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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人:民建会员张庆合
事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在分散交通事故风险、优化事故处理结果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交强险制度设计中,缺乏竞争机制、不能奖优罚劣等问题日渐突出,成为制约其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经营资格审批条件不公开限制竞争。目前,我国经保监会核准取得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仅有22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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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驾驶超载货车出事故后,请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付责任,而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及附在后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保险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加10%绝对免赔率"为由,提出增加10%的免赔率。保险公司的要求会得到法律支持吗?【案情回放】个体运输户张某有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货车,2014年4月12日,他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不计免赔商业责任险,保险金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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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一起造成受害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主被认定无事故责任,承保肇事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费用为1.1万元。由于赔偿数额与事故损失差距过大,死者家属与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最后,法院认定事故中肇事车主虽无责任,但保险公司仍需赔付巨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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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规定,在实 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基础上,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 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对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采用的归责原则为过 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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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被保险人在车身之外被本车伤害,其应该兼具机动车三责险中“第三者”的身份特征,关于被保险人伤亡免赔的免责条款对原告无效,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都应该在保险范围内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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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理赔引起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裁判结果也不乏大相径庭的情况。其中,主要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个别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上。交强险赔偿范围之争《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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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引发无数争议的北京“奥拓车撞人案”2005年12月5日尘埃落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司机刘某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死者10万余元。因行人曹某在事故中有过错,终审判决减轻了司机的赔偿金额。法院的终审判决不仅适用了无过错赔偿原则,并且首次在司法判决中确认了目前各保险公司销售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强制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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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玮恒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41-42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通常保险公司参与其中所需承担的责任有两种:一是基于交强险,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二是基于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而交强险的法定赔付义务与商业险的合同赔付义务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能否进行合并审理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此次最高法于2012年3月21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条从法律依据上解决了上述争议,让本来因为分属不同法律关系而分开审理的两个诉,合并为一个诉进行审理。文章试从实践出发,讨论该条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的重要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