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助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助动自行车,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助动自行车,是指  相似文献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来流动人员的管理,保障外来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来流动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是指进入本市,无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来人员的管理。  相似文献   

3.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加强本市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防止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食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第四条修改为: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  相似文献   

4.
在前些年,有的地方特别是一些大城市为了加强车辆管理,曾经出台过限制外地户籍人员在本地申领汽车牌照的规定。为了规避这样的规定,在这些城市出现了一类专门有偿提供身份证,为外地户籍人员申领汽车牌照的所谓"背车族"。但随着社会发展,限制外地户籍人员申领本地汽车牌照的规定退出历史舞台,又产生了相应车辆过户以及"背车族"借机收取费用等问题。近日,本刊结合典型案例,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共同邀请专家,研讨分析了"背车族"借过户收取费用如何处理问题。  相似文献   

5.
自2015年2月1日起,修改后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修改后的《规定》突破了失业登记的户籍限制,放宽了失业登记条件,规定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法律福音:修改后的第六十三条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相似文献   

6.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 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对在本市投资、购买商品住宅或者被本市单位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后加盖蓝色印章表示户籍关系的户口凭证。 蓝印户口不适用于境外人员。  相似文献   

7.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人员交通违章记分制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在依法予以处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记分。 “机动车驾驶人员一年内交通违章记分累计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当参加交通法规与相关  相似文献   

8.
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本市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9.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安排  相似文献   

10.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外省市测绘单位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格证书》,向市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二、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境外组织在  相似文献   

11.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外地来沪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中的第二款修改为: 禁止外来机动车中的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在本市规定范围内的道路  相似文献   

12.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非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居住的育龄中国公民。  相似文献   

13.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外地来沪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来机动车和外地来沪驾驶员(以下简称外来驾驶员)与交通安全相关的行为和管理。 二、将第五条中的第二款修改为: 禁止外来机动车中的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在本市外环线以内的道路上行驶。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 本市对外来货运机动车实行通行限制,划  相似文献   

14.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 本市居民之间、本市居民同外省市居民之间在本市范围内办理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按照《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15.
第一条(目的) 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法律、法规对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依法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社团法人登记的单位,不予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第三条(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是本市事业  相似文献   

16.
(1993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加强对单位使用、聘用外地劳动力的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所属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使用、聘用外地劳动力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外地劳动力,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在本市务工且不具备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本市单位使用、聘用外地劳动力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单位使用、聘用外地劳动力的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17.
《司法业务文选》2012,(13):30-36
1.2011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公布2.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税务  相似文献   

18.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对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对在本市投资、购买商品住宅或者被本市单位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后加盖蓝色印章表示户籍关系的户口凭证。  相似文献   

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  相似文献   

20.
(1993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对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对在本市投资或被本市单位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并在户口凭证上加盖蓝色印章表示的户籍关系。 第三条 本市公安机关是蓝印户口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蓝印户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投资并有固定合法住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本人(境外投资者除外)或其亲属或其聘用的外省市来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