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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1979年我国刑法颁布以来,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犯罪的复杂变化,刑法所规定的贪污罪的主体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一、对刑法及辅助刑法关于贪污罪主体规定的演变在计划经济为主的背景下诞生的79刑法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此规定比较完统,突出了“国有”的概念。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国…  相似文献   

2.
浅谈介绍贿赂罪的认定易健榕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罪都以简单罪状的形式表述在《刑法》第185条第3款中。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里对行贿罪进一步做出了如下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  相似文献   

3.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贪污罪、受贿罪、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职务犯罪的主体,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到底该如何界定,学界争议较大。“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党派和政协机关在编人员、在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4.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秘密窃取公共财物的犯罪意图和行为的反映和评价,正确地对贪污罪进行定罪量刑,建构特殊身份在犯罪主体中的时代价值,有助于我们对共犯理论的更进一层次的理解.  相似文献   

5.
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便利”的几个问题周振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相似文献   

6.
贪污罪与侵占罪的共犯认定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第1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及上述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或本企业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均构成侵占罪。自此,贪污罪的主体范围大为缩小,即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以外,其余原本是贪污罪的主体诸如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中的绝大部分,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公司或者企业的财物数额较大的,不再以贪污罪论处,而构成侵占罪。但是由于…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时期,在坚持以国家工作人员为贪污罪法定基本主体的基础上,根据国有经济发展变化的客观情况,通过特别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不断丰富和发展贪污罪主体的内涵。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的几类特殊贪污犯罪主体进行针对性研究,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相关法律的精神。  相似文献   

8.
一国家工作人员在刑法适用中几种特殊情况的理解与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贪污、受贿犯罪主体的演变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1)1979年刑法对贪污、受贿罪主体规定,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规定:“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两部法律对贪污、受贿罪主体的规定从内涵到外延都是一致的。(2)以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  相似文献   

9.
贪污罪定义辨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目前刑法学界对贪污罪的定义均未全面而恰当地概括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情况 ,有必要对贪污罪的定义重新予以认识。狭义贪污罪定义应当是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公共财物的行为。广义贪污罪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占有所在单位的公共财物或其他财物或者依法应当交公的礼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  相似文献   

10.
律师能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积极地探讨这一问题,无论对于正确认定此类案件性质,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还是对于纯洁律师队伍,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段时间以来,律师涉嫌贪污的案件不断发生。在此类案件的定性上,争议较大。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律师能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另一种观点认为,国资律师事务所,因为是国家列编、投资兴办的,其中的律师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所以应该构成贪污罪…  相似文献   

11.
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第1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及上述合同以外的企业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或本企业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均构成侵占罪,自此,贪污罪的主体范围大为缩小,即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以外,其余原本是贪污罪的主体,诸如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中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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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贪污罪主体的概念及本质特征世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其主体按照法条要求,可以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二大类,特殊主体亦称身份犯,即主体特殊身份的有无,影响犯罪是否成立,贪污罪即为身份犯,但是,对其身份内容的要求,在我国三次立法规定中却作出了三...  相似文献   

13.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演变过程1979年《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回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厨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由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又将“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列入贪污贿赂罪主体中,从而扩大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1989年“两高”《关于执行(关于惩…  相似文献   

14.
一、前言 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一直是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长期争议的焦点。我国刑事立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规定经历了一段发展变化的过程:79刑法第8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作出了更加具体的立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明确了企业、事业机构的性质,但上述二者规定的实质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其后,随着经济犯罪的不断上升,高法、高检的司法解释将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列入了贪污罪主体的范畴。87年高检《关于正确认识和处理玩忽职守罪若干意见(试行)》将“受委托、聘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也归入了“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甚至将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也归入了国家工作人员,引起了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的争议。95年随着全国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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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企业中贪污罪主体与客体的认定芦颖由于承包经营方式、种类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以及构成承包企业财产和人员的复杂性,使得认定承包企业贪污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就此谈一点看法:(一)承包中贪污罪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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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对“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实践中争议颇大。笔者认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是法律的授权而非委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员应是贪污罪主体;共同贪污犯罪依据个人贪污数额定罪量刑有其不合理性;退还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以其它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立法中有如下四处解释涉及此问题:(一)刑法第83条指出:“本法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二)刑法第115条第三款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可以是“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1条第2款规定:“国  相似文献   

18.
打击贪污犯罪是我国新刑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认定贪污罪主体及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有利于准确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被罪,对正确定罪量刑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9.
贪污罪几个问题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 ,有关贪污罪的种类、共犯、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目的等疑难问题有必要进行研究 ,才能正确理解和准确执行刑法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20.
1997年刑法颁布前,我国对贪污罪主体的立法始终缺乏内在的统一标准,有时侧重于贪污罪主体的形式特点,有时又侧重于贪污罪主体的实质特点,导致了贪污罪的主体范围时而扩大,时而缩小。1997年刑法中以贪污罪主体的实质特点为主线,以贪污罪主体的形式特点为辅线,设定了相对合理的贪污罪主体及其范围。但是,在新形势下,受国有资产的保护方式、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保护、主体立法模式、与职务侵占罪的互补关系等多种因素的驱动,贪污罪主体的设定仍需进一步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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