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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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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规制非法集资限度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振林 《时代法学》2012,10(4):82-89
从我国现行金融体系的缺陷和集资参与人的积极促成这两个非法集资的主要成因来看,我们对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明显“过度”了。因此,亟需合理确定刑法规制非法集资的限度。鉴于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只有对这两个犯罪的适用进行合理限定,才能把握好刑法规制非法集资之限度,也才能为民间融资的合法化预留空间。  相似文献   

2.
李明  陶晶 《法制与社会》2010,(9):113-113
非法集资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屡见不鲜,目前针对非法集资尚未采用完全禁止的规制方法。当前的法律制度对非法集资不能产生有效的规制,并且忽视了中小企业旺盛的融资需求。本文从证券法角度分析了非法集资的性质和形式,以期为非法集资的法制化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3.
管岑 《法制与社会》2013,(24):255+259
非法集资行为近年来呈高发态势,如何通过法律区分规制不同的非法集资行为,稳定社会金融秩序,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非法集资的概念和司法认定入手,对当前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关于公众的认定、集资目的的考量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非法集资活动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于非法集资活动,我国<刑法>中适用最为广泛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以此定罪既不符合对该罪的法律解释逻辑,错误扩大了其适用范围,也不利于构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有效规制体系,未能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空间.实际上,对于存在合理需求的非法集资活动应以"疏导"代替"堵塞",以直接融资手段进行处理.体现在刑法规制上,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的刑罚,就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代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要达到这一转型,<证券法>中尚需要扩大证券的定义,相应该罪名也应当改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罪".  相似文献   

5.
企业融资贷款难、闲散资金投资渠道不畅、对非法集资监管不力等因素,导致非法集资行为呈现专业化、欺诈性、范围扩大等新动向,削弱了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能力,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应从两方面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一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促其健康发展;二是加强法律宣传和监管打击力度,制止非法集资行为的蔓延。  相似文献   

6.
本文通过分析非法集资相关罪名及现实存在的问题,认为欲建立合法有效的融资市场,必先设立严谨的法律法规加以引导监管,调整非法集资的认定路径,寻找合适的法律进行规制,才能拓宽合法的融资渠道,才能准确界定合法与非法融资之间的关系,并准确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活动,支持民营企业的合法融资,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因房地产、信托投资等行业的经营危机的不断加剧使民间融资的缺乏科学的运营方式与监管的特性不断凸显,特别是职业借贷人的出现使民间融资不断突破民事纠纷的界限,在引发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伴生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金融传销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对民间融资的合法性进行界定,对以民间融资为形式进行掩盖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金融犯罪进行刑法规制是目前学术界进行深入探讨的问题.本文对北安市人民法院2013至2014年两年间对该类民间融资案件的受理、审理、移送、执行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对民间融资合法化的迫切性进行探讨,进而阐述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进行刑法规制是促进民间融资合法化的必备条件进行论述,并对如何对非法集资行为等违法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提出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8.
本文追溯非法集资罪之认定问题,认为欲达到合理的疏通融资之效果,必先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拓宽合法的融资渠道,调整非法集资之认定口径,寻找合适的法律去规制,才能准确的界定合法与非法融资,商业活动与集资活动之间的关系,并准确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活动,支持民营企业的合法融资,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9.
庄华忠 《法制与社会》2013,(18):108-109,111
目前对于非法集资的处置方式主要以刑事制裁和行政禁止为主,然而非法集资作为一种经济现象,这种法律规制的应对模式显然是失衡的。非法集资发生的根本原因是金融体系、金融制度的不完善和民间金融制度的缺失造成的,应对非法集资最有效的方式应该是完善民间金融的治理,温州的金融改革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相似文献   

10.
现有的集资诈骗案的刑事管制逻辑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浙江东阳吴英集资诈骗案一审判决中得到集中体现。在三个关键的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上,吴英的集资行为都无法满足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条件。追根溯源,这一判决在很大程度上根基于现有刑法对于非法集资规制的逻辑混乱,也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非法集资相关法律保护对象的异化结果。  相似文献   

