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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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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宪主体资格的认定是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内容,而学者们普遍认为,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的行为,这实际上是把公权力主体和私权力主体都视为违宪主体。作者通过考察“宪法的起源”、“宪法的功能”、“宪法规范的特征”和“权力与权利的归责原则”,得出了只有公权力主体才是违宪主体,私权利主体不是违宪主体的结论。  相似文献   

2.
违宪审查依据是指违宪审查机构运用违宪审查权对受审查之规范性文件或其他公权力行为作出是否合宪判断时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基于违宪审查依据之"绝对拘束力","宪法关联法"意义上之宪法性法律、仅具"弱拘束力"之宪法判例、不具普遍约束力之宪法解释、自身需接受宪法审查之宪法修正案均不具有违宪审查依据之资格。  相似文献   

3.
违宪审查制度是人类政治与法治史上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也是现代国家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最有效的手段。我国应借鉴欧洲宪法法院违宪审查的经验,逐步建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设立专门的宪法救济机构,规定公民个人作为启动宪法救济的主体,规定具体的宪法救济方法与程序,并在时机成熟时将那些侵害公民宪法权利的案件逐步交给普通法院解决。  相似文献   

4.
违宪审查制度是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的一种基本纠错机制,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对维护宪法的权威、发挥宪法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还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这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一大障碍。应借鉴他国建立违宪审查模式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尽快建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5.
违宪审查制度具有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人权、制约国家权力和化解权力冲突的基本功能。但是,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在审查的主体、范围、程序等方面却存在着诸多缺陷,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已不能适应我国法治发展的需要。当今世界主流的违宪审查制度分为三种模式,各有优点和不足,而违宪审查机关的专门化、司法化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在现行政治体制下应采取在全国人大下设立宪法仲裁委员会专司违宪审查的模式、方案。  相似文献   

6.
实施宪政是我们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而违宪审查制度的缺失将对宪政构成实质性的损害; 西方国家成熟的违宪审查制度,对我们有借鉴意义。目前我国的违宪审查存在的缺陷有:1.将“法律”排除在立法的违宪审查范围之外;2.对其他法律规范是否违宪的裁决权实际上由委员长会议掌握;3.缺乏对其他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进行违宪审查的制度;4.在发生政府公权侵害公民宪法权利的场合,缺乏救济制度和具体途径。应当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前提下,完善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7.
我国立法监督的方式单一且流于形式,并且缺乏一个专门的行使立法监督权的机构,使得现行的立法监督制度难以有效地运行。违宪审查是立法监督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具体制度,建立一个以行使立法监督权为主的违宪审查专门机构乃是大势所趋。我国还尚未建构以违宪审查为中心的立法监督体系,本文将对我国应建立以违宪审查为中心的立法监督模式进行理论上的探讨,认为我国应建立一个隶属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的宪法委员会专门行使立法监督权。  相似文献   

8.
建立保险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诉讼制度,首先应确立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直接效力,即宪法权利的司法化。而普通司法机关“违宪审查”的实践以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设置专门的委员会来保障宪法的实践,在我国并无现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  相似文献   

9.
在违宪审查采取权力机关审查的模式之下,赋予检察机关协助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既是权力制衡的需要,也有利于解决法律违宪问题得不到真正落实以及宪法制裁措施的制裁性较弱的症结.检察权介入违宪审查,是吸收一般监督理论合理内核后对我国检察权权能的新配置.  相似文献   

10.
"宪法司法化"范畴的出现给学界带来激烈的争论。一方认为,宪法司法化无疑将丰富我国宪法理论,扩大宪法解释,推动宪法实施;另一方认为,宪法司法化与我国的基本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冲突。文章认为,要明确对宪法司法化的二元理解。宪法司法化是在宪法实施之下的范畴,它可以分为违宪审查和宪法私法化两个层面。确认宪法司法化是我国宪法实施的必由之路。我们应当遵循宪法司法化的本土内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最高人民法院来分别行使宪法司法化中的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私法化即宪法诉讼职能。  相似文献   

