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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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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期以来,我国行刑实践中存在"轻假释、重减刑"的现象,使得蕴含公正和功利价值的假释制度适用率偏低;同时,假释实践中存在考核标准与法律规定相脱节、裁定流于形式、程序封闭、当事人参与缺如、检察院监督滞后等问题,甚至引发一定的腐败现象。应当从取消假释比例限制、设立听证程序、建立再犯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量化危险性预测因子等方面着手,推动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   

2.
假释作为一种行刑制度,被各国法律所采用。我国现行刑法第81条也明确规定了假释制度。然而,实践中假释的适用比例一直较低。究其原因,我国假释制度在立法和执行上存在诸多问题,应从建立科学的假释犯危险评价制度、完善特殊罪犯假释制度、完善相应程序制度等方面对现行假释制度进行改进与完善。  相似文献   

3.
涉黑涉恶罪犯的监管与矫正是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反有组织犯罪法》在此方面有诸多制度创新,如强调个别化处遇原则和依法从严管理原则;确立异地执行刑罚制度;严格规范“减假暂”适用,设立减刑、假释建议的复核制度和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质化审理制度,以及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的关联机制;完善罪犯刑满后的保护与管束机制。这些创新性规定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对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具有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4.
我国假释制度运作态势的反思与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人们对刑事法效益关注程度的不断加深,更新假释观念,扩大假释适用,成为我国行刑理论的一个热点问题。对我国当前假释制度的运行状况应作全方位、多视角的考察;全面分析假释低效运行对行刑实践所产生的负面效应;进而适度松动假释适用、实现假释制度的高效运行,以符合国际行刑发展的主流趋势;更新行刑理念,注重罪犯回归社会和刑罚经济的精神趋向;完善假释立法,更大程度地利用现有法律资源;限制减刑制度以普遍启动假释制度;尝试建构高效的假释运作机制。  相似文献   

5.
强化减刑、假释腐败风险的制度防范是一个涉及减刑、假释制度转型的重大命题。它需要革新制度设计的基本理念,将当前"少部分人"享有的"大幅度减刑"向"大部分人"享有的"小幅度减刑"转变,以防止资源的稀缺性;通过审判权、提请权与"公民犯罪人"权利之间的内向制约来防止资源分配的垄断性;构建减刑、假释案件两审终审制,缩小监督范围、突出监督重点,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转化为具体的诉讼职能,并引入被害人的力量来实现对减刑、假释资源分配的有效监督。构建以信用减刑为基础的渐进释放制度,有利于实现上述目的。  相似文献   

6.
对我国假释模式的检讨与改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假释模式具有两大优点可资借鉴:假释的标准细化详尽且具有可操作性,假释决定机构的职责规范且专业性强。应结合现阶段国情,矫正我国现行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如假释的评判标准缺乏科学性、现行减刑办法影响了假释的适用、假释决定机构的功能缺失。改进我国的假释制度,可以考虑增设假释前的调查、增设假释听证会、充实假释监督考察的内容、促进执行机构的建设和人员素质的提高,将假释风险置于可控制的范围。  相似文献   

7.
当前制度下,我国假释制度在实务工作中存在适用条件、适用程序、问责机制、再犯罪评估机制等方面的问题,社会回归功能很难得到有效发挥,因此,完善假释立法,增强依法扩大假释适用的条件和操作性,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和假释制度衔接,扩大假释适用的主动权等,是推进假释制度完善及应用的有效进路。  相似文献   

8.
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现就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9.
对罪犯适用假释是刑法轻缓化、行刑社会化的必然要求,假释制度的完善对于刑罚改革也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在1997年刑法典的基础上对假释的对象条件、实质性条件、限制性条件、假释犯的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补充和修改,这对于完善假释制度具有重大意义。但是我国的假释制度立法在适用条件、适用对象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基于进一步发挥假释制度的功能和刑罚目的之考量,我国的假释制度有必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地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新刑法假释制度及其适用浅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假释制度在预防犯罪方面的功能是减刑制度所不及的。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假释制度的适用,具有较大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假释制度适用过少,需对假释适用条件予以完善,废除无期徒刑适用假释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新近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假释的执行机关和适用条件,将社区矫正纳入刑法的非监禁刑体系,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假释标准不明、内容空洞、缺乏检察监督的现状,取得了进步。但我国现行假释制度在标准、适用对象、适用方法、程序规定和制度监督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要借鉴国外经验,冷静分析我国现状,从适用假释的实体条件和与之配套的程序构建两方面完善我国的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12.
在减刑、假释程序中,存在着检察监督弱化和虚化的现实困境。配合性监督泛滥,柔和性监督是主流,被动性监督成为常态。从具体层面上看,是由于减刑、假释程序具有高度封闭性,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有限;从根本层面上看,是由于检察监督的法律定位有违检察权运行的基本规律。为保证检察监督能够真正对减刑、假释起到实质性的监督作用,保证减刑、假释程序的有序性与严肃性,应当赋予检察机关直接参与刑罚执行活动的权力,从源头上进行检察监督,还要摒弃传统检察监督的法律定位,转变监督模式。  相似文献   

