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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于2007年9月20日第五届第一次会议上讨论并通过了新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称2008年仲裁规则),这已经是本会自成立以来第七次修改仲裁规则(前六次的修改时间分别为1995年、1996年、1997年、1999年、2001年、2004年)。本会通过对仲裁规则的不断修改,一方面使仲裁规则在制度和具体内容上日趋完善,为仲裁主体进行仲裁活动提供更为合理、更为高效的程序保障;另一方面也使仲裁规则更加符合国际惯例,为我国民商事仲裁活动逐步与国际接轨进而吸引国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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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年刊》2006,17(1):474-477
(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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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改《北京仲裁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围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明确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加强委员会对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通过完善委员会内部治理结构来保障委员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一、首次明确了委员会的设立宗旨和机构性质《章程》原第一条和第二条内容为:第一条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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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于2007年9月20日第五届第一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调解规则),这是本会自成立以来第一次制定的单行的调解规则。调解规则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会以成为公正、廉洁、高效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机构为目标,本会之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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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于199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由于仲裁具有民间性、自愿性、平和性、快捷性、保密性等优点,仲裁机构一旦运作,将有为数众多的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愿意选择仲裁的方法解决纠纷。《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因此,仲裁代理将成为律师业务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笔者认为,做好仲裁代理工作,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遵循尊重当事人意愿,独立公正仲裁和一裁终局的原则。《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当事人采取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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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界和仲裁界对《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是否修改及怎样修改存在较大争议。为了给相关讨论提供有益素材,有必要取得来自仲裁及司法实践的第一手资料并作实证性的考察。通过对北京仲裁委员会1995-2010年仲裁裁决被不予执行的裁定进行分析发现,影响不予执行的因素是多元的。从实务的视角出发,至少应把第213条第(四)款牵涉事实认定的事由统一到《仲裁法》第58条作为撤销仲裁裁决事由的"伪造或隐瞒证据"的规定上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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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