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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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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针对知识产权使用权能否出资入股进行了一定的分析论证。揭示了以知识产权使用权即许可使用的方式出资存在的问题,说明知识产权出资就是以知识产权所有权即知识产权转让的方式出资。  相似文献   

2.
随着我国科技与经济一体化趋势逐步加强,以知识产权作为资本投资的形式日趋活跃。通过知识产权资本化来实现技术资本和货币资本的有机结合,能极大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步伐。由于技术出资方式与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方式迥然不同,故其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纠纷。本文针对技术入股中存在的诸多风险因素,从技术入股的概念特征、风险来源、防患手段等方面入手,以期降低实践中技术入股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3.
企业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玲 《科技与法律》2009,(3):45-47,51
知识产权出资是知识产权资本化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公司法》规定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八股,但是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适格性、出资比例、出资的权利形态等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仍显不足。完善知识产权出资制度,有助于推进知识产权资本化进程。  相似文献   

4.
专利技术入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以专利技术入股是当前常见的经济现象,其中有以专利权入股的,也有以专利实施权入股的,还有把专利申请权也视为专利技术作价入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专利权是知  相似文献   

5.
作为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途径,中外合资企业设立中的外方出资问题一直是我国相关法律的关注焦点之一。然而,当外国投资者拟以知识产权出资时,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以及同位法之间存在的冲突,会在知识产权出资的客体范围、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知识产权出资的评估作价、知识产权出资的方式等方面遇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6.
投资者可依法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如《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种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者可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合营各方可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为合作条件。但是技术成果如何作价出资,出资各方有何权利义务等,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由于技术成果如何人股无法可循,因此,技术成果入股很容易引起纠纷,甚至导致合作失败,以至于清算。当前技术成果入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出资各方对入股技术成果的可行性论证不足,入股技术成果不成熟。在入…  相似文献   

7.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条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相似文献   

8.
论完善知识产权出资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现状《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知识产权方式出资,并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评估作价  相似文献   

9.
隋淑静 《中国律师》2010,(11):67-68
我国2006年8月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相似文献   

10.
朱双庆 《现代法学》2006,28(1):92-100
技术出资方式迥然不同于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方式,技术入股股东不仅具有其他股东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而且还具有自己的特殊权利、特殊义务与特殊法律责任。从技术入股角度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东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的规定需要充实。  相似文献   

11.
赵玲 《电子知识产权》2009,(11):29-32,76
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日益融入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之中,从而成为公司发展和创新的一大推动力。我国《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出资,但是对于相关制度的设计却尚显缺乏。针对知识产权出资的范围、知识产权出资的适格性、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知识产权出资的履行,以及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供知识产权出资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2.
谈新公司法有关知识产权投资之规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订的《公司法》(下文称新公司法)对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问题所作的规定有了较大的变化,相对于修订前的《公司法》(下文称原公司法)有了一些进步,但还有很多不足,笔者在此作一些粗浅的分析。一、新公司法有关知识产权投资之主要规定新公司法涉及知识产权投资的规定主要有: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相似文献   

13.
本文首先阐述了知识产权出资的含义,并界定了知识产权的客体。以此为基础,分别对知识产权出资的特点以及我国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立法及其价值做出了研究。  相似文献   

14.
股权入股是指某一公司(前公司)的股东以其对该公司所享有的股权作为对另一公司(后公司)的出资并以该份出资作为后公司的注册资本而享有后公司股权的情形。股权入股问题是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发展而产生的。同时,现行《公司法》对这一问题的空白规定也给了人们探讨和研究的余地。  相似文献   

15.
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法律缺陷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春霖 《河北法学》2005,23(8):55-57
知识经济的到来预示着一场资本革命,知识产权资本化将成为21世纪一种格外引人瞩目的法律和经济现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制上存在诸多缺陷,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对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的缺陷进行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6.
所谓现物出资,其最基本的含义是指将货币以外的财产作为向公司出资的标的。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规定了货币以外的出资标的,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则只是列出不准作为出资的现物范围,使得现物出资的标的物范围更加广泛。这其中也包括现物所有权转移的界定,现物出资风险的负担以及现物出资中标的物瑕疵和出资行为瑕疵。  相似文献   

17.
陈丽苹 《知识产权》2004,14(3):56-59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其本身的财产价值,同时,也是许多公司赖以经营的重要手段和条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革,知识产权在公司经营中的作用和地位日愈突出,知识产权已成为重要的法定出资形式之一.然而,公司法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规定,与实践中的出资需求不甚符合;对知识产权利用中的一些理论概念的模糊认识,亦影响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正确利用.  相似文献   

18.
设立公司时以知识产权出资应注意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除了以货币、土地使用权形式出资外,还往往用知识产权进行出资,尤其是以生产高科技产品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更是如此.由于知识产权相对于货币及土地使用权来说,是一种无形的、有期限性的资产,在实践中的出资情况就显得更为复杂,对公司发起各方来说,如何对待知识产权的出资,既能使技术出资方实现自己的投资目的,又能平衡其他出资方的利益,是出资中必须解决的一对矛盾.要处理好这对矛盾,则不仅需要了解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相关规定,还需要了解知识产权出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便在实践中设计、运用一些法律方案.  相似文献   

19.
专利权出资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手段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以专利使用权出资逐步成为一种普遍的经济和法律现象。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中,对专利使用权出资既没有明确允许,也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专利使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无形财产权,其出资的合法性已为一些国家所确认,但我国学术界对专利使用权能否作为出资尚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专利使用权出资在公司法中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予以承认或否认的问题,希望通过本文的比较和分析为此提供一个相对合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邱松青 《法制与社会》2012,(34):262-263
当前科技、知识、信息成为生产的第一要素,这些生产要素在法律层面的变现形式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公司资产中占据的比例逐渐增大。但是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决定其作为出资手段比一般的实体物更具复杂性,修订后的公司法仅仅回答了知识产权是否可以出资的问题,但是缺乏相关的配套制度。出于对接受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安全运行的考虑,必须要有一套科学合理、严密安全、切实可行的机制来保障知识产权资本的运行,对公司可能因接受知识产权投资而产生的危险进行防范。本文以知识产权出资为出发点,依据我国现行的法规,系统地分析了特别的投资形式—知识产权,并提出了合理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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