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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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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政府干预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常传领  金纯 《现代法学》2004,26(6):120-124
作为市场经济制度的两种基本经济调节力量,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二者关系问题一直是经济学界和经济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市场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使政府干预有其合理性;政府干预并非完美无缺,也有其局限性。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干预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法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保障,保护市场免受任意的政府行为的干涉,需要规制政府干预,有效匡正政府失灵。经济法作为“干预政府之法”理所当然应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2.
随着我国由全能社会向后全能社会过渡,社会利益不断分化,非政府组织作为独立于市场和政府的第三部门,在促进民众利益表达、增强民众与政府利益博弈能力以及影响政府政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具体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的限制,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并没有完全发挥其作用。  相似文献   

3.
社会治理环境的变迁带来的第三部门兴起,对公共政策的参与主体、方式等具有新的启示。第三部门广泛参与公共政策,已经成为善治目标下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我国第三部门参与公共政策不足的现状可以通过确定"政府外生型"的公共政策制定模式、充分发挥第三部门的监督优势、健全立法和完善参与制度安排等来实现。  相似文献   

4.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自由竞争与宏观调控是紧密相联、相互交织、缺一不可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制度规范化的结果,经济法在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过程中,一方面克服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又对政府行为进行限定,遏制政府失灵。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并非是万能的,有内在的缺陷和失灵、失败的客观可能,关键是寻求经济法与市场机制、政府调控的最佳结合点,使得政府干预在匡正和纠补市场失灵的同时,避免和克服政府失灵。  相似文献   

5.
范海玉  申静 《法制与社会》2010,(27):149-150
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第三部门”,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在准入制度、内部治理结构、资金筹集、监管等方面存在问题,因而需要重新界定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进行相关制度构建,探索社会组织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发挥作用的途径。  相似文献   

6.
孙克华 《法制与社会》2010,(20):164-164
第三部门作为除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以外的非营利团体和机构,其在社会生活中的职能和作用也渐渐为人们所重视,在我国,第三部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政社不分问题严重制约了第三部门的发展,使得第三部门的运行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解决第三部门发展中的政社不分问题是我们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7.
王纪梅 《法制与社会》2012,(24):103-104
近年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指数(CPI)不断升高,物价不断飞涨,通货膨胀的压力不断显现,政府作为“看得见的手”经常对商品飞涨的价格进行干预,以维持经济的稳定.本文第一部分就价格干预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首先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明确价格干预的概念,再进一步对价格干预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对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中价格干预的主体、客体及实施条件进行简要概述,进而阐述我国价格干预的方式及预期目的.第二部分主要针对第一部分的相关法律规定指出目前我国价格干预相关立法的现状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并最终提出自己的相关法律对策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甘强 《现代法学》2013,35(5):68-75
典型的经济法的法律文本显示,在经济法的立法中,遵循了国家干预的内在逻辑,在干预主体、干预目标、干预方法、干预边界以及干预责任五个方面都有相当数量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不仅客观地证成了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还揭示了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是一种尊重市场机制的干预。虽然经济法的国家干预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但已成为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标志,也是经济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独立法律部门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9.
刘水林 《现代法学》2006,28(1):43-51
作为经济法的重要学说之一的“需要国家干预论”,因其影响大,而争论和分歧也多,分歧的焦点在于对“谁之‘需要’”与“‘干预’什么”存在不同理解。对此问题,按整体主义理解,国家干预是社会基于整体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意味着“需要”的主体是社会,干预的内容是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正因“需要”的主体是社会,就防止了国家干预的恣意性,同时,社会整体利益因有国家代表而得以保障,从而彰显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属性。另外,社会的“需要”决定了经济法的目的,目的作为指针指出了经济主体的行为准则,同时,整体构造的复杂性预示了经济法技术规范的复杂性与多样性。  相似文献   

10.
公益诉讼制度的力量组合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韩波 《当代法学》2013,(1):31-37
本文以在社会建设领域深受认可的辅助原则作为理论基点,分析了公益诉讼制度力量组合中的位序安排。本文认为,基于新民事诉讼法将公共利益定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公共利益的维护应形成一个社会驱动、政府保障的动力机制。目前,应处在第一位序的公益诉讼启动者公民与社会组织,事实上是整体"缺位"的;从理论上分析,行政机关应为第二位序的公益诉讼启动者。单行法在规定行政机关公益诉讼时,需要特别关注行政机关基本职责、在政府权力架构中的地位与民事诉讼机理之间的协调;检察机关是启动公益诉讼的第三位序主体。其合理性依据在于国家机关之间职权运作的次序性。检察机关能否真正成为公益诉讼的第三位序启动主体,需要进一步论证检察机关的功能与职责,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与既有民事诉讼制度的协调等问题。  相似文献   