13.
1 提高假释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力度。现行《刑法》对罪犯的假释制度作了较大的调整 ,不仅对范围、条件规定得更为具体 ,而且对假释犯的监督和考察有了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这为在司法实践中更大范围地适用假释制度提供了保障。但目前司法实践中 ,假释仍不被重视 ,其一是怕被假释的罪犯出问题 ,另外 ,对“不致再危害社会”条件的掌握还不够正确。应采用社会危害相对论的观点 ,积极的适用假释制度 ,而不是消极地对待。加大假释适用力度的另一途径是 ,建议将部分余刑较短的 (一般可控制在一年至六个月范围内 ,特殊情况可放宽至二年 ) ,符合条件…  相似文献   

14.
作者系统地论述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缓刑制度、减刑制度、假释制度的内在统一关系 ,明确了缓刑、减刑、假释制度适用的标准、程序 ,在立法和实践中有可借鉴之意义。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关于减刑裁决权与假释裁决权的制度设计具有正当性。在减刑、假释程序诉讼化改造的整体方案设计问题上,一方面应突出该程序的诉讼特质,体现公开、透明的要求,并保障罪犯和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另一方面应考虑到该程序毕竟属于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因而不应将检察机关定位为与罪犯、执行机关对立的控方,而应把其定位为法律监督者。在承认将减刑、假释提请权赋予执行机关的制度设计具有正当性的同时,也应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减刑、假释的提请程序予以完善:强化对罪犯减刑、假释权的保护;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提请程序的参与权。在未来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时有必要通过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合理的审级分流有效保障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16.
尽管《刑法修正案(九)》首次确立的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具有相当程度的威慑力,对之亦不宜扩大适用,更不应成为我国死刑废除的替代刑罚。这是因为:一方面,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刑发挥其威慑力是以摧残人性的方式实现的。基于对人性的尊重,对人类所享有的平等人权的保护,即便是在废除死刑制度之后,也不应采取带有鲜明泯灭人性、摧残人权特征的刑罚。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已经包含了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期限较长的自由刑,其处罚足以达到抗制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强度。因此,设置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刑并非替代死刑的良方,对之应审慎适用。  相似文献   

17.
尽管《刑法修正案(九)》首次确立的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具有相当程度的威慑力,对之亦不宜扩大适用,更不应成为我国死刑废除的替代刑罚。这是因为:一方面,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刑发挥其威慑力是以摧残人性的方式实现的。基于对人性的尊重,对人类所享有的平等人权的保护,即便是在废除死刑制度之后,也不应采取带有鲜明泯灭人性、摧残人权特征的刑罚。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已经包含了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期限较长的自由刑,其处罚足以达到抗制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强度。因此,设置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刑并非替代死刑的良方,对之应审慎适用。  相似文献   

18.
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司法处遇涵盖于一系列制度设计中,包括轻微罪行的非犯罪化处理、非刑罚化和量刑从宽、扩大适用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犯罪记录封存和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的刑罚替代等。由于相关立法规定概括、松散而缺乏完整性、体系性,实践中在具体制度运行中仍然面临诸多困境。应当坚持儿童福利、国家亲权和恢复性司法理念;明确基于情节的罪错行为评价标准,完善未成年人轻微罪行的非犯罪化转处机制;完善未成年人减刑、假释制度,并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减刑、假释程序;将免除前科报告纳入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明确犯罪记录封存具有免除报告、禁止查询和消灭前科的三重法律效果;参照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之立法模式,构建司法化的收容教养程序。  相似文献   

19.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短刑犯的教育改造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由于这一群体具有服刑时间短、再犯率高、文化水平低的特点,又加之减刑等相关激励制度执行不力,因此短刑犯的教育改造工作面临诸多困境。为此,相关部门应根据短刑犯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方案,提高改造的成功率;同时,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降低再犯率;最后,还要大力推进短刑犯的减刑工作,提高其改造积极性。  相似文献   

20.
我国的假释制度对改造罪犯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故笔者特针对这些问题谈谈解决的办法: 一、问题: (一)法定条件不完善。我国《劳动改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是表扬、记功和减刑及假释的条件。表扬、记功属于行政奖励性质,而减刑、假释则属于刑事奖励性质,二者是性质不同,程序不同的两种奖励,却适用同一的条件,在实践中难于准确掌握,这就可能会产生适用的随意性,直接影响着假释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 (二)执法者主观上存在的认识问题。在改造罪犯的实践中,我们发现执法者在主观上仍然存在着对假释认识不足的问题,担心罪犯假释回到社会后重新犯罪,因而对一些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宁可多次给予减刑,也不愿适用假释。这就不能充分体现我国《刑法》规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本意。也不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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