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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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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丢失枪支不报罪罪过形式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立  韩光军 《河北法学》2004,22(7):34-38
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罪过形式,理论界有多种观点,作者对各种观点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和论证,并指出其优点与缺点,最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2.
论丢失枪支不报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分析了丢失枪支不报罪在客观方面、主体方面、主观方面的构成特征和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以及具体的刑罚适用.  相似文献   

3.
随庆军 《河北法学》2005,23(3):94-96
对丢失枪支不报罪立法设计上的缺陷及其完善问题,从罪状、法定刑与法理三个层面上作了一定程度的探讨,建 议将该条修改为: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在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骗后不及时报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4.
试析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而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本罪的构成要件的理解,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分歧。本文拟对其中三个疑难问题展开分析,以就教各位同仁。 一、如何确定究竟是及时报告还是不及时报告 “不及时报告”,是指行为人丢失枪支以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不立即报告。  相似文献   

5.
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5,自引:2,他引:3  
陈建清 《河北法学》2001,19(5):67-69
从犯罪构成的客观、主观和主体等三个方面对丢失枪支不报罪这一刑法中的新罪名,进行剖析,其中就丢失枪支的原因对成立犯罪的影响、"及时"的 认定、"严重后果"的含义、本罪的罪过形式及主体要件等问题作了重点论述,并就本罪的 立法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6.
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丢失枪支”不是客观行为,但属犯罪成立前提,包括遗失公务用枪及公务用枪被盗、被抢、被骗等各种情况;“不及时报告”是本罪的客观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明知枪支丢失后.在具备客观条件时。没有以最为快捷的方式将枪支丢失的情况予以报告。只有当“不及时报告”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严重后果”属于构成要件而非客观处罚条件或“超过的客观要素”,行为人对于“严重后果”有所认识但对其发生只持放任的态度。  相似文献   

7.
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客观方面若干问题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立  韩光军 《河北法学》2004,22(8):101-107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考察整个犯罪构成的向导,是发现和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基础,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客观方面如"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严重后果"等方面从理论上进行探讨和认定。  相似文献   

8.
魏建文 《法学杂志》2012,33(4):85-90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要求犯罪成立要符合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之间的统一。但是,当成立犯罪要求发生实质性的危害结果时,就出现了贯彻该原则难以解决的理论难题。对于"丢失枪支不报罪"等以发生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情形,实践中所犯的普遍性错误就在于割裂了行为结果与行为性质的联系,将行为人对一般违法性质的认识因素当做对刑法的严重危害性质的认识予以评价,从而得出行为人行为时出于故意的错误结论。因此,《刑法》将没有必然联系的"不报告行为"与"严重结果"规定为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客观要件,忽视了丢失枪支行为才是严重后果发生的真正原因。为此建议将该罪罪名改为"丢失枪支罪",以使该原则在犯罪论领域得到贯彻。  相似文献   

9.
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主观罪过形式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韩哲 《法学评论》2005,23(5):116-123
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丢失枪支不报罪罪过形式判断的困难。丢失枪支不报罪归责的根据是客观归责理论,其能够解释行为与结果之间遥远、复杂的因果关系的归责问题。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但绝对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关于主观罪过的新理论各有利弊,复合罪过形式比较合理,但尚须进一步深入研究。该罪的行为人不适用刑法第65条累犯的规定,也不适用刑法第50条死缓犯执行死刑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11.
胡春妮 《法制与社会》2010,(17):293-293
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主观罪过形态,刑法理论界观点各异,司法实务界亦缺乏统一认定标准而各行其事。因此,有必要借鉴、引入客观处罚条件。在我国通说的四要件体系下,应在犯罪客观方面要件中增设"客观处罚条件"一节,以强调其与主观认识的否定性关系;同时,应将"客观处罚条件"概念改称为"客观结果条件"以与我国的犯罪成立体系相融洽。  相似文献   

12.
为了有效地打击和威慑不报、谎报安全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行为,刑法修正案(六)在第四条增设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本文从以下两方面对该罪进行阐述: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本罪的立法背景及其意义;第二部分从本罪的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以及主观方面论证了本罪的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13.
在危害环境罪中,往往存在两个相互联系的危害后果,对这两个危害结果,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也多有不同.因而,危害环境罪存在复杂罪过的情形.我国也应在刑法典中对危害环境罪的因过形式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同一罪名中应当分别规定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六)》新增了安全事故不报、谎报罪。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为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本罪的罪过形式比较复杂,包括过失、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应该说是立法上的不足;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本罪为情节犯,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要件之一。  相似文献   

15.
刑法新增设罪名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即社会公共安全与安全管理秩序。该罪为纯正的不作为犯,并以“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为成立条件。犯罪主观方面较为复杂,既可能为故意,也可能为过失。  相似文献   

16.
准确概括罪名是正确定罪的前提之一,刑法第139条增设"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作了高度概括,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本文试从试用范围,相关内容的界定等三个方面进行探析,以求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17.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存在共同正犯.在本罪中,负有报告义务的人不能成立狭义共犯,没有报告义务的人可以对负有报告义务的人成立狭义共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从犯罪的主体来看,必须是两个以上的复数主体;从犯罪的主观要件来看,数个不报或谎报的人之间不仅存在不报或谎报的共同故意,而且还应存在明知不报或谎报的行为会导致贻误抢救而仍为之的共同故意;本罪既可以是危险犯,也可以是实害犯,当其为危险犯时,其实行行为具有单一性,当其为实害犯时,其实行行为具有复合性.  相似文献   

18.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立法的研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罪的主体只包括在事故现场且负有安全生产作业职责的人员、不在事故现场的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员和负有生产作业的管理、指挥、监督职责的人员。将本罪中的"安全事故"限定于有关法律法规已经确定了安全事故报告、抢救制度领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比较妥当。安全事故不能包括危险状态。本罪不区分安全事故的类型。本罪的行为包括不报事故情况和谎报事故情况。应将本罪的结果要素"贻误事故抢救"理解为造成事故抢救不及时,"贻误事故抢救"的客观表现是"使事故后果扩大",而且必须是由"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的行为所造成的。  相似文献   

19.
关于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刑法学界主要有七种观点:过失说、间接故意与过失说、间接故意说、直接故意说、故意与过失并存说、故意说等。本文在对刑法学界有关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的各种观点进行简略评述的基础上,通过从刑法总则的层面、立法意图、法定刑以及与类似罪状的比较四方面的分析,得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应为过失而不是故意。  相似文献   

20.
根据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受侵犯,因此,美国民众拥有持枪权,该权利一度成为共和国自由的守护神。但是,美国逐渐枪支泛滥成灾,枪害问题日益严重,越来越多的美国人开始怀疑私人持枪的正当性,美国民众在对待枪支的态度上逐渐分化。美国多数普通民众是介于"护枪派"和"禁枪派"之间的"限枪派",他们较为一致的意见是应该加强枪支管理,他们害怕枪支泛滥、痛恨枪害频发,但又不愿意轻易放弃持枪权。美国在枪支问题上陷入了深深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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