11.
郭宝辉  郭才森 《法人》2014,(11):54-54
正审批清单制度落实,不可能一蹴而就,除政府之外,各类社会主体的有效参与也是重要推动力新一届中央政府自去年成立以来,就将简政放权作为推进政府改革的重要措施,以不断释放改革红利,增强经济内生活力,提升经济增长潜力。至2014年8月底,各部门已取消和下放了6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公布"权力清单"是一项推动政  相似文献   

12.
第三部门在"社会——经济——国家"的三元模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承担弥补政府与市场缺失、提高社会福利、实现公民自治等方面不可过缺,支持第三部门的发展有助于建立保持社会稳定的"安全阀"、有助于满足社会不同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有助于深化改革,推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建设。科学发展观理论的提出为第三部门的发展提出了理论支持,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充分认识我国第三部门发展的现实意义,对政府职能进行合理的定位,使之明了自己所承担的角色和职责,并应通过政府的职能变革,为第三部门的发展提供必需资源和作用空间。  相似文献   

13.
经济法以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其产生的过程当中资本主义国家经历了由自由放任主义、国家干预主义、公共选择理论等理论指导的经济生活时期,当中反映了政府与市场二者互补、互动的关系,说明了社会经济是一个动态平衡的状态,需要充分运用市场与政府的良性互动作用。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就是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我们希望将政府干预放在一个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合理框架内,需要政府干预的才干预,不需要政府干预的由市场充分发挥其基础性配置作用。  相似文献   

14.
《现代法学》2016,(1):107-118
创新农业市场制度是农业现代化的根本动力,政府在农业市场制度创新中起着关键作用。政府干预农业市场制度创新必须以维护农民产权权利和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为基础和前提,必须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干预的逻辑结构与市场的逻辑结构是一个相互嵌入的互补结构。从静态方面看,政府干预市场的构成和阶段取决于市场构成的性质和不同阶段的需要,政府在扶持农业发展方面承担主体责任,在要素市场中承担法律供给责任,在经营体制结构性创新方面应助成产权制度与经营制度之间的融合,在培育交易市场方面承担服务功能。从动态方面看,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取决于市场的成熟程度和政府调控能力之间的变化,政府干预的对象、预期、程序、步骤、方式、方法必须符合法治要求。  相似文献   

15.
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中国社会自组织能力、自治能力的提高,这首先表现为第三部门的发展壮大.第三部门的发展对政府权力运作方式的变革具有积极意义,带来了全新的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模式.  相似文献   

16.
直接融资适合于具有较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而众多劳动密集性中小企业由于自身性质形成的信息不对称也难以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间接融资的对象.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局是市场缺陷造成的,政府干预是弥补市场缺陷的主要方式,政府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局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借助"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元框架分析政府、与中小企业融资有关的社会中间层和中小企业的定位的基础上,应从经济法的主体角度进行相关的制度设计,探索长效机制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局.  相似文献   

17.
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官员向社会公众和民意机关承担政治责任的一种政治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存在问责事由狭窄、对象不清、主体越位与缺位并存,责任不明、落实不力和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此,我们需要明确行政问责制的要素构造与运行机制,加强人大的问责职能,完善政府绩效评估、行政公开、新闻监督等配套制度,同时要壮大第三部门,强化社会监督。  相似文献   

18.
中国集体协商:从纵向一体化到调和式干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锦前 《法治研究》2012,(10):51-58
集体协商作为解决劳资冲突、达致产业和平的社会发明,在中国各级政府主导下迅速发展。但实质意义的协商并未普遍实现。究其原因,政府干预过度的纵向一体化协商模式难逃其咎。鉴于此,以协商自治为前提,在劳动基准法等多项制度性约束条件下,充分考量成本和效益,是政府干预应有的制度逻辑。政府立场在回归“中立权力”的基础上,应统合劳资利益,采取调和式干预策略。  相似文献   

19.
依照我国法律、法规、政府财政拥有相当大的公共资源筹集、调动和配置权,通过制度安排、政策导向、资源配置和行政干预等方式,影响和调节资源的配置和社会经济的运行,干预和调节包括中央部门之间、不同层级政府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不同阶层的经济利益关系。但是,由于科学、透明的公共财政制度尚未建立,体制机制不完善,因此,财政领域存在着诱发腐败的诸多因素,一直是源头治理的主要战场。如何积极推进财政领域源头治理工作?笔者认为其关键是大力推进财政体制机制制度改革与创新,改革创新的重点是: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切实…  相似文献   

20.
论国家干预     
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各种类型国家都具有的共同职能。在市场经济下,国家干预的程度、范围和形式较以往都有很大发展,其积极作用也得到更广泛的认同。但国家干预并非万能,它也有缺陷。要克服其缺陷,必须实行国家干预的法治化。国家干预的法治化包括两大基本内容: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和政府干预行为本身,其中,对后者的认识和强调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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