刑事审判的质量和公正.刑事再审程序受到刑事诉讼目的的制约.重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要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正确处理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与裁判公正性的关系,必须考虑本国的具体国情,同时引入国外的成熟规定,使再审程序既能维护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又能充分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浅议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素珺 《前沿》2006,(12):158-162
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由于立法规定存在种种弊端与不完善,故缺乏可操作性,已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和程序公正。针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当事人申请再审难以及再审事由过于笼统等缺陷,本文提出了建立民事再审之诉制度、取消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取消检察机关抗诉权、限制再审次数和再审案件标准确定化的改革构想。  相似文献   

8.
陈果 《湖湘论坛》2007,20(4):66-68
民事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 《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不当行为进行的法律监督.现行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的范围过宽,导致了国家公权力干预私人纠纷的危险.因此,必须首先确定检察机天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然后对其启动再审程序的范围予以理性的限制,以期对我国立法改善提供一点点理念素材.  相似文献   

9.
再审问题成为困扰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棘手问题,改革再审程序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然而,如何改革再审程序却争议很大,存在诸多思路,意见不统一。综合分析当前诸多改革思路,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缺陷,难以去除再审程序的根本弊端。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再审之诉制度是我国再审程序改革的出路。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立法中的缺陷集中表现在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错位、再审事由重实体、轻程序、再审时限和次数、再审方式和范围不明确。要转变立法指导思想、建立再审之诉制度 ,明确再审事由、时限和次数、方式和范围 ,以推动民事再审制度走向完善。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再审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而未涉及庭审方式。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刑事再审程序的诉讼管辖、回避、不开庭审理、再审不加刑、证据交换等进行了完善,具有创新意义。这不仅是再审程序的改革,也对刑事诉讼程序改革具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2.
许秀兰  莫彩容 《前沿》2005,(12):96-97
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的补救程序,它除了具有民事审判程序的特点外,在程序上还有其自身特点,即其审判对象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规定的过于原则,因而导致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检察机关依职权提出公诉与当事人的诉权、处分权等权利的冲突,本文是通过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探寻重构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  相似文献   

13.
民事行政再审程序作为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救济途径,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两大主体予以实现,忽略了当事人的积极作用;同时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着与审判监督混淆不清的问题,使其在程序设置上出现了偏差和不足,作者通过对民事行政再审程序内涵的分析,结合现有的民事行政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对我国民事行政再审程序的设置提出可行的构想。  相似文献   

14.
张丽霞  ;李静一 《求索》2008,(5):146-148
以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为前提,能够使再审程序达成调解与纠错功能的协调。再审调解有助于达成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提升法院在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中的地位。目前导致民事再审调解率低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应当根据再审调解的特质,在再审程序的较早阶段组织调解,彰显当事人在再审调解中的程序主体地位,吸纳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再审调解,更好地发挥再审调解对维持司法秩序与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5.
红梅 《前沿》2009,(11):71-75
刑事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对错误裁判进行纠正的非常救济程序。该项制度的设立,对依法纠正生效的错误裁判,保护国家利益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审判权威,维护法律尊严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效果未尽如人意。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现象,导致诉讼秩序混乱,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既判力受到影响,司法成本大幅上升,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与权威,造成了司法公正与效率两种价值俱损的格局。造成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弊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通过对我国刑事再审程序进行反思,指出现行再审制度存在的弊端,并提出完善再审程序的具体设想,以期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再审制度提供一点参考。  相似文献   

16.
刑事再审程序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最后屏障,目前启动再审的方式存在着再审标准不具体、抗诉方式太强硬、再审抗诉效率低、法院自身启动有困难等问题。须坚持以再审抗诉为主要监督手段,探索对一些不宜抗诉的刑事案件以检察建议方式监督法院自行启动再审,以全面加强对刑事再审程序的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其制度设计的宏大理想与不尽人意的司法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反差,再审理念与具体程序设置上的不科学使得再审无限、终审不终,司法裁判无权威性可言。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可以从理念的再塑和制度的重构两个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18.
民事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实践中暴露出来不少问题。对比国外立法及实践,反思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立法中有很多不合理的规定,比如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多元化,提起再审的理由不够细致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  相似文献   

19.
民事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进行重新审理时所适用的一种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尽管该程序确实纠正了大量错案,但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尽合理,导致其远未发挥更大作用.笔者通过对有关法律条文的分析并结合司法实践对民事再审程序的不合理规定进行粗浅的论述,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20.
再审程序是裁判生效后的最后救济渠道。作为程序“开关”的再审启动程序能否打开成为顺利推进再审纠错程序的前提,应将其视为纠正冤错案件、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重中之重”。然而,刑事再审启动的实然样态却成了顺利纠正冤错案件的一大障碍,再审启动渠道混乱、启动方式定性模糊、启动法院管辖不当都成了再审启动过程艰难的具体表现,这与管辖法院与原审法院合一、检察建议喧宾夺主、启动标准肆意拔高以及证据保障制度不力紧密相关。因此,需要从重设启动主体、明确检察建议效力、确立“可能确有错误”的启动标准、建立证据鉴真以及保管制度等向度着手,以推动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应然价值的复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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