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燎原 《政府法制》2013,(28):26-27
8月16日。袁绍东49岁的生日。只是,今年,他只好在监狱中度过了——甚至在今后的10多年里,他都有可能如此。袁绍东是广东省东莞市环保局原局长。去年9月28日,他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他被指控收受了两个老板870万元的贿赂,并于最近被广州市中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  相似文献   

2.
黄培岳 《中国审判》2011,(11):64-66
收“好处费”成“惯性” 邢福煌,海南省盐务局原局长、原党委书记(副厅级)。2010年7月,被免职。2011年6月10日,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相似文献   

3.
郑毅 《检察风云》2013,(19):24-26
“明星局长”光环背后隐藏腐败 1954年出生的陆伯新,在步入社会后的最傍彷时期,终于有幸等来了国家恢复高考制度的机会。1977年底,时年23岁的他,以较出色的成绩,被南通师范学院中文系录取。跨进梦寐以求的大学门槛后,由于表现出色,他很快担任了系里的团干部,这为他日后进入官场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4.
局长的沉沦     
傅鉴 《检察风云》2014,(13):20-22
下属案发供出周光荣贪腐案 2014年1月28日,63岁的周光荣因受贿罪,—审被成都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经查明,周光荣于2005年年底至2008年1月担任成都市卫生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接受他人贿赂。  相似文献   

5.
2009年2月2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规划局原局长蒋勇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蒋勇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似全部财产。其情妇唐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被告人蒋勇、唐薇共同受贿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蒋、唐两人均表示不上诉。  相似文献   

6.
穆妍 《行政与法》2006,(6):123-125
在刑法理论界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直有争议。本文认为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认定要件之一,这种立法形式对于预防和打击贿赂犯罪极为不力,与受贿罪的本质不相符合,因此应当将此要件从法条中去除。  相似文献   

7.
8.
案发前,时任河南省平顶山市社保局局长的蒋俊川集专权、迷信、嗜赌、好色、贪污受贿于一身。一位女法官,不但甘愿做他的情妇、为他生下一个儿子,还与其联手受贿。几年来,平顶山市社保局丑闻不断,蒋俊川的前任局长因贪污、受贿和挪用养老保险金3000多万元,而被判处死缓,局党总支书记也因挪用公款11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两任局长,前腐后继,个中缘由,值得深思。  相似文献   

9.
张彦俊 《法制与社会》2011,(22):257-258
我国刑法中对受贿罪进行了规定,对其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构成要件,学者们都有自己不同的看法。首先在它能否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上就存在分歧。主要有"取消论"和"保留论"两个观点。本文坚持"取消论",并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同时对今后立法的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0.
2012年9月,重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因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叛逃并受贿,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随着更多信息的披露,曾经集低调、节俭、勇敢等各种优秀品质于一身的英雄形象,彻底瓦解。  相似文献   

11.
慈健 《法制与社会》2011,(14):90-90
由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存在导致难以界定其属性、不利于法律的统一行使、无助于对受贿罪的惩治等诸多弊端。以及利益是否正当不影响行贿行为的性质、扩大行贿罪的犯罪圈有利于打击受贿罪并符合国际立法湖流等理由,本文建议取消谊要件。  相似文献   

12.
2009年10月18日,新华社一则鞍山市教育局原局长闫海涛因受贿被判13年有期徒刑的电讯,揭开了一起沉寂一年之久的贪腐要案的隐秘面纱。 颇惹外界关注和猜疑的是:闫海涛这个拥有着“法学博士”学位的教授,缘何知法犯法?这位36岁就公选当上师范学院院长、38岁荣升教育局长的“政界新星”,又是如何在光环掩映下一步步“陨落”,并走上人生不归路的呢? 记者费劲周折,终于采访到了这起被当地一直刻意“雪藏”的案件,为您独家解密——  相似文献   

13.
一般受贿罪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该受贿行为无需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另一种就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在司法实践中,斡旋受贿罪表述中的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究竟是犯罪的主观要件,还是犯罪的客观要件,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就该行为做重点评析。  相似文献   

14.
用“人财两空”形容目前的南京江宁区地税局原局长洪月江,是再恰当不过了。 经南京市检察院侦查查明,自2002年至2007年间,洪月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由其情妇尤永秀出面收受贿赂348万余元。让人惊讶的是。每当尤永秀收到“好处费”,并让洪月江拿  相似文献   

15.
赣剑 《检察风云》2010,(20):19-21
南昌市国土局原局长周宏伟喜欢在春节前收受他人的贿赂。让他万万想不到的是,自己落马后宣判的时间也是在春节前。今年2月11日,除夕前2天。抚州市中院以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在看守所里得知一审宣判的结果,周宏伟后悔不已。  相似文献   

16.
易明 《政府法制》2008,(19):59-59
他原是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市政工程管理局局长,曾上央视呼吁保留长沙老街特色 改造中,底线失守大收“感谢费”22万元,自首后,认罪态度好,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相似文献   

17.
刘洋 《法制与社会》2011,(32):114-115
受贿罪在我国是倍受关注的一种犯罪。虽然近年来的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成果,但是整体上受贿犯罪并没有下降的趋势。究其原因,与《刑法》中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的存在有一定关系,该要件不能体现受贿犯罪的真正客体,并且为司法实践增加了极大的难度,一定程度上轻纵了该类犯罪。本文将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进行评析,并阐述了从刑法条文中取消该要件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8.
才英浩  陈芳 《法制与社会》2012,(17):252-253
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是受贿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刑法理论界存有不同主张.基于对不同主张进行综合分析,并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受贿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将其作为受贿罪的量刑情节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9.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理论界存在争议,也困惑着司法实践。重构受贿罪条文,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作为受贿罪定性要件,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量刑情节,既增强了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又符合刑法理论,更有利于打击和预防受贿犯罪。  相似文献   

20.
甄毅 《检察风云》2010,(19):22-23
牧羊人向上反映,没有回音早在2006年5月底,养羊人张凯发现他养的山羊,羊脚开始腐烂,一个骨节一个骨节地向上糜烂,仅仅一个星期之后,这些羊就死了20多只。到2008年年底,张凯养的上百只羊就死了80多只。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