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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撤诉的后果与对撤诉的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撤诉的后果与对撤诉的控制张晋红一、撤诉后果与再行起诉撤诉因其直接指向对法院的审判请求,所以产生使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予以结束的后果,但一审的撤诉不仅如此,还产生使民事纠纷恢复到诉讼前的状态的后果。基于此,撤回一审之诉均视为未起诉,故允许当事人就同一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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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的概念和性质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四十八条还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的撤诉是行政诉讼原告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以前申请放弃起诉权,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是否准许的诉讼制度。撤诉的内涵包括: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或因违反法定程序被视为撤诉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从而终结案件的审理。 有些行政诉讼法著作通常认为撤诉是原告在诉讼期间依法放弃诉讼权利的单方行为,即取消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是法律赋予原告的一种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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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经过1994年5月,娄底地区卫生局组织化妆品卫生执法队伍,对娄底地区百货采购供应站批发的化妆品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规定的化妆品有19个品种,25101个小包装单位,价值10万余元。同年7月,依照法定程序,娄底地区卫生局监督销毁了这些化妆品,并将该事实以《娄底地区加强化妆品卫生管理》为题在《湖南日报》上作了公开报道。娄底地区百货采购供应站认为上述报道严重失实,侵害了它的名誉权,致使该单位在销售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遂于9月28日,以娄底地区卫生局和上述报道的四位署名作者"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万余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即向地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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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撤诉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也就是说,原告对起诉权的处分要合法,人民法院适用撤诉程序也要依法。但从目前一些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的情况来看,在适用撤诉程序时存在着执法不严的现象,主要是: 其一,未严格履行法定手续。首先是原告申请撤诉一般要向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如原告确有困难不能书写,也要向人民法院口头提出撤诉申请,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