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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电商凭借便捷、高效以及价格优势,其发展势头大有超越传统卖场的趋势。淘宝网、阿里巴巴、易趣等交易平台拥有庞大的会员和浩大的商品数量,2013年"双十一"淘宝销售额突破350亿元。网络交易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假货和侵权问题。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的侵权,淘宝网、阿里巴巴和易趣等均设有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由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仅仅提供商品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并不参与商品的买卖过程,因此,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并没有对卖家发布的商品信息进行事先审查的义务,网络交易平台上是否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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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民事侵权案件的现状1、数量增多.案件新颖近10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侵权民事案件的数量呈现大幅增长的态势。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披露.2002年至2006年的5年间,我国各级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万余件,同比1997年-2001年的前5年上升1.5倍。其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占到40%.达2.5万件之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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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近20年统计数据中看,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近几年,其增长速度是惊人的。在1991年之前全国法院年均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还不足100件,而2004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已突破千件。〔1〕随着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民事案件的增多,商标审判中遇到的难题也随之增多,商标侵权案件中类似商品的判定即是其中之一,司法实践对这个问题也有不同的认识。在以下的篇幅中,笔者将从类似商品的概念、判断类似商品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判定类似商品的参照物及如何判定类似商品等几个方面介绍个人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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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标权利人品牌保护意识不断增强,近几年,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数量增长迅速。据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统计,该法院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2011年为67件,2012年为194件,2013年仅第一季度收案就达到80件。商标侵权案件中,又以销售者销售侵权商品类案件最多,约占总案件数的90%。丰台区法院统计发现,2012年审结的商标侵权案件调解撤诉率为70.2%,低于该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整体调撤率近12个百分点。究其原因,商标权利人的5种行为激化了与被诉侵权人之间的矛盾,造成维权障碍,不能有效实现案结事了。商标权利人应充分认识到诉讼维权的最终目的不是获得损失赔偿,而是通过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其商业信誉、商标声誉,商标权利人维权,在有理的同时更要做到有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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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商标的专利侵权纠纷中,司法实践简单依据商标标识和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认定侵权商品上商标注册人为侵权商品生产者,与当今商标普遍许可使用的实践存在严重背离,未能顾及商标功能理论的发展及商标功能的扩张.司法实践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援引法释[2002]22号,未对产品责任和专利侵权责任进行区分,混淆了消费者保护和专利权人保护的不同基点.商标注册人只有在参与、控制专利侵权商品的生产,或者知道、应该知道市场流通中标有其商标的商品为侵权商品,仍未予以制止时始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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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将商标使用侵权限定于生产领域,并将销售商品行为作为单独的一类侵权行为,这种做法导致了学界关于销售商品行为究竟属于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的争议。应以商标禁止权为基础确定商标权专有权的范围,同时应以商标使用作为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标准。因此,销售商品行为本应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质上应属于直接侵权。上述将销售商品行为排除于商标使用行为之外的做法,造成了商标侵权类型体系乃至商标权利体系的紊乱,进而导致了若干商标立法、司法和理论上的混乱状况。为此,应当还原销售商品行为的商标使用本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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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标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商业声誉越来越受市场经营主体的关注和重视,商标侵权诉讼日增多。据统计,浙江全省院法院自2008年1月至2010年月,共受理一审商标侵权纠纷案件2057件,其中2008421件,2009年657件,2010年979件;审结1875件,其2008年361件,2009年634件,2010年880件,受理和审结一审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数量均以每年40%以上的速度增。与商标侵权诉讼大幅上升相对应的是,被诉侵权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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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注册商标为通用名称时,在商标侵权判定方面需要考虑如下几个问题:第一,被诉侵权商标是否通过指示、描述等方式对注册商标构成商标合理使用;第二,被诉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类别上;第三,被诉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从而构成商标近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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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的需要永远是法律发展的动力.在商标保护实践中出现了商品改动行为,但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则无法律依据.从商标侵权的实质看,任何侵权行为均是对商标与商品联系的破坏.无论是混淆理论,还是淡化理论,均是对这一联系的维护,反映了商标侵权的共性.从商品改动的原因以及对商品声誉的影响来判断,为销售目的影响产品声誉的改动侵犯了这一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反之,则应当允许商品改动.遵照这一判断因素规制商品改动,既有利于维护商标权益,又有利于保障商品自由流通,也是完善我国商标侵权分类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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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既是商标确权的判定标准,也是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我国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对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的判定,均采混淆标准,这在我国目前的商标法框架下,能有效地保护在先商标权,具有合理性.但是,据此判定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在实践中也出现裁判结论不一的问题,引起争议.因此,有必要实现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判定标准的客观化.为此,要重新梳理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与商标侵权的关系,在商标法中明确采纳商标侵权混淆可能性标准,并明确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仅是影响混淆可能性的两个因素,并非商标侵权的充分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