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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晶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3,(3):6-9
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监督是指法律赋予监督主体依法对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行为实行监察、督促、检查和纠正的活动,属于警察执法监督范畴。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审议过程中,立法者将执法监督写进《治安管理处罚法》,成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制度修订的一大亮点。 相似文献
2.
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警察权力的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海亮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18(1):70-73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表决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所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范围有了较大的扩张,并相应加重了处罚力度,这意味着公安机关裁决和执行治安管理处罚的警察权力的实质扩张。为此,《治安管理处罚法》以限定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件、严格规范治安管理处罚裁决、执行的程序和加强执法监督的方式对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警察权力进行了必要的规制。 相似文献
3.
李春华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0(1):28-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三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而治安管理处罚制度早在新中国成立后伴随着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实行就已经建立,至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发布,治安管理处罚制度已较完善。在我国,历史上就创制了独立的违警罚制度,分析研究其起源和演变,为我们把握新中国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实质提供了历史和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4.
公安机关在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时有三个方面应重点关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指导思想、新增几种社会反映强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及如何准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新规定. 相似文献
5.
冀洋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3)
劳动教养虽然事实上成为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之外的第三种处罚措施,但违宪性决定了它不能分裂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之间的衔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与《刑法》第13条的规定实现了二者的贯通,架构了"二元制裁体系","处罚衔接漏洞"是个伪命题。因此,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要么只能被转入治安管理处罚等行政处罚范围,要么只能移出法律处罚圈;刑法上的入罪门槛不因劳教被废而降低,禁止将被劳教行为分流入刑事处罚。现存的"收容教养"、"收容教育"与劳动教养没有本质区别,劳教被废止后,这两个警察保安处分措施应当被禁止适用。 相似文献
6.
王殿玺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3(1):72-75,85
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依法强制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法律制裁。《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以及针对外国人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治安管理处罚种类重构对治安管理处罚中的问题的解决、公安机关的依法行政、公民权利的保护以及处罚种类的多样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针对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种类执行适用中存在相关问题,应调整警告处罚的执行方式、建立罚款与拘留的转换易科制度以及增加"社会服务罚"和社区矫正两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的重构建议。 相似文献
7.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
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是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社会关系之需要。探讨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价值、方式,对于解决公安机关行使该项权力时存在的瑕疵,促进公安行政执法,保护违反治安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公安机关要正确行使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意旨、合理正当的原则,遵循程序公正、效率和合法并重原则,提高执法民警的综合素质和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相似文献
8.
刘小荣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2):22-26
治安管理处罚裁量简称量罚,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关键环节。遵循量罚的基本规则,是正确适当量罚的法律保障。新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基础上,对基本量罚规则作了进一步规定,主要体现在治安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治安调解代替治安处罚、数过并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以及特殊群体不执行行政拘留等方面。 相似文献
9.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新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程序性规定中并未涉及律师介入问题。笔者认为,律师在治安处罚案件,尤其是涉及治安拘留处罚案件中介入,对于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公安机关正确行使行政权力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相似文献
10.
王金鑫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5):75-77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罚款处罚措施规定了单科制罚款、选科制罚款、可以并科罚款和必并制罚款四种形式,其中必并制罚款处罚措施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新的规定。自《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实施以来,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对必并制罚款处罚措施的适用面临着许多现实问题:处罚决定虚置、裁决难以执行;不利于对违法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不利于体现对特殊人群的宽恤方针;与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相抵触。为此,在思想上应重视必并制罚款的执行,克服执法不严现象,并立法上完善必并制罚款,执行方式上完善必并制罚款执行的各项措施和制度。 相似文献
11.
黄忠舫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5,(4):41-46
量罚规则的运用是与实体公正最具密切联系的程序问题。以往对公安行政量罚规则运用的忽视有法律缺陷不便操作的原因,《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为量罚规则的运用提供了可行性。公安行政量罚是公安机关实施公安(治安)行政管理处罚的最基本环节之一,正确运用量罚规则对保证实体公正有重要的意义。《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比较,取消了“免予处罚”罚则,确认了对单位“两罚”罚则,使“从轻、减轻、从重”规则的运用具有了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2.
浅析《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阳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3):82-84
17年前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经历1994年的修订后,今天又走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视野。这些年我国的巨变对这部“老龄化”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提出挑战。文章对正在审议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进行分析,指出在立法目的、法律责任追究、公安机关适法选择、权力权利设计、与其他法律衔接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相似文献
13.
权力与权利的和谐——《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运利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18(1):65-69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存在许多弊端,已经不能适应治安管理的需要.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一方面增加了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处罚方面的权力,确保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必要的惩处,同时注重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注重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体现了警察权的理性扩张和法律调控机制的有机统一,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4.
朱晓莉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
《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施行后,将成为公安机关处罚涉毒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该法继承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涉毒违法行为的有关规定,并在调整范围、处罚幅度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修改,解决了我国法律在惩治涉毒违法行为的立法和适用上的部分问题;但仍存在立法上的遗漏和适用上的不足,应进一步制订实施细则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5)
"教育与处罚"是治安管理处罚的重要原则,要实现"教育与处罚"的有机结合,就应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增设"社会服务罚",通过法律解释来界定服务的内容;公安部制定《公安机关实施"社会服务罚"工作规范》;公安机关内部加强信息共享以完善相应配套制度,从而构建良好的法律秩序。 相似文献
16.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基础上,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其处罚作了详细的规定,其处罚程序更加具体化、明确化和合理化。处罚法基本上实现了维护秩序、保障权利和规范权力的立法目的,做到了保护私权与规范公权的统一。 相似文献
17.
陈芳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0(2):68-71
在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一些不一致甚至是相冲突的地方,如回避、送达、简易程序、调查和暂缓执行拘留等。在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遵循后者的有关规定。同时公安部应尽快对前者加以修订。 相似文献
18.
公安机关在对违法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时,必然涉及证据适用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在调查取证手段及程序方面有了较大的修改,体现了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过程中比以往更注重对违法行为人权利的保护,使执法更具人性化,但一些地方还需完善。新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补强证据规则对规范执法人员的取证行为起到了关键作用。 相似文献
19.
马东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0,(6)
《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了公安机关社会治安处罚的权力和相应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实践中使用不当往往造成诸多消极影响,削弱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针对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的原因,探索控制和正确行使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途径。 相似文献
20.
傅美惠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
台湾地区的"法务部"为有效遏阻违法酒驾继续危害社会,曾建议其"内政部"效法大陆地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社会秩序维护法",增订酒驾条款,冀图以行政拘留之处罚手段,以防制酒驾再犯。大陆地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台湾地区的"社维法"均将拘留纳入处罚种类,两者均属行政罚,区别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行政拘留规定,系由公安机关裁处,而"社维法"之拘留须由地方法院简易庭裁定。双方治安管理法制各具特色,有值得彼此借镜相互学习之处,亦均有检讨改进之空间,有必要做更进一步比较分析,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