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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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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理醉酒是常见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现代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认为,生理醉酒不是精神病,生理醉酒引起的精神碍障属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实践表明,生理醉酒人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相似文献   

2.
钱玉林  杨成龙 《法医学杂志》1997,13(4):224-224,226
因急性酒中毒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日益增多,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实践中,如何区分普通醉酒、复杂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三种急性酒中毒尤为重要.以往作者对复杂性醉酒的司法鉴定已作过讨论,现对病理性醉酒的鉴定作些阐述,主张对病理性醉酒的诊断应从严掌握,以避免出现对该诊断标准的过宽现象.对病理性醉酒的诊断,目前国内司法精神病学专家大多数主张对此诊断标准仍应从严掌握.但在国内某些地方,对该诊断的标准还存在偏宽的现象.刑法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醉酒要负责任”,即使已修订的刑法中,仍是这样的规定,醉酒要负责任.当然…  相似文献   

3.
付立庆 《证据科学》2002,9(2):110-115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所确立的醉酒人应对 其触犯刑律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从总体上看是正确的,但也有很多问题 值得进一步思考,如醉酒是否属于精神障碍?醉酒是否可以导致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丧失 ?病理性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对醉酒及其后实施危害行为既无故意也无 过失的醉酒人,是否应负完全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刑法>条文规定得粗疏导致刑法学界在有关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上产生较大的分歧.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三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这一法条的理解和执行,在通常情况下,是基本一致的。但是也有一种例外情况,就是对于在一种特殊的醉酒状态即“病理性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的,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在法学界和司法界中有所争论。主要有两种观点:一部分同志认为,不论在何种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都应毫无例外地负刑事责任;另一部分同志则认为,只有在普遍醉酒状态下进行犯罪行为的,才负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由于对这个问题的认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第15条第3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这里的醉酒,是指生理性醉酒,即由于饮酒过量,超过饮酒者正常的承受能力,导致饮酒者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丧失或减弱的状态.那么,既然由于过量饮酒,行为人减弱甚至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为什么法律还要规定其应当负刑事责任呢?这就是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问题.有感于我国刑法学界尚未圆满地解决这个问题,特撰文略抒己见,就教于刑法学界. 关于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在西方刑法理  相似文献   

6.
论生理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比较、分梳与改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刑法》第18条第 4款所确立的醉酒人应对其触犯刑律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从总体上看是正确的 ,但也有很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 ,如醉酒是否属于精神障碍 ?醉酒是否可以导致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丧失 ?病理性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对醉酒及其后实施危害行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的醉酒人 ,是否应负完全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 ?《刑法》条文规定得粗疏导致刑法学界在有关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上产生较大的分歧。司法精神病学的实证研究表明 ,酒精可以引起精神障碍。…  相似文献   

7.
醉酒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然而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对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有了新的说法。笔者在十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就曾先后遇到三起因醉酒犯罪而被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案件。案例一:1997年春,犯罪嫌疑人葛××酒后盗窃一台价值2000余元的摩托车,经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鉴定,认为葛××属急性酒精中毒,复杂性醉酒后犯罪,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据此,甘井子区法院于同年7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案例二:犯罪嫌疑人王××,1998年…  相似文献   

8.
急性醉酒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急性醉酒在医学上是一种异常的精神状态,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当醉酒者作为加害人时法律宜将其视作正常人对待,接受同样的处罚,但法律对非自愿和病理性的醉酒应作除外性规定。当醉酒者是受害人时,法律应尊重客观事实,承认其精神异常,按法律对精神病人同样的规定来处理。  相似文献   

9.
德国醉酒犯罪的立法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醉酒与醉酒犯罪在一些西方国家已成为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如何遏制醉酒犯罪,是他们面临的共同课题。酒精是对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具有兴奋和抑制作用的麻醉剂,酒精中毒时会出现各种精神异常症状,影响人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即影响刑事责任能力。为了达到既处罚该类行为人,又符合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于是,在理论上,“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的理论应运而生;在立法上,各国设计出了各具特色的立法模式。德国模式就是颇具特色的一种。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醉酒犯罪增加趋势出现较晚,且不如西方国家严重…  相似文献   

10.
何恬 《证据科学》2006,13(1):75-78
急性醉酒在医学上是一种异常的精神状态,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当醉酒者作为加害人时法律宜将其视作正常人对待,接受同样的处罚,但法律对非自愿和病理性的醉酒应作除外性规定。当醉酒者是受害人时,法律应尊重客观事实,承认其精神异常,按法律对精神病人同样的规定来处理。  相似文献   

11.
英美刑法处理醉态犯罪的一般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醉酒与犯罪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英国有学者认为,英国大部分轻罪都是被告人在醉酒的情况下实施的。据统计,在英国大约有40%的暴力犯罪是行为人在酒精的影响下实施的。①鉴于饮酒与犯罪之间的密切联系,当今社会,一般都会对行为人醉酒后的危害社会行为予以刑罚处罚。然而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为限制责任能力甚至完全无责任能力人,严格按照现代刑法责任主义的原则,对行为人应该分别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何根据责任主义找到醉酒犯罪可罚性的根据,一直颇为困难。大陆刑法理论从原因自由行为的角度探讨行为人的刑事责…  相似文献   