11.
我国在民商事、行政类和刑事法律规范中均对有关非法集资的内容作出了规定.但相关法律规范却存在规定相对分散,规定过于笼统、并未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对于民间借贷的地位未予以明确规定,存在重刑事处罚轻民商事和行政制裁的倾向,在集资诈骗罪中不适宜地保留有死刑的规定,缺乏对非法集资被害人相应的民事救济机制等缺陷.针对上述问题,在对我国有关规制非法集资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和完善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从制度层面建立合理的民间借贷体系,有效疏导民间借贷秩序,另一方面要在法律层面统一非法集资的法律规范,形成层次分明的处罚结构,建立并完善相应的被害人民事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2.
鉴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缺乏完备的监管体制,容易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蒙上一层阴影,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刑法对其规制应保持在一定的限度内,以免阻滞互联网金融发展。在对非法集资犯罪条文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应通过司法层面对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作限缩解释,明确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界限,摆正刑法作为保障法的地位,以平衡金融创新和刑法规制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集资诈骗罪一方面被认定为特殊诈骗罪,与诈骗罪表现为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另一方面又被当作“加重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出现了“骗”与“被骗”的构成要件缺失却依然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欺骗”与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混淆不清、两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区分标准的主观化趋势的问题,从而导致“非法占有目的”在被扩大化的同时又被弱化,进而造成集资诈骗罪被矮化、限缩。应从金融秩序法益的立场,回归集资诈骗罪的金融犯罪属性,重塑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系,明确“欺骗”“诈骗”的同质性,增设“骗取集资款罪”,调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范围,构建体系化的集资诈骗罪罪名群,化解集资诈骗罪刑罚供应过度与不足并存的尴尬。  相似文献   

14.
要纠正P2P网络集资无序发展的乱象,P2P网络集资的刑法介入具有必要性。但是,如果刑法过度地介入P2P网络集资,就不仅会阻滞甚至扼杀P2P网络集资带来的金融创新和所产生的积极影响,还会在很大程度上使P2P网络集资失去生存空间。因此,应当以是否严守传统的"信息中介"经营模式作为划定P2P网络集资刑法规制范围的界限,将"异化"的P2P网络集资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将传统"信息中介"式的P2P网络集资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在P2P网络集资的刑事认定中,司法机关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曹虎 《人民司法》2022,(4):68-73
<正>正规私募融资是创新、完善金融体系和服务实体经济的新生力量,有益于丰富资本市场和满足多元化投资需求,支持创新创业战略并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伴随私募行业发展,不乏从业者将不属行政许可的登记备案夸大宣传增信、误导投资,或从事私募之外的违规业务,甚至借私募之名实施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那么,非法集资行为和正常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有没有一个合理的界限?该问题更存在于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行为的司法认定中。如何通过刑法规制保障金融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立足激发金融市场活力,实现最优化金融调控和刑法调整范围,以衡平打击与保护,须厘清私募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相似文献   

16.
网络借贷目前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部分,行政监管体系也在逐步完善。在新的监管环境中,网络借贷平台应积极主动满足"合规"要求,降低自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刑法及解释采用规制间接融资的方式规制非法集资行为,现有监管条件下借款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仍然较高。监管规则为刑事司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为认定违规运营的网贷平台和借款人构成集资诈骗罪提供了便利。在当前经济环境中,应进一步完善网络借贷的监管规则,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坚持刑法的谨慎介入,严厉打击已识别的严重违规行为,调整相关犯罪构成的规定,为网络借贷的良性发展预留空间。  相似文献   

1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及立法失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本质上看属于非法集资行为,但是,由于立法的偏颇,导 致对本罪与集资诈骗罪联系起来分析时,产生了刑法对明确以“非法集资”作为目的行为的 犯罪进行打击时,打击的是诈骗行为而不是非法集资行为,而未见“非法集资”只言片语的 条文却执行着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职能。因此,立法语言要尽量明确、清楚,避免歧义。  相似文献   

18.
9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部门举行宣传活动,引导群众远离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不久前,e租宝案的宣判同样提示人们防范非法集资的重要性. 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到,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舆论认为,这一条款明确了“买者自负”原则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意识本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一环,而一旦损失由政府兜底,会强化投资者“只赚不赔”的预期.发生问题,“不找市场找市长”,无疑会为系统性风险埋下隐患.  相似文献   

19.
王新 《政法论丛》2021,(1):117-125
鉴于非法集资犯罪所具有的涉众型特征和引发次生风险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犯罪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司法领域打击的重点.尽管我国若干司法解释确立了非法集资犯罪的外延和特征,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依托于金融科技的发展和新出现的金融产品,衍生出翻新变化和日趋复杂化的集资犯罪手段,导致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的四个特性、集...  相似文献   

20.
本次研讨会从宏观、微观层面对打击、防治非法集资犯罪作了全面的探讨:一是讨论了全国以及北京市打击非法集资犯罪面临的总体形势和遇到的主要难题;二是分析了非法集资犯罪高发的原因;三是探讨了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刑事政策、数额认定、投资人法律地位等具体问题;四是介绍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方面的主要经验和做法:五是总结提炼了防治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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