11.
虽然我国目前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条件还不成熟,但学者仍可探讨“将来”需要时,该机构的设置模式。根据我国国情,这一机构放在最高法院内较为合适,或设一个宪法庭,进行专门审查;或不设宪法庭,由各审判庭做附带性审查,但需辅之以宪法咨询;或就违宪审查案件组成特别陪审庭,陪审员可在学术性的宪法委员会成员以及社团代表或普通民众中产生。  相似文献   

12.
违宪责任追究是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行使宪法监督的权力,确立了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由于违宪责任追究体制不合理、违宪责任认定标准不明确、违宪责任追究对象不完整、违宪责任承担形式不健全、违宪责任追究程序不完善,现行宪法规定的违宪责任追究制度长期处于虚置状态,导致违宪责任在我国不被追究。要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就必须构建有效的违宪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建立复合型的违宪责任追究体制,明确违宪责任认定标准,拓宽违宪责任追究范围,健全违宪责任承担形式,完善违宪责任追究程序。  相似文献   

13.
宪法权威的树立,在于宪法能够对政治实践具有现实的规范和控制能力,对违宪行为产生足够的威慑力量。近代以来的宛政实践表明.设置一套切实可行的宪法监督制度是确保宪法具有足够威慑力从而树立宪法应有权威,并进而实现宪法价值的最为有效的途径。因此世界各国从本国的社会现实和宪政实践需要出发建立了宪法监督机制。鉴于我国目前由于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的缺失而导致的宪法监督成效不大的问题。建立一个一元多轨的宪法监督机制应该是我国目前较为可行的选择。  相似文献   

14.
本文对西方国家两种典型违宪审查模式进行全面的分析比较,期望通过对西方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借鉴和学习,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以促进我国宪政的发展。  相似文献   

15.
2002年8月底首次提交人大审议的<监督法>草案,标志着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但其仍然还有许多议题未获得明确和解决;其中宪法监督制度的缺位就是一大遗憾.建立宪法监督机构本应是<监督法>的首要解决问题,如果监督法回避这个问题,就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为,如果在人大内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就会出现一个理论上的矛盾,当权力机关自身违宪,这个委员会该怎么处理.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专门委员会不能对权力机关实施监督,也不能对违宪问题作出处理.同时,如果在全国人大之外或之上设立这样的机构,显然有违现行体制,原因在于人大本身就是负责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怎么可能在其之上或之外再设立一个机关?笔者以为,宜在我国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与人大常委并列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实施宪法监督职能;在三者职权划分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仅负责宪法的制定、修改与废除以及其他立法之外的职能,其他立法职能委托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执行;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宪法监督.  相似文献   

16.
有些权利不可转让;有些权利可以转让,但转让后还是权利而不是权力;有些权利的行使可能“产生”权力,但此权力是“构建”而并非“转让”的;有些权利的行使“启动”了权力,但并没有转让权利给权力;有些权利的行使产生了权力的载体,但并未产生权力本身。因此权力不是来自权利的转让,而是来自权力的转让:有的公权力来自私权力的转让(如部分国家权力、社会权力来自私权力的转让):有的公权力来自公权力的转让(如国家权力与国家机关权力、国家机关权力彼此之间的转让,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社会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的转让);有的私权力来自私权力的转让;有的私权力来自公权力的转让。宪法权力也不是来自宪法权利,而是来自私权力和社会权力的转让。  相似文献   

17.
法治是建设富强中国的必经之路,依法治国首先应当是"依宪治国"。宪法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理性化,是自由的政治生活进程的保障,是人权的保障。任何遵守法治原则的政治共同体中,宪法解释都是一项关系万千重的问题。中国正面临司法改革的转折点,宪法的解释是违宪审查的必经环节,构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首先需要面对的就是宪法解释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宪法学上的一个基本命题,受到多方宪法主体的影响。由于宪法基础的缺失,我国央地关系的协调呈现出了较多的非理性色彩。为此,就必须透过多方宪法主体之间的博弈与互动,理解和把握央地法律关系的实质和全貌,在宪政层面上实现央地间的规范性分权,构建起制度化的公平、公正的利益博弈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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