12.
醉酒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当中的明文规定。本文从醉酒犯罪来分析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理论包括定型说、有力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三种,文中主要对此三种理论学说进行比较深入地探讨。  相似文献   

13.
喻贵英 《法治研究》2014,94(10):112-118
醉酒型的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醉酒驾驶行为产生了抽象危险,行为就构成了犯罪;其情节犯之达到"醉态"的规范特征,表明无需再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饮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引起的交通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对接,意味着醉酒驾驶无需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  相似文献   

14.
醉酒性精神障碍及其刑事责任能力之浅析王平铭,吴天明近些年,醉酒人犯罪现象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对醉酒人实施危害社会犯罪行为的惩罚的法律依据,仅见于刑法第十五条第三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但是,客观上由干醉酒这一现象在精神状...  相似文献   

15.
Zhang DJ  Lin Y  Mao YY  Hu ZQ 《法医学杂志》2007,23(2):101-104
目的探讨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中两种酒精相关违法行为的犯罪学特征。方法采用自行编制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登记表,对符合本研究纳入标准的90名被鉴定人分为普通醉酒(63例)和慢性酒精中毒(27例)两组,采用统计描述和对照研究的方法进行分析。结果普通醉酒组54.0%的案前有诱发事件,慢性酒精中毒组案前有诱发事件的为22.2%;58.7%普通醉酒组作案是临时确定的作案动机,55.6%慢性酒精中毒组无明显的作案动机;66.6%普通醉酒组是临时确定的作案目标,51.8%慢性酒精中毒组无明确的作案目标。普通醉酒组19.0%对作案时间做出了选择,慢性酒精中毒组织有3.7%选择了作案时间;普通醉酒组61.9%的案后有一定的反侦查手段,慢性酒精中毒组则是有59.3%案后停留现场。普通醉酒组98.4%被评为有刑事责任能力,慢性酒精中毒组仅3.7%被评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结论普通醉酒组案前有诱发事件和作案动机的要高于慢性酒精中毒组,慢性酒精中毒组在案中和案后更多地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普通醉酒组更多地被评为有刑事责任能力,慢性酒精中毒组则多被评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或无刑事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16.
论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生理性醉酒人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为是其刑事责任根据的前提,以此为基点,其刑事责任的具体负担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认定和处理。完善我国刑法相关条款的路途在于在保留刑法总则规定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基础上,在分则中将从事特定职业者在其职务活动中的醉酒增加为过失危险犯。  相似文献   

17.
胡伟国 《法制与社会》2013,(11):247-248
近年来,对于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探讨问题引起了各方专家的注意。研究和探讨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首先分析了醉酒人形式责任的重要性,其次探讨了其原因自由行为的相关问题,接着讲解了晚上醉酒人形式责任立法的方法:应细化我国刑事关于醉酒人犯罪的规定;对采用与醉酒相类似的方式故意或过失进行规定;将醉酒的各种不同情形进行详细分类,并在刑法中得以体现;刑法中引入"完全昏醉罪"。最后得出,在以后的醉酒人刑事责任研究中,要更加深入更加详细,保证醉酒人行为的准确处理。明确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各种规则要求,在以后的刑法定位中,有更详细的依据。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关于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过于笼统,使得在实践中,虽然操作较易,但对所有的醉酒人一视同仁导致了实质上的不正义,传统的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解释存在种种缺陷,为符合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对各类醉酒人犯罪处以不同的刑罚。  相似文献   

19.
醉酒是指入由于饮酒过量而引起一定程度的缺失辩认和行为失控的状态。其从表现形式上千奇百怪,而醉酒后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即成为酗酒人。对酗酒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应否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还是减轻其刑事责任,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日本在审判实践中的判例认为,醉酒处于心神耗弱状态,这时实施犯罪,应按《日本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刑;联邦德国酗酒人可把醉酒做为辩护理由之一。这说明,醉酒在以上国家可以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一种情节来考虑。然而,有的国家在处理酗酒人的犯罪行为时,与以上态度截然相反。如苏联,不仅规定对酒醉状态中犯罪的人,不免除刑事责任”(《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十二条),还规定在酒醉状态中的犯罪是一种加重责任的情节。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则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0.
原因上的自由行为与急性酒中毒的司法精神病鉴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汤涛  黄富颖 《法医学杂志》2000,16(4):225-227
"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理论是研究精神正常的行为人自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实施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能免除刑事责任的理论。本文尝试以该理论分析急性酒中毒司法鉴定中的若干问题。醉酒所致精神障碍与本身所患精神疾病不同,醉酒行为是自陷行为,行为人醉酒前精神正常,能够控制饮酒行为和饮酒程度,能够预见醉酒后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醉酒行为是原因自由行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原因引起的醉酒,并实施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应评定有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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