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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古代法律史上,有一种专为别人打官司而代写诉状的人,名为“代书人”。早期的“代书人”还有“珥笔之民”、“佣笔之人”、“茶食人”之称,即不在官府登记,专在民间代写诉状,招揽诉讼的人。“官代书”则是由官方对散居民间的“代书人”通过考取和认呵后,遵守官方规定的司法程序.为人代写诉状并收取一定费用以自养的一种职业“捉刀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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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限制特定人群的诉讼资格,并以诉讼代理制度对之作相应补救。这是诉讼代理制度产生的重要原因。在清朝,这种代理老幼、生监、笃疾等诉讼的人通称为抱告。抱告一方面保全了官员、生监、妇女等人的身份或体面、维持社会风化,避免官员利用权势干预司法;另一方面为老幼、妇女和废疾当事人向官府提供了可能的替代受罚者。抱告制度的关注点在于限制当事人的诉讼资格,强化代诉人的法律责任,体现了传统王朝在司法审判方面维持统治秩序的意志贯彻,而对代理诉讼中其它复杂现象轻率简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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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为防范讼师在司法诉讼中包揽词讼、播弄乡愚,在查拿违禁讼师的同时,创设了官代书制度。官代书的设立是州县司法制度的-项改革,把写状人的身份由民间转移到官方,对清代地方司法秩序的稳定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几百年的实践过程中,设立官代书的原初意义逐渐发生了变化,最终与讼师无别而被取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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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又称官代书,在清代的诉讼制度中具有重要作用,其负有代书词状、审查状式及加盖代书戳记的职责。而代书戳记则标志着当事人的状式已通过代书的审查并交纳了诉讼费用,只有在此情况下,其状式才有被受理的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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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民事诉讼案由的确定主体法律规定不明,实践做法也不一,给民众的起诉行为造成较大障碍,是我国现阶段解决“起诉难”这一顽疾问题应当必须关注的问题。我国古代诉讼的“案由”确定主体和我国台湾地区现阶段的“案由”确定主体,对我国现阶段立案制度和案由确定提供重要意义。即,民事案由由人民法院立案庭确定,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回归民事诉讼法本来的立法意图,从而为解决起诉难和促进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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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逐步完善了刑事和解制度,且社会效果良好。但由于受传统司法理念的束缚,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仍在法律规定、适用范围、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保辜制度是我国历史上一项较为完备的和解制度,清朝在前朝的基础上加以进一步完善。保辜制度对我国当前刑事和解制度仍然具有若干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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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兴起的民间慈善组织——善会善堂,有着完善的自治制度,包括经营管理方面的会员制、轮值制和董事制,资产筹集与运营制度和财务管理方面的征信制度等。善会善堂的自治制度与国家之间存在互动关系,一方面是国家的干预使善会善堂逐渐官僚化,失去了自治的空间;另一方面善会善堂的自治规约成为司法机关裁判的主要依据,而《征信录》所体现的公开原理也日益渗透到国家的行政制度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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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弥留之际留下口头遗嘱,将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留给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妻子作为代书人在遗嘱上签下名字, 本以为一切妥当,孰料刚过几个月,继子却为房产将她告上了法庭。日前,上海市奉贤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奇的遗嘱继承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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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绩是清朝对文官的定期监督制度。清朝考绩制度源于明制而又有变化 ,其定制时间是雍正元年。考绩有明确的方式和程序 ,在程序中对“注考”的要求最为严格。清朝考绩以“四格”评等第 ,以“六法”论处分。考绩评等中以京察一等、大计卓异为朝廷关注之焦点。清朝考绩的实施状况 ,自顺治至嘉道时期较之咸、同以降要好得多。如果宏观地考察 ,考绩制度终清之世未曾间断 ,而且在较长时间内能较好地正常实施 ,对于整肃吏治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其所以如此 ,主要原因是历朝君主极为重视和考绩立法较为完善。然而在封建官僚政治体制下 ,清朝考绩在实施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诸多问题 ,最突出的表现一是举劾夫衡 ,二是迎承为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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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主要国家自1970年代开始相继设置纳税者保护官,担负起保护赋税人权、协助税务行政革及缓和国家与纳税人紧张关系的重责大任,且有不错的实施成效。本文介绍外国纳税者保护官法制之沿革、原则、功能,并简要介绍美、韩两国的制度概况及实施成效,期待我国各界能就此议题深入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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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处分自己财产及安排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自己书写遗嘱,也可以请别人代为书写,即代书遗嘱。为了确保代书遗嘱的真实性,法律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审判实务中,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由于缺乏对遗嘱方面法律知识的了解,导致所立遗嘱无效的情况较为常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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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拥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丰富的历史与文化,现如今对我们仍然有着重要的学习和借鉴的价值。在那浩如烟海的历史长河中,清朝犹如一朵奔腾的浪花,而清朝的法制历史则是汇成浪花的小小水滴,由此可知,清朝的法制史何其重要!以古为鉴,可以知兴替。在如今,在这个更加强调法治社会的今日,我们有必要借鉴清朝的法制,那个离我们最近的那个朝代的法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步伐。本篇就结合清朝法制史的阶段性特点进行一下探究,论述了清朝的法制史发展历程,从而为今日的法治国家建设提供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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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至30日,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对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对口支援新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鲜为人知的是,早在清朝乾隆年间,“对口支援新疆”的财政制度就已诞生。为了加快新疆发展,维护新疆稳定,重新审视当年的一些做法,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